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丨顺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商标局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2015年8月27日,顺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向商标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提交了第17768689、17769157、17769346、17769457、17769622、17769695、17769959、17770134号“顺嫂网”商标(以下统称涉案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上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未记载所代理的商标名称(上传的为错误字符),代理内容及权限不完整。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5年11月10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其上传的委托书上载明了委托权限和委托内容,即使被申请人认为内容不完整,也应要求申请人补正而非不予受理。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上传的代理委托书中商标名称和落款日期均为错误字符,但结合商标注册申请书来看,涉案商标应为“顺嫂网”,再结合申请人复议中提交的证据,代理委托书上的错误字符应是上传中电子系统出现错误所致。被申请人直接因该瑕疵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导致涉案商标申请注册日的丧失,不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申请人就该瑕疵进行补正。因此,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直接作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我局于2016年1月7日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分析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条件日益成熟,因此,在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新增了网上申请的做法,丰富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提交方式,既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也减少了商标审查的行政成本,提高了商标审查的工作效率,有力推进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
同时,考虑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技术等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档案、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被申请人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的《商标网上申请暂行规定》第六条亦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信息以商标局的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数据库记录有错误的除外。但书的规定是对申请人权利的充分保障,申请人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数据库确有错误,则被申请人应当给予其权利救济。本案中,结合商标注册申请书和申请人复议提交的证据来看,可以证明代理委托书中的错误确为电子系统出错所致,该错误的不利后果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而应当给予其补正该错误的机会。
在复议实务中,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如注册申请的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国籍、商标名称未填写或填写内容有误等,我们认为均不属于影响审查的实质性错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就上述错误给予申请人一次补正机会。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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