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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2017-09-07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婚内妻子向丈夫借款5万元,离婚后拒绝还钱,最后闹到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女方应该还这笔钱。

案情回放    

         李新(化名)和邱菊(化名)于2003年结婚。2008年,邱菊因为娘家急需用钱,向丈夫借了 5万元,并立下欠条一张。2012年7月,两人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李新向邱菊讨要5万元借款,邱菊不肯偿还,两人闹到法院。在法庭上,邱菊辩称,借条确是她写的,但是在李新威胁她的情况下写的。一直以来,他们夫妻双方的感情都不和,李新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经常对她进行威胁、打骂。李新说,如果她不提出离婚,欠条便不生效。如今,两人感情破裂,已经离婚了,所以必须还钱。

 评析 

        此类合同在实践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其一,婚内夫妻借款合同的效力,到底认定有效还是无效?其二,如何证明夫妻之间存在真实借款关系,仅凭一纸“借条”是否足以认定?其三,出借款项的性质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出借款项如果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出借款项来自于一方个人财产,应当全额归还给出借方,或者以其他财产折抵。

       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仓山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相互借贷,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之间相互借贷,夫妻之间可以就债权债务、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约定。在本案中,邱菊亲笔立下的借条也是一种约定。邱菊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邱菊主张该欠条系在李新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就此,仓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邱菊偿还李新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来源: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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