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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萧山某街道陈家的老房子因涉及棚户区改造,需要拆迁安置。房子主人陈家两老已经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其留下的老房,按照拆迁安置的政策可获得近6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


当陈家两个儿子来到拆迁部门签署协议时,被告知需要全部的兄弟姐妹到场。两兄弟懵了,按本地农村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哪有继承财产之说?财产不是应该给儿子继承的么?”


拆迁款分割成难题

陈某两兄弟就遗产继承问题召集了家庭会议。两兄弟提出父母在世时是住在儿子家的,平时生活起居由三兄弟负责照顾,因姐妹早已出嫁另行组成了家庭,本着农村儿子继承父母遗产的习俗,认为财产应由三个儿子继承。而陈某姐姐则认为父母的财产应当均分,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陈某带着种种疑问,来到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因陈某经济困难,中心在其申请当天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案件指派给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王律师办理。接到指派后,王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考虑到本纠纷系家庭内部之间的矛盾,若草率选择诉讼处理,可能会激化矛盾,所以决定暂缓提起诉讼,先行开展调解。


家族多人均有继承权

据陈某介绍,该房屋是父母留下的老房子,老房子归父母所有。其父母共生育3个儿子、2个女儿。其中,陈父先死亡,后陈父的二女儿因意外事故死亡,该女儿育有2个子女。又过了几年,陈母死亡。陈某父母及姐妹离世前,均未留下遗嘱及签署《遗赠扶养协议》。


王律师对该案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分析。目前,陈某父母留下的遗产只有一套房子,无存款。房子预估可得补偿款60万,未涉及遗嘱、遗赠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


根据我国《继承法》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陈某父母的子女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因陈父先于二女儿死亡,二女儿在遗产分割前离世,则离世二女儿的合法继承人因转继承获得了遗产。因离世二女儿先于陈母死亡,离世二女儿的子女因代位继承获得了遗产。


综上,陈某父母在世的4个子女、离世二女儿的丈夫及子女均可分得部分遗产。


经计算分析,王律师建议陈某向当地村调委会申请调解。在村干部的主持下,家庭其他成员均到场参加调解,王律师反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详细的计算及相关法院案例的印证,促使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最终,此案通过调解,陈某兄弟姐妹等几人各自得到了应有的拆迁补偿款,兄弟姐妹之间的间隙也被消除,继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农村习俗与我国法律规定若有相抵触的,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本案中,子女们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网络图


本案还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结合本案简单来说,转继承就是离世的二女儿在其父去世后死亡的话,她的继承权并不消灭,而是转移给离世二女儿的合法继承人。


代位继承,在本案中就是离世二女儿先于其母亲死亡,但是其母亲的遗产份额,离世二女儿的子女仍然能享有母亲的继承权,通俗讲就是(外)祖父母的遗产,如果父母之前已经不在人世,(外)孙子女就能直接继承父母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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