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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三天三文高度关注环评“红顶中介”

2015-07-15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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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3日至7月15日,《人民日报》连发三篇文章,高度关注环评“红顶中介”,这是什么节奏?小编将三篇文章整理如下,请各位看官评析。

环评“红顶中介”咋摘帽


“红顶中介”现象长期存在,诟病颇多。在环评领域,“红顶中介”的“顶戴”正逐渐被摘掉。


今年2月,中央巡视组指出,环境保护部“有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规插手环评审批,或者开办公司承揽环评项目牟利”;“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现象”,要求“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此后,环境保护部公布《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将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家机构今年率先完成。


“红顶中介”截留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红利


从事业单位干部变为民营企业负责人,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文勇经历了身份的转变。郑文勇原是河北省泊头市环境保护研究所所长,研究所隶属于泊头市环保局。现在,研究所的环评业务被剥离出来,推向市场。新成立的河北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环保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据了解,在河北,有环保部门背景的环评机构共有14家。根据环保部的要求,这14家环评机构要在明年6月30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红顶中介’的现象不只是在环保领域存在。许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凭借着与政府和企业打交道的便利,成为个别政府部门权力寻租的通道。”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一些环评机构从原来的政府部门演化而来,看似是服务性机构,实际还具有一些审批权限,这中间就有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1年发布的数据,全国环评机构共1162家,其中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有576家,挂靠在各级环保系统的有333家。“相当一部分环评机构都是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环保系统,这意味着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着利益的同一性,环评的独立和公正就很难不受质疑了。”马军说。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评能否通过审批,会在一定程度上决定项目的最终命运。环评“红顶中介”危害很大,一方面,他们会截留政府简政放权为企业带来的改革红利,增加企业的成本;另一方面,一旦某些不达标的项目上马,必定会埋下环境污染的隐患,马军表示。


破除行政背景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


“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曾表示,环保部所属事业单位的8个环评机构,今年率先全部从环保部脱离,其他地方的分批分期也要全部脱离,逾期不脱离的,一律取消环评资质。


“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程立峰说。


关于脱钩时限问题,程立峰表示,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直属单位的8家今年率先完成;西部省级及中、东部地区各级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机构明年6月底前完成;西部地区市县级环评机构明显偏少、偏弱,列为最后一批完成。据了解,截至3月底,两家部属单位环评机构已完成脱钩工作。


“环评管理改革顺应了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环评技术服务业必须破除行政背景,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才能健康发展。”程立峰说。


环评应处于公众视野范围内


环评脱钩后,如何解决接手机构的资质问题?程立峰表示,环保部近期将发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对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的接手机构,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仍按照现行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改制机构变更程序和资质条件核发资质证书。“这有利于环评技术人员的妥善安置,确保接手机构的环评技术力量,激励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加快脱钩。”


“环评脱钩,对于摧毁腐败产生的温床,是必要的,但是仅仅靠脱钩,没法解决利益输送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其他的手段。”马军表示。


“一方面,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管,切断利益输送。另一方面,要辅之以全面的信息公开。”马军说,环评不仅是技术评价,也是利益方参与的过程,各方要能做到知情、表达,环评全部过程应该处于公众的视野范围内,既要有相关专家的参与,也要有与该项目相关的公众参与。


程立峰表示,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阳光环评”。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将环评各环节、各领域、各单位的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把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均置于阳光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寇江泽)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13日 02 版)


环评公开力度应加大(子夜走笔)


“红顶中介”由来已久,究其原因,一是有法不依,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段明确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规定成了空文。


  二是无法可依,当前的一些法规重权力,轻责任。如2005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主要针对环评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针对环评审批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未将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具体化,忽视了政府机构的责任。对公民权利也未落到实处,现有法规尽管有公民参与条款,但缺少刚性而具体的要求。


  不独环评机构如此,其他领域的“红顶中介”亦逻辑相仿,对冲了改革成效,让简政放权效果打了折扣。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修改相关法律和法规,从利益上让中介与相关审批行政机关脱钩,政府带头依法行政。其次,加大公开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提供制度支持,确保公民的参与权,提供各种切实可行的参与工具等。

  (作者万鹏飞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人民日报》(2015年07月13日02 版)


环评“红顶中介”摘帽只是第一把火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红顶中介”是必须清除的寄生虫。为了消除环评领域的“红顶中介”,环境保护部公布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将分三批在2016年年底前全部脱钩或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环保部部长陈吉宁表示:“决不允许‘卡着审批吃环保、戴着红顶赚黑钱’”(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13日第二版《环评“红顶中介”咋摘帽》)。


  环评“红顶中介”的摘帽过程引人关注。


  众所周知,防患于未然是环境保护的最佳途径,而环评是贯彻预防原则的主要制度抓手。如果环评单位和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环评这个原本是科学判断的过程就变成一个利益交换的过程,“环评”成了“坏评”,不但会恶化生态环境,也会损害法治环境。


  2003年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环评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由此,那些与环保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环评单位就应当立即“摘帽”。然而,“摘帽”迟迟未进行。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执法检查报告指出:不少环评单位与环评审批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2010年,环保部开始试水环评机构“摘帽”改革,并于2010年和2012年公布了两批试点名单。2012年9月,时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要求,环保系统环评机构2015年全部完成脱钩改制。今年,环保部最终做出了到2016年底彻底“摘帽”的改革决定。


  “摘帽”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之后怎么办。事实上,“摘帽”只是手段,如何真正发挥环评的预防作用才是目的。毕竟,“红顶中介”只是环评单位中的一小部分,很多没戴“红顶”的环评单位,同样曾被环保部发现存在大量的弄虚作假行为。


  要从制度上确保环评的科学性、专业性,至少应当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环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要坚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这是抵御环评造假或者科学性较差的第一道防线。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环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报告书时,应当切实贯彻“全文公开”的要求,同时,环保部门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科学标准和法定要求的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审批。


  其次,应当严格依法处罚环评违法行为。环评造假之所以盛行,主要是因为违法成本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评单位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对于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一方面,环保部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包括吊销资质、公开通报;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考虑在对污染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起诉弄虚作假的环评单位,要求其对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有了几个这样的典型案例,就能够对潜在的环评弄虚作假者造成很大的威慑力。对于违法审批不符合科学标准和法定要求的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厉追责。如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应当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终身追责。


  如果说环评“红顶中介”摘帽是第一把火的话,人们希望,主管部门能够把第二把、第三把火烧向那些影响环评质量的问题。期待环评制度能够在这些“熊熊烈火”中不断修炼完善,真正成为美丽中国的守护神。(严厚福)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15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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