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了钱,哪怕家里拆迁都不肯还了!萧山男子气愤不已,结局大快人心……
俗话说“欠债还钱”,但是不少欠债者却声称自己没钱,通过种种手段逃避本该偿还的债务,甚至对罚款、“限高”都毫不在乎。为此,法院多次出台司法解释和相关文件,严厉打击那些恶意逃避债务履行的“老赖”,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17年,程某向朋友李某借款,并约定期满后偿还借款。但是等到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却没能等来程某的还款,无奈之下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程某偿还借款。
很快,法院判决李某胜诉,并认定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借款及利息共计50万元。
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程某会老老实实归还借款,但是李某还是没能等来还款。
无奈之下李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对程某进行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也很快向被告人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文书。但是程某一直以自己没有钱为由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法院还发现程某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依法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本以为经过拘留后程某能够接受教育,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但随后发生的事却令李某气愤不已。
2019年,程某位于萧山的房屋拆迁后,其从街道征迁指挥部前后共领取了250余万元的拆迁相关费用。但是这笔费用却被程某存入了自己亲戚的账户,另有近10万元则被其支取后使用。
对于这样的行为,司法机关自然不会再任其继续逍遥,2020年程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分析
为依法惩戒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的,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意见》还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应的,我国刑法也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积极配合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轻则可能被法院罚款和拘留,重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程某对被“限高”毫不在乎,以自己没钱为借口,自始至终拒绝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在因为拒不申报财产行为被法院司法拘留后仍然不知悔改,一面领取自己的高额拆迁款,一面却迟迟不偿还债务,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合法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他的行为还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挑战,因此最终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可见欠债不还实属损人不利己的行为。
律师提醒
“欠债还钱”作为一项基本常识,也是道德与法律的共同要求。欠债不还实在是损人不利己,不仅可能面临罚款、“限高”,甚至可能触犯刑法,因此债务人只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才是正道。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每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来源/萧山法制
文/田许鸿 沈丽萍
(作者系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俞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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