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生三孩!就业、教育、住房等支持措施来啦
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有记者提问,我国部分地区在生育津贴发放时,提出了结婚证等前置条件。对此,国家医保局回应,我国未婚已育女性办理生育津贴,不需要结婚证等材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发布的
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等7方面
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从事儿童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生配备水平。
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实施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
一图带你读懂
积极生育多项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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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了解《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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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社、共青团中央、央视新闻、健康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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