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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诈骗新套路,警惕勿入局

2017-06-29 余杭司法


今年6月初,有老人在银行门口被骗走了存款,这种新骗局得注意啦!为什么老人容易上当受骗呢?怎么防止老人上当受骗?今日律师说法,王律师为你解析!


案例回顾:

6月6日,84岁的肖大爷在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三路建设银行网点办业务,走出银行后,被一名身穿制服、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拦下。女子称:“大爷,刚才办业务时出现了差错,我检查一下你的存折。”


当肖大爷交出存折后,女子又询问了密码,大爷以为女子是银行工作人员便随口说出了密码。女子检查一番后,将存折还给肖大爷:“不好意思,是我搞错了,没有差错。”


回到家,肖大爷看了一下存折,发现这存折竟然不是自己的,被人调包了!


再一查,存折里的2.7万元被人在建设二路建设银行网点取走了。肖大爷立即报案。


肖大爷手中的存折,开户人为武昌区74岁的冯大爷。警察联系上冯大爷核实,冯大爷一家人以为是骗子,未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直到警察找上门,冯大爷拿出自家存折一核实,才发现自己的存折也被调包了。


原来,在6月2日,冯大爷在武昌区中南路建设银行网点办完业务,走出银行后,也遇到了一名身穿制服、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女子。他跟肖大爷的遭遇一模一样。通过查询,冯大爷存折中4.9万元现金被人取走了。

警察迅速锁定了3名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6月8日,3名嫌疑人乘动车从武汉回到广西柳州。


在当地警方协助下,警察将嫌疑人梁某(女)、李某(男)抓获。6月23日晚11时,民警将二人押解回汉。嫌疑人高某(男)则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




王倩蓉律师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高某、梁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及办业务时出现了差错需要检查存折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交出存折并套取密码后取得他人财物。其三人在共同的犯意下,分工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他们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罪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河北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中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现有信息,高某、梁某、李某共骗取7.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定罪量刑,并处罚金。若此外还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三人诈骗金额的,在相应的幅度内定罪量刑。


同时,高某、梁某、李某骗取财物的对象为74岁的冯大爷、84岁的肖大爷,系老年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诈骗老年人财物的酌情从严惩处。


此外,高某、梁某于2013年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律师提醒

由于诈骗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被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因此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将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重要物品保管好,更不要将密码告知他人。



案例:综合楚天都市报、广东电视台移动TV茂名站、广州日报等

律师说法:王倩蓉

本期编辑:余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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