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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生可休学创业,创新创业折算学分计入成绩!

2017-02-17 长江日报最武汉

16日,教育部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与2005年开始实施的原规定相较,新规定更加突出立德树人要求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


针对近年来学生创新创业的热潮,新规定提供了制度保障。规定提出,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建立更加灵活的学习制度,规定学生可以多种方式学习,包括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对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明确了学生学分积累和认可制度;规定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完善公平的奖励制度,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规范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强化了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



新规定还强调促进学生自我管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充实有关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化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和行为规范,规定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
                           允许学生完成分段学业                         



休学创业的  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
弹性学制

健全休学创业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段完成学业。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转专业

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折算学分

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保留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跨校修课

 

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和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不断创新校内、校外课程共享模式,畅通学习成果转移转化渠道。


学校助力


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



点评

将更多的自主权,交还给学生

  

面对休学创业的选择,有些老师和家长担心,这是否会欲速则不达?一位高校负责人说,这个规定并不意味着学校号召学生都去休学创业,而是给了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学生的创造性,鼓励学生把学业和创业更好地结合起来。



观点指出,实行弹性学制,将更多的自主权交还给学生,让他们对生活、学习与工作作出个性化、多样化的安排,符合教育“以人为本”和“因材施教”的原则。但是,弹性学制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更不允许打着弹性学制的旗号在学业方面打折扣。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要资格复查
资格初查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资格复查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等。


学籍取消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点评 弥补了过去的管理漏洞

从2009年轰动一时的被冒名上大学的罗彩霞,到2016年王娜娜被顶替上大学事件再起波澜——十年寒窗却被冒名者“偷”走了进入大学学习、改变人生命运的机会,这刺痛了社会公众的神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评价说,这些举措体现了立法的回应性和与时俱进的精神。“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关切,也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代写论文也可开除学籍 开除学籍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况包括: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

学生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点评 “学术不端行为”更细化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教授认为,新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来源  长江日报

编辑 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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