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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实习生在工作途中撞人了!承担责任的竟然是......

2017-09-24 萧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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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途中驾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该由谁来负责呢?是由当事人自己负责,还是由雇主承担赔偿费用呢?


不如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6年11月14日傍晚,汪某驾驶曹某所有的小客车在路口左转时,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来某发生碰撞,造成来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来某无责。



因赔偿事宜未谈妥,来某一纸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汪某、曹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各项损失合计6万余元。


庭审中,曹某辩称,汪某是在他那里干了四个月的实习生,虽然每个月会给一点报酬,但是并没有与其签过合同,所以汪某不是他的雇员,雇佣关系不成立。但事故发生的时候,汪某是在去帮曹某修镜头的路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与曹某事实上存在雇佣关系,事故发生时也系处理曹某交代的任务,所以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曹某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核定来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为45269.85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8408.11元,曹某赔偿原告损失16861.74元。


如果存在雇佣关系,

发生事故雇主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为什么最终曹某需要赔偿来某相应损失呢?


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汪某为曹某提供劳务,曹某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实际已经形成;

2、事故发生时,汪某正在完成曹某交代但任务;

3、交通事故无法预估,不是故意行为。


事实上,虽然在形式上汪某虽没有与曹某签订书面协议,但实质上汪某一直为曹某提供劳务,曹某也定期支付报酬,汪某受曹某的控制、指挥和监督,双方事实上已形成雇佣关系。


并且,在事故发生时汪某系完成曹某交代的任务,而且发生交通事故也不是他所能预料的,并不是故意行为,因此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曹某应当对外承担责任。


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虽然一般情况下雇主应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当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肆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来源:萧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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