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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读懂送审稿,两点变化要知道!

狗粮罐 芥末堆看教育 2018-10-28

图片来源:pixabay


作者 | 芥末堆 知风

排版 | 芥末堆 空缺

芥末堆8月13日讯,近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送审稿由教育部提请国务院审议,是新版民促法出台前的必要性程序,对最终出台版本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相比于4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作出了新的修改与调整,其中重点值得关注的变化有两点:一是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二是集团化办学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校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益


在民办学校的设立资格上,送审稿指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分析指出,此举将推动以“校中校”形式存在的独立学校脱钩改制。

 

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民办学校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学前教育、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教育部分设置标准审批;高等学历教育民办高校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省、自区、直辖市政府分别审批。

 

注册资本限额也有了新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严格约束非营利性学校并购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同一举办者同时举办多所民办学校等集团化办学的现象,送审稿在第十二条承认已经客观存在的集团化办学行为。

 

为防止风险,同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集团化办学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二是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与能力,对所举办民办学校要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三是提供的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统一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四是所属民办学校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五是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分析指出,第五点要求明确表明以营利性学校为主体的民办教育集团不能并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出售意愿的办学者,或需先转变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才能被并购;上市公司遴选标的时,是否为“营利性”的重要性凸显。

 

对于有条件的学校,上市及拟上市公司会选择营利性变更,但是过程是否遇阻尚不可知。此外若转为营利性学校,政府补贴减少,税收增加,收入若不能有效提升,则公司利润率会出现下降的情况。

 

允许变更举办者,但不以牟利为目的


送审稿指出,允许现有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并可以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前提下,约定变更收益。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并不得从变更中获得收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但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同时,允许举办者与民办学校进行合法关联交易,但要进行信息披露。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对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长期、反复执行的协议,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审计。

 

送审稿还提出建立举办者退出的“稳定器”,鼓励地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学校稳定;并明确举办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和依章程规定获取薪酬的权利。

 

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在普遍扶持的基础上,送审稿要求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予以进一步倾斜,规定补贴生均经费、划拨供应土地等只适用于非营利性学校,突出鼓励举办非营利性学校的导向。

 

对民办学校的支持,送审稿提及了政府补贴生均经费、税收优惠和公共服务价格优惠、用地优惠、分担教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等多项措施,并允许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的金融产品。

 

同时,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的规定,送审稿审慎放开民办学校融资,规定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即可以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进行募资。

 

民办学校可自主开课、选用教材


为保障教学自主,送审稿指出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

 

在招生方面,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的标准和程序,自主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送审稿》删除了收费审批的规定,明确可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规范培训教育机构


根据规定,面向幼儿园、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纳入许可范围。对于实施艺术、体育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培训教育机构和面向成人开展培训的机构,可以不经许可,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经营区域范围被进一步放宽,可以在报审批机关和办学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此外,送审稿还新增一条规范在线教育。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教育活动、实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机构,或者为在线实施前述活动提供服务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应当取得相应的互联网经营许可,并向机构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不得实施需要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教学活动。


本文作者:知风

芥末堆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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