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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法制 2018-06-01

去年10月,市民王先生花了364万元买来一套二手房,随后将房子装修一新,全家人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家。没想到,沉浸在乔迁之喜中的王先生,却在今年四月上旬收到法院的传票,诉讼的起因就是这套新买的住房。


起诉王先生的原告,就是这套房子的出卖人沈先生的妻子张女士。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要求法院认定沈先生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女士的起诉理由是,涉案房屋属于沈先生和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沈先生在张女士不知情、更未征得张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作为房产所有权人之一的张女士,主张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先生接到传票和诉状后一头雾水,连忙找人咨询,如果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会有什么后果。不料这一咨询,让王先生惊出一身冷汗。别人告诉他,房屋买卖合同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卖房人就要退还全部购房款,买房人就要退还房屋。


难道自己费尽心血打造的家还没住热就要被赶出家门?王先生听后既着急又恼火。他认为,卖房子属于家庭的一件大事,作为妻子的张女士岂能不知情?更何况,这套房子买来后,自己光装修费就已花掉几十万,要是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自己全家人被赶出新家,这几十万的装修费损失该由谁承担?


后来经亲戚点拨,他才恍然明白,原来这套房子的市值已近四百万元,张女士一家可能是看到房价涨了几十万,找借口反悔,以此达到要回已售房产的目的。


律师说法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郑付林律师表示,房价飞涨的市场行情,衍生出千姿百态的众生相。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遇到的这类案例绝非个别现象,有的人卖了房子后,没过多久眼见房价涨势迅猛,心理难以平衡,故想方设法毁约。当然,也不排除夫妻一方确实是在配偶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售的情况。


类似情况,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只要购房者购买房产出于善意,不知道有其他共有人或无从知道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已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法律将保护购房者对于所购房产的所有权。这项立法规定也是出于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善意第三人以及维护诚实守信的公序良俗之目的。


另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做了专门规定。依照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图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案中王先生和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关键取决于三点:第一,王先生购买该房屋是否属于善意购买(如是否与沈先生恶意串通损害张女士的利益等);第二,王先生是否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即所付购房款金额是否大致符合签约当时的市价行情);第三,王先生所购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


换言之,如果王先生对涉案房产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女士的诉求便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王先生大可不必担忧自己一家会“被赶出家门”。


尽管如此,律师还是要提醒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全面了解房屋的权属情况,比如是否有其他共有人、是否有抵押登记、是否有权属纠纷、是否存在租赁权等等,在此过程中最好能聘请专业人士陪同参谋,以免留下隐患。


你也遇到过这种情况吗?真的要小心!


(据萧山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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