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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 萧山一学校男生被同学在厕所内打成重伤,脾脏破裂!学校被判赔偿

2016-10-25 周国刚 萧山日报


今年上半年,我区某学校发生一起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同校学生欺凌的事件,学校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校内被同学欺凌索要赔偿却碰壁


今年5月的一天清早,我区某学校四楼男厕所内,该校未成年学生唐某拳打脚踢殴打另一个学生龚某,造成龚某脾脏破裂,送医后进行脾脏切除手术,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经鉴定人身伤残程度已构成六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而龚某方认为,学校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造成侵害事件发生,于是将唐某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但龚某的这一请求却遭到法院拒绝。龚某家人十分不解,到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在审理相关材料后受理了龚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周律师承办此案。


周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研究了整个案情,了解到唐某和龚某家一样,都是外来务工人员,且家庭经济困难。如果只起诉唐某及其监护人要求民事赔偿,难以有效执行将来生效的判决。该案中,是否追究学校责任成为获得赔偿的关键所在。毕竟,相对于经济困难的唐某一方来说,学校更具赔偿能力。周律师在与法院沟通以及征得龚某同意后,决定将唐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细心找寻证据漏洞据理力争判得赔偿


既然决定另行起诉,周律师没有坐等刑事判决生效,而是进一步为本案到处奔走。一方面,周律师调阅了刑事案件卷宗,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周律师积极与唐某父母协商赔偿事宜。考虑到唐某父母确属经济困难,龚某一方最终同意唐某父母先行赔偿3万元,对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唐某在量刑时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唐某故意伤害龚某案一审刑事判决生效后,周律师将唐某及其监护人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如果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就得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龚某和唐某等人均系学校学生,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证明龚某在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配图


在庭审中,学校方认为学校在此次伤害事件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学校履行的是教育管理的义务,并非唐某等人的监护人。第二,事发在清晨6点40分左右,老师及相关管理人员均未上班,且学生到校时间是7点30分,不属于学习期间。第三,平时学校已尽到教育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


针对学校方的主张,周律师一一进行了抗辩,他认为本案发生时虽未到正式上课时间,但属于学生准备上课的预备时间,应当认定为学习期间。学校方提出的学生到校时间的说法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与班主任的证言不符。周律师指出了证人证言中的一个细节,班主任在证言中提到“7点40分学生已做早操回来”,明显与学校方提出的7点30分到校不符,因而提出对学校夏季作息时间表、给家长的通知书及情况说明这三份由学校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龚某和唐某的班主任制作的询问笔录,该份证据中记录了事件发生时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事件发生后学校亦未在第一时间送龚某就医,直至龚某父亲到校后才发现事件的发生,证明了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龚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学校承担30%责任,帮助龚某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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