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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如此“推广”业务获刑三年——“以案释法”之你不可不知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7-10-16 余杭司法 余杭司法


案情介绍:

王某在上海经营一家日用品销售公司,为了通过微信渠道拓展业务,他通过某微信群花费400元购买了200多万条个人信息,并借此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推广业务,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5万元。


徐丽华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的罪名,其由原来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购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而来。


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呢?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这一罪名主要包括二种行为类型: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于这种行为,其信息获取方式和提供方式均没有限定,可能自己通过某种途径收集的,也可能是有偿获取的,可能是免费赠送给他人使用的,也可能是出售获得报酬的。本案中,在某微信群发布出让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发布者已经涉嫌触犯本罪。如果该发布者是通过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涉案公民信息的(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储户信息、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获得的车主信息等等),依规定将从重处罚。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以“窃取”为典型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购得、骗得、夺得等),均构成本罪。本案中王某的购买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利用该信息从事其他犯罪活动,其购买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量刑标准:

对于本罪的量刑最高可达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供他人实施犯罪的无数量限定以外,其他情形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即有可能获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醒: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趋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处于高发态势。但是目前公众对本罪构成还存在较大的误解,多数人认为只有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实施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行为才是犯罪,如果只是用来推销业务等正当经营活动等则不构成犯罪,加之信息购买成本低,途径广,很多购买者见怪不怪,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实际上,就如本案的王某一样,只要实施购买行为,就有可能一只脚已经踏进监狱了。


律师说法:徐丽华

综合来源:浙江24小时

本期编辑:余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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