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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贵州率先对这部地方配套法规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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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审议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阳作关于《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2021年6 月 1 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次重大修改,增加了一系列新的保护措施,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若干制度。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贵州省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对地方配套法规进行修订的省份。


立法速度快:全国省级层面第一家
“对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省十年前制定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与当前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存在差距。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省的全面实施,很有必要对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全面修订。”王文阳作报告时说。
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委将修订《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列入省委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以副主任李飞跃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省委平安办、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社会委、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民政厅、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负责人。下设以省人大社会委为召集单位的起草工作专班,负责法规修订草案的起草、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2021年2月,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召开会议,明确修改工作的总体思路:一是坚持法制统一,注重法规的连续性。原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进行修改或删除;对于符合上位法精神且符合我省实际的规定,予以保留。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法规的可操作性。上位法规定明确具体的,尽量不再重复;上位法规定比较原则的,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实践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措施,符合上位法精神的,吸纳上升为法规。三是坚持系统谋划,注重法规的协调性。妥善处理 好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与我省预防未成人犯罪条例制定工作一并统筹考虑,使之既相互衔接又各有侧重。
根据总体思路,起草工作专班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3 月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4 月广泛征求意见进行论证。
一是发往9个市州人大征集本级人大及其所辖县级人大的意见,各地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教育工作者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基层代表、人大代表的意见。二是召开论证会听取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直相关部门和省关工委等 30 余家部门的意见。三是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组咨询专家意见。四是组成 3 个调研组分赴安顺、毕节、黔南,深入学校、街道、社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当面征求意见。

起草工作专班对收集到的 300 余条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反复比对,吸纳了大部分意见。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统一了思想,形成了草案讨论稿。4 月 30 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了讨论稿。5月10日,省人大社会委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议案。

 

修改范围大:新增 52 条、修改 32 条、删除 25 条
修订草案共10章88条,对照原条例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特殊保护”三章,新增 52 条、修改 32 条、保留 4 条、删除 25 条。
细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政府保护、司法保护中各方的责任。修订草案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高配置”设立“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领导担任”,同时规定了委员会职能职责和成员单位组成,明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在“政府保护”章则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细化,以更好落实国家亲权制度。在“司法保护”章明确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两院”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司法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全覆盖,从多个角度细化司法保护措施和程序。
细化强制报告制度。依据上位法和最高检等 9 部门202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意见(试行)》,在“总则”中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并在“社会保护”章以列举方式明确强制报告主体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10 种情形。
强化监护人第一责任和学校保护责任。依据上位法细化监护人职责的正面、负面清单的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可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学校保护”章细化了学校若干保护职责,规定了学校应当预防和制止性侵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和学生之间的欺凌行为。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学校、幼儿园集中就餐安全制度规定。
明确网络保护和社会保护中各方责任。针对一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实,在“网络保护”章细化了部门、学校的保护职责,强化了监护人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责任。对预防网络欺凌、禁止将手机等智能终端带入课堂等社会关切的问题也作出相应规定,力求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在“社会保护”章充实了各类场所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未成年人寻求自我保护也作了相应规定。
网络空间作为家庭、学校、社会等现实世界的延展,已经成为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环境。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专章,有利于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如修订草案规定了“网络运营服务提供者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贩卖、传播涉及未成年人性诱惑的文字、图片和视频,不得存储、持有、展示、推送涉及未成年人的色情文字、图片和视频。”
增加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人数规模较大、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增设具有我省特色的“特殊保护”专章,对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明确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等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职责,细化各项保护机制措施。


防患于未然: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建立从业查询制度
在过去的一些未成年人受伤害案例中,幼儿园等单位从业人员变成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施害者。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贵州此次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此专门作出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对处于尚未作出违法犯罪生效处理决定的人员,暂缓录用。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修订草案还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一词之变:从“消除”到“封存”凸显立法背后的善意理念
原来的《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条件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在专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修订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专门学校作为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干预矫治的学校,应参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进行规定为宜。经过慎重研究,这条意见被采纳,删除了原条例中专门学校的规定,相关内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体现。
同时,未成年人违法和轻微犯罪记录消除制度修改为封存制度。根据原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 2010 年的这一规定和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同年配套出台的《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消除暂行办法》,与《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存在冲突,建议将“消除”修改为“封存”。
经过深入研究,修订草案吸纳了这个意见,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同时对落实好封存制度,进行了细化规定。
“被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治安处罚、不起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记录,办案机关应当予以封存。”修订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上述记录被封存后,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解封,不得在其以后的案件中进行引用并对其做出不利决定。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依法被封存的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从“消除”到“封存”的一词之变,不但在地方立法中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还凸显了贵州省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过程中,尽可能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理念,以保障违法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不受歧视,重新回归社会。



来源 | 贵州人大

编辑 | 韩   扬

责编 | 向   禹

审核 | 侯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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