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的剧迷一定都有留意到在很多刑侦、律政题材的剧集中都有出现“死因裁判庭”、“死因聆讯”等,那么,到底什么是死因裁判庭?什么时候需要进行死因聆讯呢?今天我们就来科普一下。死因裁判法庭(Tribunal of the cause of death),是香港的一个特别法庭,源于英国的同等机构,由死因裁判官主持,其职责为有人在不寻常的情况下死亡时确定死者的死因。目前香港实行的死因裁判制度主要由1998年《死因裁判官条例》、1998年《死因裁判官规则》以及其他成文法例中的有关内容构成。香港死因裁判法庭是对死者死因进行调查及认定的特殊法庭,其运作主要由《死因裁判官条例》规定。该法庭属于非讼法庭,其职责在于确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况,而不是找出谁应对死者的死亡负责,因此它并不行使刑事审判管辖权。死因裁判官由行政长官委任,必须具有普通法地区的大律师、律师或讼辩人执业资格,且执业年限不少于 5 年。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也可委任暂委死因裁判官。目前香港有两位全职死因裁判官及一位暂委死因裁判官。依照《死因裁判官条例》,共有20类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包括:(2) 在突然 / 没有得到诊治的情况下死亡,死前被诊断为末期病患者除外;(5) 施用麻醉药导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的情况下死亡,或于施用麻醉后24 小时内死去;(6) 手术所导致的死亡或在手术后 48 小时内死亡;(7) 职业疾病导致的死亡,与现时或以往的职业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死亡;(10) 败血症导致死亡,而所涉的败血症主因不明;(13) 具法定逮捕或羁留权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导致的死亡;(14) 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具有法定的逮捕或羁留权;(15) 法例所规定的某类精神病人在医院内或在精神病院内死亡;(20) 在香港境外发生、而尸体被运回香港境内的死亡。除此之外,如有相关人士认为死者死因有可疑,也可申请死因裁判。当有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由病理学家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并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检验结果及死因。若死因已确定,则死因裁判官可考虑是否豁免尸体剖验,并且有权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若未能确定死因,则死因裁判官应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并在考虑尸体剖验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调查。若决定不需要调查,则由死因裁判官通知生死登记官,发出死亡证;倘若决定调查,则由警方进行调查,然后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调查报告。死因裁判官研究报告后,便决定应否开庭研讯,或征求专家的意见。研讯可能由死因裁判官独自进行,或在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展开。最后由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就该宗死亡个案作出裁断。为防止类似死亡事件发生,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还可作出相应建议。根据《香港死因裁判官条例》,死者的法定死因共有12项,分别为:1.死于自然 (天灾,地震,以及生命的自然老死,非职业病死)2.工业/职业疾病 (这个疾病跟工作单位,以及工作的职业密切相关)3.倚赖药物/非倚赖性滥用药物 (药物导致死亡,前者表现为对药物的依赖和经常服用药物,后者表现为对药物的非依赖和滥用)4.出生时欠缺照顾 (婴儿,监护人或者照顾人可以被判疏忽照顾儿童罪)7.意外 (没有杀人的动机和企图杀人的行为,比如交通意外,煤矿倒塌)8.自我疏忽 (意外是由死者造成,死者没有自杀动机和行为)死因裁判庭的调查和认定结果不仅可以为刑事案件侦破提供重要依据,亦是社会秩序管理的需要。在调查以及死因聆讯的过程中,死因裁判官可以提出建议去预防将来有同类死亡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2. 死因裁判官:我为死者代言——香港死因裁判制度与争议案件处理(知乎@sakura)
-------------------------------
全国咨询热线:400-833-8323招生老师微信:gangnizhi852我知道你在看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