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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两个月暴涨58万元,卖家竟说不卖了!萧山小夫妻彻底懵了!更惨的是……

2017-09-05 萧山日报

小翁和妻子都是萧山某医院的医生,在崇化住宅区有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2016年8月,小翁选定了湖滨花园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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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8日,小翁与卖家签下《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小翁应于2016年10月15日支付100万元,余款200万元由银行按揭放款;卖家应于2016年10月15日交付房产并配合过户;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0万元。当日,小翁就支付给卖家定金20万元。


2016年10月初,小翁将崇化住宅区的房子卖掉并准备付房款时,卖家临时提出加价30万元否则就不卖了。而此时,这套房在短短两个月内暴涨58万元,卖家这时候嫌原来的价格卖便宜了。


这样一来,已经卖掉房子的小翁一家一下子到了尴尬的境地。一怒之下,小翁将卖家诉至法院。


法院会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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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律师表示,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方违约,守约方便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要重点提醒的是,这是守约方才享有的权利,绝不能反过来推定违约方可以通过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来享有违约的权利(明确约定一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除外)。


因此,在这个案例中,卖家是无权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单方解除合同的,因为这是守约方小翁才享有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旦卖家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小翁可主张以下两种救济路径:


一、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


除非遇到法律或事实上无法履行或者不适合强制履行的情形,否则,法律充分保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而在上述案例故事中,小翁便可要求卖家继续交付房产和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另外要提醒的是,根据合同约定,小翁还可向卖家主张违约金10万元(如果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大,则可能会被法院酌情调整)。

 

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会有违约金的约定,但若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守约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来主张。一般来说,房价上涨的数额可作为实际损失的数额。至于差价的金额,则可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则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通俗来讲,在这起案例中,小翁也可以主张要求解除与卖家的合同,并要求卖家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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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类似案例,朱律师曾代理过多起,违约的卖家往往都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结局都是房产仍被强制过户,还要赔偿违约金、负担诉讼费等经济损失,更有大量时间、精力的消耗。


相关:学区划定了,房东不卖了


今年3月28日杭州出台房产新策。4月,杭州各城区2017版学区陆续划定一对小夫妻,就是在这当口看好房子并与对方签下《购房意向合同》。没想到两周后房东说,房子我不卖了,这事最终闹上了法庭。


小李夫妇5年前结婚,在杭州城北和新南苑买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今年3月,小李夫妇把自家房子以每平方米2.5万元的价格顺利出手。然后迅速看中同小区一套93平方米的房子。


小李夫妇按照留在中介的房屋联系人电话打过去,对方是房东的儿媳妇,姓戴。最后双方谈好255万元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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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戴阿姨拿来了房东二老的身份证原件及拆迁协议原件,说公公婆婆年事已高不便行动,由她代签意向书。到时候签正式合同的时候,俩老只要跑一趟就够的。双方以255万元的价格签下意向书。


之后,戴阿姨他们去办房产证,双方说好房产证一办好就过户。


没想到之后没下文了。小李夫妇到房产部门系统查询,发现该房屋5月3日就已经办好产权证。这时他们再联系戴阿姨,对方的说辞就变了:“哎呀,这个卖房子的事情我做不了主的”。小夫妻直接懵掉了。


原因是,等到4月15日后该小区被划入京杭小学学区,价格就蹭蹭往上涨了,一个月每平方米涨了差不多两三千元。所以戴阿姨就后悔卖便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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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小夫妻在其他中介看到了这套房子在挂牌,价格为285万元。小李夫妇为了求证是不是他们签下意向的这一套,还跟其他中介去看了,结果就是那一套,小李当场就哭了。


最终,小李夫妇将房东二老和儿媳戴阿姨一并告上法庭。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双方约定,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20万元定金,并且支付总房价10%即25.5万元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是戴阿姨的行为算不算代理,她替房东俩老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小李夫妇的代理人是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曹晓红律师,她说,之前该房产出租挂售都是戴阿姨一直在打理,租金也都是打入戴阿姨账户。


在签意向的当天戴阿姨拿了房东俩老的身份证原件和拆迁协议原件,称公公婆婆(即被告一、被告二)年事已高不便行动,口头授权由其代签意向书,表示其公公婆婆已经将案涉601室房屋赠送给孙女即被告三女儿,实际由其打理,并明确表示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时其公公婆婆肯定出面签订。而且,戴阿姨也一直跟公婆住一起,所以,让原告有理由相信戴阿姨具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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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律师说,之后戴阿姨推说,自己做不了主,其实质是恶意违约,“无视契约精神,被告三以被告一、二作为挡箭牌,进可攻退可守”,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


庭审中,房东二老和戴阿姨都没来,他们的代理律师则坚持,戴阿姨没有代理权,所以她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官司昨天没有当庭判决,房东方面代理律师说,最多愿意出1万元以做补偿。


(首席记者 周颖,另据钱江晚报)


对此,你想说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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