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签字需谨慎 否则“中间人”变连带“担保人”

2017-09-01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活中遇到困境急需借款是一种普遍现象,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为人介绍借款本是一种好意行为,但如果不了解清楚情况并谨慎对待,将会给自己引发纠纷并造成经济损失。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许某某、王某某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45000元及利息,同时判决被告李某某对上述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1月6日,被告许某某和王某某因生意周转,经被告李某某介绍向原告马某某借现金45000元,被告许某某、王某某为原告马某某出具了借条,被告李某某在借条上面担保人一栏签字。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原告马某某将两名借款人及李某某均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庭审中,李某某称其不是借款人,只是从中间引荐一下,跟自己没关系,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借条上保证人一栏签字,应是对许某某、王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而且承担的应是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被告李某某本是替人介绍借款,却因法律意识淡薄,从介绍人变成了担保人,真是为自己上了一堂沉痛的法律课。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