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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开车门不慎致人死亡 赔偿30万并获刑

2017-09-04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1日,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开车门不慎而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30万元,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任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某镇某路口时,停靠在道路右侧。其妻郑某在开车门下车时,与左后方被害人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邵某摔倒在道路上。随后,邵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辗轧,当场死亡。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现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司机、乘客交通安全意识不强,在停车下车时不注意观察车外环境,随意开关车门的行为很危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应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上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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