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区电动车充电停放!清远两部门联合发布
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
可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8月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清远市既有物业服务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既有物业服务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开展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
《指引》明确了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已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建设主体;未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建设主体。
《指引》要求小区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根据每个小区的实际情况(包括小区用地建设开发情况、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等)进行科学选址和布局。
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只需办理规划总平面方案的审核,增设的小区充电设施遮雨棚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占地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也不核减绿地率;
建成后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如不再使用,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状;
平面布置要求应符合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的要求;
因室外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室内架空层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要求》和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建筑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要求(试行)》的各项要求。
其中,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低于 4--6 米;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通车道;有顶棚的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配备手提式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确保室外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配备手提式或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全域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
《指引》指出,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禁止在建筑内的楼梯间、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共用走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停止使用的室内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电动车禁停标识,但可以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起到缓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足的问题。
《指引》明确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或征得相关业主同意,或者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可以使用公共收益建设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将架空层改造成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指引》明确了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为制定整套建设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实施建设、验收、投入使用和移交管理;架空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除了无需由设计单位出具停放充电场所规划总平面方案和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审核的流程外,其它流程与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流程相同。
《指引》要求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新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存在消防或建(构)筑物结构安全隐患,该停放充电场所应立即停止使用,直至隐患整改到位方能再次投入使用。
来源:清远日报综合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
编辑:郭晓琼
校对:吴婷婷
编审: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