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动!首都水务执法新部署→
为深入贯彻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水务领域行政处罚权决定的有关精神,推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水行政管理的有机衔接,提升本市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方协同,共同完善水务行业监管和城管综合执法协同机制。
市水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
加强协同共促、联合执法
成效显著
一起来看案例~
今年汛期,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北京段)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市南水北调干线管理处与市城管委水务综合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等部门联合开展“南水蓝盾”专项执法行动,对丰台区、海淀区工程沿线影响工程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9月初,京密引水管理处龙山管理所联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执法总队昌平分队展开联合执法行动,对引渠内夜钓等违法涉水行为进行执法。
近期,凉水河管理处联合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执法总队到凉水河查看石景山段和丰台段违法案件现场情况,一行人分别到莲玉桥上游、青塔桥、南苑桥等近期发生过违法线索移送的问题点位进行实地查看,并对违法案件处置及管理模式进行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凉水河良好的水事秩序。
为进一步保障
首都水务高质量发展和
城市运行安全
相关部门
就提升本市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进行全面部署压实水行政执法主体责任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水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制定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促进行业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做好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监督等工作,建立完善水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行业风险监测评估和行业发展态势研究,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统筹局属单位提供执法辅助和技术支撑,做好与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上级部门的业务对接,水务管理单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行使水务领域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落实综合执法监管责任,主动发现违法线索,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委要求填报或者提供涉水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治协调职责,加强对水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工作指导和协调。
梳理规范执法事项。水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参照水利部印发的水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结合地方立法、“三定”规定和本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及时编制、更新本市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且严格执行,并按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创新监管模式。水务部门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统筹工作安排,加强非现场监管资源与城管执法部门的对接,加大对潜在风险大、水事案件易发多发区域的日常监管和流域执法巡查力度。健全监管机制,探索水务领域非现场监管方式,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强化信息化智能化应用,促进数字赋能增效,提高智慧化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水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规范本单位法制审核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有关专家的作用,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
完善水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水务部门,结合执法实践,适时调整行政裁量基准等相关执法制度。
健全水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联合检查机制。水务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将城管执法部门相关执法检查力量纳入“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检查计划,统筹使用检查力量,形成监督检查工作合力。城管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主动组织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邀请水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信息互通互联机制。水务部门负责将有关行业管理中的标准规范、管理台账、专项治理、许可备案等信息以及执法依据、标准、相关解释等及时提供给城管执法部门;对于执法依据等调整的,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信息共享;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环节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报给水务部门。
案件移送协调协作机制。水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城管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当积极开展案件查处工作,及时反馈案件办理结果;确需相关认定意见的,可商请水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水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在依法履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发现违法金额巨大、情节恶劣,可能对河湖安全秩序、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实行投诉举报“首问负责”制。水务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线索后,及时核查,经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投诉、举报人;依法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受理投诉、举报线索后,及时按职责核查,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直接答复投诉、举报人;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立案查处;需要由水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水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会商,通报行业监管和执法检查情况,研究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等;涉及行业监管专业领域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双方确定会商时间。
强化水行政执法保障措施
建立常态化联络制度。水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确定牵头领导、协调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协调,保障水务行业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有机融合、顺利衔接。
建立重大案件双报告制度。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时,水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工作协同联动、互相监督、互相反馈,及时将案件办理和查处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保障制度。根据水务流域性、专业性的特点,水务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从体制机制、职责落实、装备水平及组织建设上进行必要的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加强涉水执法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水务部门统筹推进水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
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健全司法行政部门与水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协调联动机制,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常态化执法监督,督促全面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
来源:市水务局法制处、京密引水管理处、凉水河管理处、干线管理处
编辑:扇扇
校对: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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