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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男子在朋友圈发了一条这样的信息……被拘留了十天!

2017-11-06 掌握滨州


2017年11月3日,无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名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嫌疑人郝某(男,无棣县水湾镇人)。


11月1日早晨,无棣县公安局水湾派出所接到郝某报警称,树苗被人毁坏。报警人郝某将现场视频发到网上,求扩散、求帮助,部分微博等媒体转载。接到报警后,水湾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案件事实与报警人郝某报警情况并不一致:2014年前,郝某未经村委会同意强占村里土地进行耕种。后经协调,2015年7月,郝某与村委会达成协议,村委会取得地上物的处置权,并对郝某相应损失予以补偿,双方签订书面协议,郝某领取补偿款。后村委会要求其清除地上物时,郝某拒不清除。2017年,村委会将土地向外发包,承包人将该土地地上物进行清理,郝某得知后,歪曲事实进行报警并拍摄视频在朋友圈进行传播、请求扩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无棣县公安局对郝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提 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散布过激言论、虚假事实是违法行为,虽然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任何人都不能突破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底线,希望网大网民要引以为戒,注意公共道德和法律约束,认真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行,如随意散布过激言论,最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延伸阅读
散布极端言论会受哪些处罚呢?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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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静

来源:平安无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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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电视台 鲁北晚报 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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