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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丨天津高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为适应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后的审判工作需要,天津高院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有针对性地回应制度适用难题,保障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以列举的方式对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故意”“情节严重”逐一细化。对于多次侵权、重复侵权、 以侵权为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环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满足一定条件的, 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在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金四种计算方式中,惩罚性赔偿金应当以前三种计算方式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赔偿为计算基数。




明确原告对惩罚性赔偿的主张责任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并且该主张应当至迟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注重惩罚性赔偿制度运用中的利益平衡

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坚持积极、审慎、规范的原则,注意民事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协调,注重在法定赔偿中考量“惩罚性情节”,充分贯彻“严格保护、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励创新的平衡。

编辑:程利    校对:李晓娟
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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