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律师说法:130万拆迁款险遭骗!“公检法”来电骗局套路多,律师为你解析

2017-09-27 余杭司法

引言


近年来,电信诈骗手段上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其中假借“公检法”身份行骗,因其伪装性高难以识破,不少人深陷其中损失惨重……今日说法,讲讲“公检法”来电骗局的事。


案例回顾:

9月19日上午,杭州某公安局反诈中心发现一条线索,辖区某住户家中电话正与疑似诈骗分子进行通话。其实前一天下午,该住户家中电话就与疑似诈骗分子有过长时间通话。当时,派出所接到线索后,民警杨某立即与这家人联系。那天,接通电话的是这家男主人,可对方称自己并未接到诈骗电话,民警杨某叮嘱他小心防范,并让他和其他家人确认,如遇可疑情况可立刻联系民警。


而现在,根据线索可以确定正在和疑似诈骗分子通话的是这家女主人李大姐(化姓,萧山人,45岁),其极有可能已被对方洗脑控制。情况紧急,处理好手头工作的副所长杨锋,立即马不停蹄,带队前往处置。路上,民警杨某再次联系上李大姐的丈夫,从对方处获悉,两人前一天通话后,李大姐丈夫就询问了家人,当时李大姐也说没有接到骗子电话。今天一大早,李大姐接了一个电话后,就急冲冲出了家门,当时说是去电信公司办理业务。现在李大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更糟糕的是,据李大姐丈夫透露,家里正在拆迁,130万的拆迁补偿款存单平时都由李大姐保管,现在存单也不见了。


 此时情况相当紧急,李女士随时可能将巨款汇给骗子,民警必需与骗子进行时间赛跑。民警杨某让李大姐的丈夫赶紧过来一起寻找李大姐,同时立即与派出所进行对接,动用一切力量,争分夺秒查询李女士下落。经过一番努力,终于查询到李大姐在辖区一家宾馆开了房间。


事不宜迟,民警杨某等人火速赶了过去,在敲门无人应答的情况下,果断让服务员打开房门。民警发现李女士正一个人在房间里,还在带着耳机与人通话。见到民警进来也不为所动。


民警杨某上去拔下她的耳机,第一句话就是:


“钱有没有汇出去?”


“没有”


听到这所有人提着的心稍稍放了下来。民警杨某还是不放心,反复向她进行确认,然而比起眼前的真警察,李女士似乎更愿意相信电话里的那位“警官”。在民警杨某的严厉教育下,李大姐终于清醒了过来。


骗子对李大姐用的还是冒充公检法的老套路。


9月18日下午2点左右,李大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广东公安局民警,说查到李大姐的身份证名下办理了一个200多万的账户,这个账户涉嫌多起诈骗,里面的钱都是赃款,现在要对她进行调查。对方还教不懂电脑的李大姐如何加一个QQ,并发来了一张“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财产管收执行命名”,上面附有李大姐的身份信息。完全取得李大姐信任后,对方要求李大姐对这件事严格保密,不然不仅要加重李大姐的罪名还会牵连她的家人。


幸运的是,第一次的通话因李大姐单位临时有事而暂时搁置,可李大姐听骗子的话,在丈夫询问时隐瞒了实情。第二天上午8时许,对方再次来电,要求李大姐到附近僻静的宾馆开个房,带上身边所有的资产过去,将远程对其进行资产验证。于是李大姐带上130万拆迁款存单和手头所有现金去宾馆开了房,正当对方要李大姐开通网上银行,将存单上的钱存进去进行汇款的当口,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为李大姐一家挽回了巨额损失。


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说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对李大姐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虽因警方及时介入,犯罪嫌疑人的诈骗行为止于未遂,但是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的,仍应当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律师说法:丁节来

综合来源:萧山公安

本期编辑:余杭司

关于法律咨询的问题请发至后台

发送方式:【法律咨询】+咨询内容,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谢谢!


 一键关注,“余杭司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