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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三分钟读懂反家庭暴力法

2017-11-25 贵州省妇联


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暴日。

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网搜“家暴”,结果看了让人触目惊心!


201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正式施行。那么,我们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先来看一下全国妇联制作的视频吧!


《三分钟读懂反家庭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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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味着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小编带你解读八大亮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家暴勇敢 say no ! ! !



1

精神暴力也纳入家暴范畴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学法知法守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同居关系也适用家暴法

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反家暴法对这部分群体的权益专门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学法知法守法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3

监护人失职撤销其资格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学法知法守法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4

发现家暴不报案的要担责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学法知法守法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5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利器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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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防到救助一条龙保护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


学法知法守法

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7

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紧急庇护制度

遭遇家庭暴力,不敢回家怎么办?别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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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的安宁,家庭暴力使很多家庭走向破裂,受害妇女身心受到摧残,孩子心灵遭受创伤,容易引发恶性犯罪和一系列社会问题。作为广大妇女群众的“娘家人”,贵州省妇联组织将通过充分发挥维权服务站点、基层“妇女之家”、12338热线等各种载体阵地的作用,逐步形成集矛盾排查、纠纷化解、心理咨询、法律帮助、困难帮扶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真诚服务暖人心,依法维权促和谐。


贵州省妇联新媒体中心出品


部分来源  | 嘉兴普法

编辑 | 孔译贤

责编 | 李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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