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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妻子出钱“捞夫”未果 要求退还“费用”被驳

2017-06-15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丈夫因虚开增值税发票锒铛入狱,妻子刘某心急“捞人”,遂轻信他人,出钱“疏通关系”,结果人没捞着,钱也打了水漂。无奈之下,刘某将收钱男子诉至法院,要其还钱。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合同纠纷案件,并以该笔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为由,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18日,刘某的丈夫邓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为能去看守所看望邓某并为其办理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事宜,刘某委托黄某帮忙找关系,并先后支付了黄某现金6万元。随后,黄某未能帮其办成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的事情。之后,黄某退还了刘某现金3万元,并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欠刘某2万元。对于另1万元,黄某则称已经在找关系时用掉了。刘某对此并不认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归还其欠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黄某收取刘某的费用,为其找关系帮邓某办理监外执行或减免刑期事宜,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其委托的事务属违法事项,其二人亦存在扰乱司法公正的主观恶意,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刘某与黄某之间的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据此,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当今中国“人情社会”的理念下,大多数人都抱着“有熟人好办事”的侥幸心理,往往不是遵循法律途径处理问题,而是动辄出钱托人去“疏通关系”,觉得这样才“靠得住”。同时,也正是这种想法,给社会上的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一条“赚钱的捷径”。但最终,一般都是以所托非人,落得个人财两空收场。因为这种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的秩序和价值,更是对社会公众信赖利益的严重破坏,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法官提醒各位,牢固地树立法治理念,遇事不要慌,更不要盲目的相信他人,一定要走正当合法途径,通过正常的办理流程解决问题。(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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