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改革宗神学律法与福音观 上
律法与福音-从改革宗教义看律法与福音的关系-
“他右手拿着七星,从他口中出来一把两刃的利剑,面貌如同烈日放光”(启1:16)。
祷告:亲爱的天父,我们之所以能够来到你的面前,完全是因着你自己白白的恩典。在创世以前,你就在耶稣基督里拣选了我们,乃至时候满足,你赐下你的独生爱子,道成肉身,为我们做成了完全的救赎。你又在你所悦纳的时候,把信心赐给我们,使我们得与基督联合,因着他在十字架上所流出的宝血而被你算为无罪,因着他为我们做成的完全的义而被你算为义人。你不仅救赎我们,更是按照你自己的美意,亲自呼召我们,使我们与你的圣工有份,这一切都是惟独因着你的恩典。全能的上帝,你的仆人再次呼求你开恩可怜我这个罪人,赦免我的过犯,发出你的亮光,使我这愚顽人能够通达,按照正意分解你的真道,解明律法与福音的奥秘。主啊,我们身上仍然有着各种残余的败坏,求你亲自治理我们,使我们一生一世谦卑地伏在你的轭下,并求你赐给我们温柔的心,与你所拣选的众仆人一起,一同成就你为我们所预备的各样事工,直到有一天,我们被召聚在你爱子的国里。奉我们的救主基督的名祈求。阿们。
要阐明律法与福音的关系,我自己实在是感到恐惧战兢,唯恐学识浅薄,灵命微弱,对于这一涉及上帝圣道的大问题,妄加评议,自召咒诅。然而,纵观历代以来,一直有许多上帝的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殚精竭虑,研究阐扬,甚至以身殉道,用鲜血和生命见证所信的真道。由此可见,律法与福音的关系至关重要,直接关乎圣经真道的命脉,岂可等闲视之?!如今,福音的火炬传递到我辈手中,我辈自当奋勇争先,“依赖他的大能大力,作刚强的人”(弗6:10),“从门经过经过,预备百姓的路,修筑修筑大道,捡去石头,为万民竖立大旗”(赛62:10)。因此,查考圣经,恒切祷告,并考察历代圣徒在律法与福音的要义上的先知先见,特别是改革宗教会所承认的信经信条[1],对律法与福音的关系简述如下。荣耀归主,责任自负,并恳求主内同道不吝指正,使真理得以广传,圣民得以造就,魔鬼蒙羞受辱。
一.律法的界定
上帝的旨意首先是以律法的形式启示出来的。在《创世记》1至2章中所记载的上帝对人的话语,都是以诫命的形式出现的。在第三章中,上帝则是根据他的律法宣告了对罪人的审判,并启示了人类圣约历史上最早的福音:“女人的后裔要伤你的头,你要伤他的脚跟”(创3:15)。所以,在律法与福音的次序上,是先有律法,后有福音。因此,我们首先探讨对律法的界定。
何谓律法,何谓福音,对于明白圣经的启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律法与福音的平衡是基督教教义的核心。惟独在历史性的改革宗神学中,这一平衡才得到了最为优美的表述。所以,改革宗神学大师华腓德指出:“加尔文主义就是基督教。加尔文主义所代表的超自然主义就是基督教的生命。”[2]
在四个大公教会的信经中,都没有涉及对律法的界定。原因是因为初期教会中,所面临的迫切的问题是对以耶稣基督为中心福音的界定。但是,在改革宗的信条中,则都有关于律法的论述。在现代教会中,纯正的神学已经失丧了,这使得基督教的信仰和生活越来越衰微。当今时代所见证的就是基督教的信仰和教义与周围的世界越来越缺乏相关性。特别是因为基督教会对上帝律法的忽略和藐视,使基督教的影响在社会文化的层面上日益淡薄。伯尔曼的主张一针见血:“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3]在今日的世界里,社会上的人本主义者以及教会中的反律主义者一呼一应,反对上帝的律法,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法律称为无人信靠的僵死的教条;同时,因为教会丧失了上帝的律法这一客观的标准,就落在主观主义和神秘主义的网罗之中,失去了在社会上的见证。在当初制定《第二纥里微提信条》信条的时候,在第十四章“论悔改和归正”部分,还谈及“向教会的牧师,或熟悉上帝律法的兄弟征求意见”。今日教会中,还有熟悉上帝律法的弟兄吗?
犹太人经历巴比伦被掳的惨痛的经历之后,对于独一的真神以及他藉着先知摩西所颁布的律法,是比较重视的。所以,当耶稣基督和初期的使徒们向犹太人传福音的时候,主要的问题并不是让犹太人相信一位创造天地的上帝,也不是吩咐他们遵行上帝的律法,而是相信耶稣基督就是旧约中所应许的弥赛亚-基督。因此,在新约圣经中,耶稣向门徒所问的关键问题也是:“你们说我是谁?”,彼得在上帝的默示下,作出了震撼千古的回答,就是:“你是基督。”“你是基督,是永生上帝的儿子”(参考太16:13-20;路9:18-21;可8:27-30)。在五旬节的时候,彼得讲道的核心也是:“以色列全家当确实地知道,你们钉在十字架上的这位耶稣,上帝已经立他为主、为基督了”(徒2:36)。使徒保罗一开始传福音的时候所面对的主要问题也是:“驳倒住大马士革的犹太人,证明耶稣是基督”(徒9:22)。原因就在于他们当时宣教所面对的对象都是犹太人。
然而,当圣经真道向一直饱受偶像崇拜文化之影响的民族传播的时候,就要面对更多的文化冲突和争战了。因此,当保罗不是在犹太会堂中讲道,而是直接面向雅典人的时候,他所首先宣讲的则是“创造宇宙和其中万物的上帝”,“悔改”和“审判”(徒17:24)。在伟大的《罗马书》中,也是首先从律法的角度,讲明了人生的罪恶和愁苦,然后在律法与福音的关系上阐明了因信称义的要道,最后又从律法的角度说明了得救之人如何行事为人方能与蒙召的恩相称。这也是改革宗著名信条《海德堡教理问答》的架构。
1.“律法”的定义
以色列人是上帝拣选的工具,上帝所赐的律法是以色列人领受的工具。以色列人作为上帝的约民,是上帝在世上保守真理、传扬真理、施行真理的工具;上帝的律法作为圣约的标准,是上帝赐给以色列人判定是非,施行治理的工具。上帝的律法反映上帝圣洁、公义的性情。离开上帝立约的律法,我们就无法认识上帝。离开上帝所启示的律法去敬拜上帝,也是偶像崇拜。“他们晓得耶和华的作为和他们上帝的法则。哪知,这些人齐心将轭折断,挣开绳索。”(耶5:5)在以色列人的历史上,他们最大的悖逆之处就是违背上帝的约法,顺从外邦人的恶俗。废弃上帝的律法,必被上帝废弃。藐视上帝的律法,也必被上帝藐视。“凡偏离你律例的人,你都轻弃他们,因为他们的诡诈必归虚空。”(诗119:118)遵行上帝的律法,是蒙上帝拣选的标志。“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14:15)是否遵行圣经律法,是爱主的标记。当初以色列人的悖逆就在于不遵行耶和华的律法:“你们就知道我是耶和华;因为你们没有遵行我的律例,也没有顺从我的典章,却随从你们四围列国的恶规。”(结11:12)当然,从新约的角度来看,我们就是真正的以色列人,是亚伯拉罕的真正的后裔,是应许之子。所以,圣经的教训、上帝的律法也都是写给我们的。
律法(torah)一词在圣经中出现约有二百二十次。这字来自yarah,意思是带领、教诲或指导。律法的基本意义是“训诲”( instruction)。关于律法的范围,在整个新旧约圣经中,从新约的角度来看,律法首先是指摩西五经(路2:22-24),也指先知书(林前14:21),《诗篇》(约10:34)。耶稣基督和使徒保罗指陈旧约的不同部分为律法,所以整个旧约圣经都是“写成的律法”。其实,从“训诲”的角度来看,整个圣经就是一部“律法书”(书1:8)。在我们的探讨中,除非特别说明,一般是指摩西十诫。荷兰清教徒神学家布雷克给律法所下的界定是:“律法是唯一的赐律者上帝赐给人的生活标准,是人治理心灵、思想、言语和行为的工具。”[4]
在加尔文的著述中,他像路德一样,对“律法”和“福音”既有广义的用法,也有狭义的用法。在广义的用法中,“律法”是指整个的旧约圣经,而“福音”则是指整个的新约圣经。在狭义的用法中,“律法”是指上帝的诫命,是顺服的标准,而“福音”则是指上帝救赎的应许。[5]所以,我们在阅读他们的著述的时候,要根据上下文予以分辨。
要晓得上帝的律法,必须首先明白律法的地位。律法是用来表达圣约的,是作为圣约的标准而发挥作用的。上帝与其选民所立的恩典之约乃是:他要作我的上帝,我们要作他的子民。他要作我们的上帝,他在创世以前就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并在时候满足的时候差派他的爱子为我们舍命,又以圣灵的大能更新我们,这是惟独因着上帝主权的恩典才成就的,我们并没有任何配得的地方,此乃福音的精义。在恩典之约中,这也是上帝亲自成就的部分。我们要作上帝的子民,作为上帝的约民,我们要出于感恩之心尽力遵行上帝的律法,这是我们当尽的本分,本身并没有任何可以夸口之处,此乃福音的精义。在恩典之约中,遵行上帝的律法,这是我们作为上帝的约民所当守的约。
因此,在恩典之约中,遵行律法并不是立约的前提,也不是我们得救的条件。我们得救之后,作为上帝的约民,以爱上帝爱人的心去遵行上帝的律法,追求圣洁,乃是我们理所当然的侍奉(罗12:1)。我们遵行律法并没有什么可夸的,而且也没有人能够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惟独因着耶稣基督的献祭,我们的善行才能在上帝面前得蒙悦纳。如果我们作为上帝的约民,却故意悖逆上帝的律法,只能给我们自己的生命带来亏损,也使上帝的圣名因为我们不好的见证而受到亵渎。正如先知摩西一样,他因为不听耶和华的吩咐,故意用杖去击打磐石,结果也是死在旷野,并没有进入迦南应许之地,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说摩西没有得救。
所以,改革宗神学家巴文克在分析主耶和华赐给以色列人的律法的时候,说:“律法并非根据抽象的一神主义,乃是根据神与百姓之间的历史关系,这种关系乃是神自己促成的。它乃是一盟约的律法,规范了以色列人的生活,而以色列人必定要根据应许的条件来生活。在一切的诫命中他是赐律者,为了神的缘故,这一切诫命都必须被遵守。”[6]换言之,律法所表达的就是圣约所期待的生活形态。律法的颁布是上帝开放自己给他的约民,目的是为了使百姓得福。律法的基础在于上帝立约的目的,离开圣约的架构就无法正确地认识律法。律法是因为圣约的缘故而颁布的;在颁布律法之前,先是上帝荣耀的彰显,使人知道上帝是赐律者,律法的威严是来自上帝的主权。我们一定要牢记,以色列人并不是因为遵行律法而成为上帝的子民;恰恰相反,他们已经是上帝的子民。上帝与人所建立的圣约的关系以及律法的颁布,完全是上帝恩典的彰显。上帝所彰显出来的是一位救赎的上帝,也是一位具有道德意识的上帝,人对上帝的正当的回应便应该是忠心地顺服。上帝在圣约里的祝福是基于人对上帝呼召的回应。科克由(Cocceius,De foed)指出:“没有比受造之物臣服并仰望其造物主,更为自然之事;也没有比受造之物。窃据其造物主之形象与样式,却不愿臣服并仰望其造物主,且蓄意离弃律法更为违反自然与真理之事。”[7]
在改革宗神学中,在谈及遵行律法的时候,我们始终要强调耶稣基督已经为我们成全了律法,为我们做成了完美的义,基督徒绝不是靠行律法称义,我们称义惟独靠上帝的恩典,基督宝血的救赎。并且我们遵行律法是依靠圣灵的能力,顺从圣灵的引导,不是靠我们自身属血气的力量。否则,就有落入律法主义陷井的危险。[8]律法是福音的仆人,在圣灵的手中,律法是基督徒圣洁生活的标准,也是基督徒成圣的工具。
上帝的律法并不简单,需要花费时间学习研究。上帝之所以启示如此复杂的律法,是有他自己的美意的。上帝在宇宙中所设立的自然律是复杂的,即使在今天科学发现突飞猛进,知识爆炸的时代,科学家对于人类本身以及广阔的宇宙所知道的仍是非常有限。上帝在人类社会中所设立的道德律也是复杂的。基督教神学家必须是“律法师”,明白上帝的律法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圣经历史上,上帝所使用的三大圣经神学家摩西、以斯拉和保罗,都是精通上帝律法的人。摩西在年老垂危的时候仍然向以斯拉人重申上帝的律法。可惜的是,以色列人悖逆的历史就是忘记上帝恩典,违背上帝律法的历史。后来,上帝兴起文士以斯拉,大大复兴了以色列教会。“以斯拉定志考究遵行耶和华的律法,又将律例典章教训以色列人”(拉7:10)。保罗不仅精通上帝的律法,似乎他对当时罗马的法律也是颇为熟悉,因此他说“我要上告于凯撒”(徒25:11),他运用自己对世俗法律的熟悉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和福音的事工。
上帝之所以藉着摩西启示如此复杂的律法体系,核心是在于防备人心败坏所形成的各种专制。专制者是不需要任何法律的,他的意志就是法律,他的话语就是法律,“朕即是法”。我们中国人所熟悉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不需要任何法律的,连刘少奇这样的国家主席也可以不经过任何法律的程序,被人随意逮捕,虐待致死。
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今天在新教教会中有大大小小的“教皇”在反对上帝的律法,其实他们并不是一般的反律法,而是反对上帝的律法,高举人的恶规。在这一方面,圣灵藉着雅各提出了严重的警告:“你若论断律法,就不是遵行律法,乃是判断人的。设立律法和判断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灭人的。”(雅4:11-12)圣经对这种人的命运也有清楚的预言:“凡偏离你的律法的人,你都轻弃他们,因为他们的诡诈必归虚空。”(诗119:118)
2.律法的哲学
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伯尔曼在1971年在波斯顿大学罗威尔神学讲座应邀发表演讲时指出:“在法律与宗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9]确实,没有律法的宗教所导致的是无法无天的宗教狂热,而没有宗教的律法最终所造成的是假冒伪善的律法主义。
上帝创造我们,我们天生就有对上帝的意识,天生就对上帝的律法有一定的意识。这是人无法摆脱的本体处境。那些不承认上帝和律法的人,只不过是在压抑人生来就有的意识。所以,加尔文指出: “我们必须承认,人生来就是社会性的动物,他天性中就有喜欢并保守社会的本能;因此,我们在所有人的心思中都能见到社会次序和诚实的印象。因此,人人都能理解人类社会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并且都能够认识这些法律的原则。”[10]
在教会历史上,一直有自然法的主张。“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4-15)加尔文对此评述说:“假如外邦人天生就有律法之义刻在他们的心上,我们当然不能说他们对生活规范一无所知。使徒在此处所说的是,对于人来说,藉着自然法(natrural law),他们就在行为的过程中受到充分的教育,这是最常见不过的了。”[11]自然法的目的何在呢?为什么上帝赐给人“自然法”呢?“自然法的目的,在于使人无可推诿。我们可以把自然法界定为:自然法就是足够使人分清义与非义的良知的判断,使人以自己的口见证自己的罪,无法以无知为托辞。”[12]
基督教伦理学神律论坚决反对自然法的主张,在基督教伦理学的领域中自然有他的道理。作为基督徒,我们的生活只能以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确实没有任何别的选择余地。而且,如果我们作为基督徒在构建基督教文明的时候,如果放弃圣经律法,与不信的人一样大谈特谈“自然法”,就失去了上帝所启示的绝对的、明确的道德标准,自己丧失了我们所应站立的根基。然而如果完全排除自然法这一概念的作用,当然就是扩大了范围。护教学家范泰尔的突出贡献之一,就是对“有限概念”的强调。任何神学概念只有用在一定的范围的时候,才是适宜的。
当然,加尔文非常明确,自然之光,亦即人的理性并不能完全明了上帝的律法的奇妙。他说,“我们若以上帝的律法,作为公义的完美尺度,来检讨我们的理性,我们的理性在许多方面是盲目的。在第一法版中所记载的各项要点,如信靠上帝,把一切对善与义的称赞都归给他,奉他的名祈求,真心遵守安息日,这些都是理性所无法了解的。”[13]“对于第二法版上的各样命令,因为与社会的保守密切相关,所以理性对此有更多的认识。”[14]
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服从律法能不能得永生呢?圣经上确实记载了这样的应许:“我今日呼天唤地向你作见证,我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你面前,所以你要拣选生命,使你和你的后裔都得存活。”(申30:19)根据约翰·加尔文的见证,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他说:“我们也不能否认,按照神的应许,服从律法能得永生的赏赐。”[15]但问题在于并没有人能够完全遵行律法。那么这一应许是不是就完全落空了呢?“在人这是不能的,在上帝凡事都能。”(太19:25,26)其实,这一应许已经由主耶稣基督为我们成全了。他成全了律法,为我们完全地遵行了律法,从而为我们做成了完全的义。所以律法绝不是让我们与基督为敌,而是让我们更加知道基督救赎的宝贵。
3.律法的识别
涉及律法的问题,不能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当今基督教圈子内令人痛心的现象就是:不去研究上帝的律法,轻轻忽忽地说,基督已经成全了律法,爱就成全了律法。上帝赐给我们圣经本来是让我们有敬虔的智慧,明白得救的要道和治理的策略。如果用圣经来搪塞自己的无知,连上帝也要为此感到遗憾了。“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们作祭司。”(何4:6)此处所表达的既是上帝的遗憾,也是上帝的警告。
权威与标准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律法的问题上。谁有权力立法,这是一个涉及谁享有最终的至高权威的问题;到底是什么样的律法,这虽然是一个标准的问题,但这反映出了权威的属性和特质。任何一个宗教都有自己的律法体系。印度教有《摩努法典》,佛教也有自己的诫命体系。犹太教有复杂的律法解释体系,伊斯兰教也有自己的宗教法典,天主教有教会法。惟独新教在诞生以来,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的系统的律法观。所以,可以理解,今日基督教的软弱,根源就在于基督徒在律法问题上的软弱。“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加3:24)如果我们没有受到律法的启蒙,也很难明白上帝使人因信称义的恩惠的福音。
对于基督徒而言,在律法的制定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谁都承认新旧约圣经是我们信仰和生活的唯一准则,我们既不需要在上帝的律法之外加添什么,也不需要删减什么。当然,不管是社会的问题,还是教会的治理,一些圣经中没有具体规定,同时又需要具体规定的事项,我们以可以在以上帝的律法为最高权威的前提下,制定适宜的法则。所以,《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一章规定:“有若干关于崇拜和教会治理的情形,既是与人类的一般的动作和团体相同,所以可用理性之光和基督徒的智慧,遵照圣道的通则予以规定”。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在新旧约的统一中,判断哪些律法仍然适用,哪些律法已经不适用了,这就是律法的识别问题。
律法的识别就是判断律法的适用性问题。在旧约时代上帝藉摩西所设立的律法中,在新约时代下,何者已经废止,不再适用,何者仍然有效,可以继续适用,这需要有判断的标准,亦即识别的标准。在神学上就是解释原则的确定。自由派倾向于认为:旧约中的律法,新约中没有明确认定的,就是废止的,无效的,不适用的。而具有保守倾向的人士则倾向于主张:旧约中的律法,新约中没有明确废止的,就仍然是有效的。根据赫治对《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解释,传统的改革宗神学立场如下:
1.在新约圣经中,如果主张或实际上认可一条诫命继续有效,很显然,时代的变更并没有使律法书中的这一诫命改变。因此,在新约圣经中持续承认十诫的规定。另外,当一条律例明确地被撤销,或根据新约圣经中所包含的教训已被废止的时候,事情也是很显明的。
2.如果在新约圣经中并没有直接地提及相关的律法,仔细考察立法的缘由, 就会为我们判断它是否继续有效提供很好的基础。假如原来设立这一律法的理由是普遍性的,永久性的,而且这一律法本身从来没有明确撤销过,那么这一律法就仍然有效。假如立法的缘由是暂时性的,它的约束性也就是暂时性的。[16]
在《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中,规定了正确理解十诫应当遵守的解释规则:
问题99:要正确理解十诫,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回答:要正确理解十诫,以下的规则应予遵守:
(1)律法是全备的,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人人都要以全人完全遵行其中之义,人人都有责任完全顺服,直到永远;因此,律法要求人完备地履行每一当尽的责任,即使最微小的犯罪也予以禁止(诗19:7;雅2:10;太5:21-22)。
(2)律法是属灵的,关涉到悟性、意志、情感,以及灵魂的其它能力,涵盖言语、工作和姿态(罗7:14;申6:5;太22:37-39,5:21-22,27-28,33-34,37-39,43-44)。
(3)同样的事物,在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诫命中有所要求或禁止(西3:5;摩8:5;箴1:19;提前6:10)。
(4)吩咐某一责任,就是禁止与此相反的罪行(赛58:13;申6:13;太4:9-10;15:4-6);禁止人犯一种罪,就是命令人去完成与该罪行相反的责任(太5:21-25;弗4:28)。因此,何处附加了应许,与之相反的威胁就排除了(出20:12;箴30:17);何处附加了威胁,与之相反的应许就排除了(耶18:7-8;出20:7;诗15:1;诗24:4-5)。
(5)凡上帝所禁止的,绝不要去行(伯13:7-8;罗3:8;伯36:21;来11:25);凡上帝所吩咐的,则始终是我们的责任(申4:8-9);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时间,都要完成每一个责任(太12:7)。
(6)在一个罪或责任之下,所有同类的罪也受到禁止,同类的责任也在所吩咐的范围之内;连同所有的原因、方式、场合、表现、挑衅都在内(太5:21-22,27-28;15:4-6;来10:24-25;帖前5:22;犹23;加5:26;西3:21)。
(7)凡向我们所禁止或所吩咐的,我们都有责任根据自己的处境,努力使他人避免或遵行,根据他们所在处境的责任(处20:10;利19:17;创18:19;书24:15;申6:6-7)。
(8)凡向他人所吩咐的,我们都有责任根据我们的处境和呼召,帮助他们实现(林后1:24);凡禁止他们去行的,我们也要注意不要与他们同行(提前5:22;弗5:11)。
另外,在律法的识别问题上,要注意诫命与劝告的不同。严格讲来,诫命是每个基督徒的责任,而劝告则是针对不同的处境,不同的个人而发出的具体教导。加尔文在指责仓促发愿的弊端的时候,针对那些假冒伪善的修道士,说:“他们公然教导人说,他们给自己一种义务,比基督所给他门徒的还要重大,因为他们应许福音上奥仇敌、不报复,不咒诅的各种劝告,而这些劝告一般基督徒并没有遵守的义务。……他们反都毫不踌躇地将这些解经家所称为劝告的那些经文,都当作命令。但我们既已证明这是一种最危险的错误,就只需在这里简单地说,一切信徒都当憎恶修道主义所根据的意见,即以为有一种生活的规律,较比神所赋予一切教会的共同规律更为完全。凡在这种基础上所建立的上层结构,无非都是可憎的。”[17]可惜的是,今天在教会中,由于“文盲”加“法盲”的泛滥,加尔文所证明并警告的这种“最危险的错误”,成为很多人堂而皇之的教导!
4.基督的律法
涉及律法的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明了:改革宗信条始终所宣认的是三位一体的上帝,基督是三位一体的上帝的第二个位格。他是昔在、今在、永在的上帝。我们所信靠的是一个上帝,这一上帝所赐给我们遵行的是一个标准。三位一体教义的核心应用,就是确保新旧约圣经启示的统一性。“耶稣是主”,其中“主”的意思,就是“耶和华”。“耶和华”的意思就是创造万有并统管万有的上帝。“耶稣是主”,就是说:我们所信的拿撒勒人耶稣,就是太初就存在的上帝。“太初有道,道与上帝同在,道就是上帝”(约1:1)。我们千万不可认为“耶稣”的教导与“耶和华”的启示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或者是一个高,一个低。
在现代教会中,一个最大的偏颇之处就是把耶稣的教导与摩西的律法对比,甚至对立起来。我们知道,摩西的律法并不是摩西自己所设定的律法,是上帝亲自在西乃山上向他启示的,是上帝亲自设立的。摩西律法也不是犹太人的律法。否则,旧约圣经就成了民族性的犹太人的圣经。同时,主耶稣的教导核心也不在于胜过或推翻摩西的教导。二者同为上帝宝贵的圣言,都是在圣灵的默示下记载下来成为基督教的正典的。初期教会中的诺斯底派和马吉安异端就是认为旧约中的上帝偏爱犹太人,要人打仗,屠杀敌人,出诸愤怒而非爱心,和耶稣基督慈爱的父神完全不配。他们拒绝全本旧约,当然排斥上帝在旧约圣经中所启示的律法了[18]。可惜,这种异端思想的幽灵,在当今教会中仍然是四处徘徊。
(1)基督的律法就是摩西的律法
布雷克指出:“基督的律法与摩西十诫是一回事。基督并没有另立律法;基督所给与的仍然是十条诫命。他自己所顺服的就是十诫,并且是完美地遵行,因此为我们树立了榜样。他本身就是活的律法。不管是杀人、奸淫,还是偷窃等等,基督从来没有给人违背十诫任何一条诫命的自由。因此,基督的律法就是十条诫命。”[19]所以,布雷克在讲论十诫的时候,正如加尔文先生在其《律法的和谐》(Harmony of the Law)所作的那样,把民事律的内容放在了十诫的细则或解释的地位。
在《第二纥里微提信条》第十二章“论上帝的律法”,明确界定:“上帝的律法说明上帝的旨意以及善与恶,义与不义的区别。所以它是良善的,圣洁的。它也是双重的:刻在人心里的律法,和摩西的成文律法。”《海德堡教理问答》第32问,问及何谓上帝的律法,则直接列举了摩西十诫。《威斯敏斯德信条》也是把上帝的律法界定为上帝藉着摩西所启示的律法,分为道德律、民事律与礼仪律。
加尔文也是一再重申:“除古时上帝在律法上所吩咐的以外,基督并没有教导别的人生准则。这样,他也同时对上帝的律法作见证。以它为完全的义的道理,藉此阻止一切毁谤,免得有人说,他是用一种新人生准则来激励百姓脱离律法。”[20]可惜的是当初改教领袖视为外邦人之毁谤的,今天在很多教会则成了正统的教导!可见,宗教改革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需要不断地归回圣经,更加接近上帝的心意。
改革宗神学家巴文克考察教义历史,指出:“天主教在诫命和劝勉之间作一区分,并且主张这些劝勉是被基督加在摩西律法之上的,他是一更高尚的赐律者。”[21]今天很多福音派人士重蹈天主教的覆辙,也主张基督的律法高于摩西的律法。但是,宗教改革中所确定的原则并不赞成这种划分。巴文克指出:“律法对所有的人始终是一致的,但本分乃是一般的道德律,是每一个按照他的本性与环境所必须施行的道德律的方法。”[22]道德律并没有因为时代的不同而变更,正如巴文克所言:“道德律按其内容来说,在旧新约中都是相同的,二者均包括在一个爱的律法中。”[23]
(2)基督的解释是最权威的解释
基督作为上帝之道,完全的上帝,完全的人,惟独他对律法的解释才是最权威的解释。耶稣所反对的并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当时一些法利赛人对律法的错误解释。
纵观整本圣经,不管是耶稣基督本人的话语,还是使徒们的话语,都没有说耶稣来是要另立律法。原因很简单,并不是上帝的律法出了问题,更不是上帝的律法有问题,需要更改,而是人的罪的问题。上帝的律法是全备的,不需要增加,也不需要删减。摩西之后的先知都是以“圣约检察官”的角色出现,宣告上帝约法的审判,规劝选民归回上帝的律法。[24]
耶稣和使徒的教训,都是以律法为标准,解释律法,指陈人的罪,让人悔改归向上帝。我们必须分清“律法”和“教训”的不同。“律法”是标准,标准是上帝立定的,只有他是唯一的赐律者。“教训”是对“律法”的解释。“教训”可以有很多种。只有耶稣基督的教训是最最完美的,因为他是昔在、今在、以后永在的上帝,他本来就是赐律者,他的解释也是最完美的解释,当然更是最权威的解释。所以,改革宗神学家巴文克指出:耶稣“的确肃清了由于犹太人的遗传而加在律法上之人的教训。在耶稣的律法观念中,他是从法利赛人的观点归回到众先知,洞悉了律法的内在性格,确认其内涵远超过外部的性格,怜悯超越祭祀之上,并在爱人和爱邻舍中联合了律法和先知。”[25]范甘麦伦在分析耶稣的事工的时候说:“我们的主来到世上是要延续神在后被掳时期的工作,开始先知们所见证更丰盛的复兴。他的教训是重回神旧约的启示,而非排除神藉摩西和众先知所作的见证。”[26]
(3)“成全律法”与“废除律法”
《马太福音》5章17节:“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耶稣来时要成全律法,而不是废除律法。从文法的分析来看,“废掉”和“成全”是对立的。“废掉”的反面就是“继续有效”,“遵行”,这是显而易见的。耶稣马上在19节申明:“所以,无论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要称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称为大的。”布雷克解释说:“基督成全了这一律法。这并不是说,因着基督积极顺服,从而成全了律法,所以基督把这律法废止了;或者说,律法本身是不完备的,基督加以改进,用更完备的律法取代了十诫;‘成全’的意思就是去行(to do)。”[27]
加尔文在分析这节经文的时候说:
《马太福音》5章17节:“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基督的生命是完全的,他可以有合法的权利主张说他是来成全律法:但此处他所谈的是教义,并不是生活。后来他大声宣告:“上帝的国临到”(太12:28),这就使人心中产生非同寻常的期望,许多人疑虑重重,非常想知道到底有什么新奇的设计。甚至那些因着受洗被承认的门徒们,可能也有类似的想法。因此,基督在此时宣布说,他的教导并没有改变律法,而是与“律法和先知”有着完美的和谐。不仅如此,还使它们彻底“成全”了。
耶稣之所以宣告律法与福音的一致,看来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旦出现新颖的教导方法,民众就立即盯着不放,仿佛一切都推翻了。福音的传讲,正如我以前稍稍提到的,使人产生一种期待,认为教会会采取一种与过去完全不同的方式。他们认为那古老的,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治理方式就要废掉了。从很多方面来看,这种观点都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福音对“律法”是一种反叛,虔诚敬拜上帝的人绝不会接受福音;而那些轻浮的骚动不安的人,则会迫不及待地抓住机会,完全推翻宗教:因为我们知道,那些目空一切,异想天开,轻率鲁莽的人,一旦见到任何新奇的东西,就会沉浸其中。
另外,基督看到大部分犹太人,虽然口里承认信靠律法,但实际上却是亵渎的、堕落的。社会衰微,腐败充斥,祭司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罪,使教义的纯净之光完全熄灭,对律法的敬畏已经是荡然无存。但是,如果引进破坏“律法和先知”的新型教导,宗教就会遭受极大的伤害。基督为什么宣告说,他来不是要废掉律法,看来这是第一个原因。实际上,从上文下理来看,这是绝对清楚的:因为他立即强调补充说,“律法的一点一划也不能废去”,并向那些不忠心地维护律法的权威的教师宣告了一项咒诅。[28]
司布真在解释这节经文的时候说:
我们的王来了不是要废掉律法,而是要坚固律法,重申律法(confirm and reassert )。他的诫命是永恒的;假如因着错谬违背他的律法,教导说最小的诫命无效了,他们就会丧失教师的头衔,退到最卑微的地方。他的国度的公民受命要顺服。出生、知识,或成功,都不能使一个人伟大,惟独谦卑地完全地顺服,既在语言上,也在行为上,才能使人如此。“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又教训人遵行”,他就是“在天国要称为大”的人。因此,主耶稣并没有设立一个更温和的律法,他也没有准许他的任何仆人这样作。我们的王成全了这古老的律法,他的灵也在我们的生命中动工,使我们渴慕并遵行上帝在其不变的公义的典章中所显明的美意。[29]
加尔文先生在其巨著《基督教要义》中,在论及《马太福音》5章17节至18节时,特别指出:“他充分证明他来不是要减少对律法的遵守。他如此说是很有理由的,因为他来的特别目的,是叫律法不再受干犯。所以在基督里律法的教训仍然存在,而不可更改;律法以教育,规劝,斥责,和纠正造就并准备我们行各样的善事。”[30]“保罗所谓废除律法,看来不是指律法本身的教训,乃是指律法约束良心的权力。…叫我们不受那使良心常在恐惧死亡的痛苦之中的长期奴役所压迫。同时,律法的权威并没有减少,反应该照常受我们的尊敬和服从;这是个始终不动摇的真理”。[31]
宗教中一个最重要的教义问题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平衡。路德由于历史的局限,对律法的看法颇为偏颇。而加尔文神学的特色就是律法与福音的平衡。一般福音派人士承继的往往是路德的思维路径,只看到律法的消极作用,并没有深深地意识到律法在制止社会犯罪、使人成圣方面的积极作用。可惜,今天有自称福音派改革宗(Evangelical Reformed)的人,并不理解上帝的律法的作用。他们虽然不敢直接攻击上帝的律法,却曲解基督对律法的“成全”,否定律法对基督徒和基督教文明的积极作用,变相地贩卖反律主义的毒药。
5.律法的分类
在《第二纥里微提信条》第十二章中,把上帝的律法划分为“包含在十条诫中的道德律,关于崇拜和礼仪的礼仪律,和关乎政治和家庭事宜的裁判律。”
在《威斯敏斯德信条》十九章中,把上帝的律法分为道德律、民事律和礼仪律三个范畴。这种划分并不是完美的,因为民事律也有道德的因素在内,所以即使在改革宗教会之内,也一直有人并不完全赞同这种划分[32]。当然,没有一个神学概念是完美的,我们有限的人对圣经的理解只能是“接近”而已。
《威斯敏斯德信条》把上帝的律法分为以下三类:
(1)道德律
道德律是指十诫,是完美的道德法则,是以对上帝的顺服为核心的,而此顺服又是来自对上帝和邻舍的爱。上帝与以色列人立约的核心就是十诫。因此,十诫始终与其它的诫命律例始终是分开的,是以最为独立的部分出现的。(出20:1-17;申5:1-22)道德律是不受时间限制的。“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申5:2)上帝与选民立约的标准就集中在十诫上。而民事论和礼仪律则是以色列人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在迦南地要遵行的。但民事律和礼仪律所反应的上帝的性情、圣洁公义的原则,则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改革宗神学家巴文克在界定律法之种类时说,上帝的律法“彻头彻尾是属于道德的律。在这律法中往往分为三部分:道德的、民事的与礼仪律的律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分类,但在区分上我们必须记得,这全部的律法是受到道德原则的默感与支持。”而且,巴文克称上帝在西乃山向以色列人所启示的律法是“以色列的道德法典”。[33]加尔文先生在注释摩西五经的时候,总是把民事律和礼仪律视为道德律的解释。比如他在注解第七节“不可奸淫”的时候,就把《利未记》18章22-30节和《申命记》22章19节列为“补充性的经文”。[34]他绝对没有向那些形形色色的反律主义者一样,只是挑着十诫的幌子,把民事律和礼仪律完全弃置不顾,使十诫成为抽象的,可以随意解释的道德原则。圣经本身就是对自己最好的解释,像十诫这样重要的律法,难道上帝在圣经中就没有相应的解释吗?
(2)民事律
在救赎历史上,以色列是作为一个国家被拣选的。所以,上帝赐给他们各种民事的律例,使他们在将要进入的迦南地遵行。同时,以色列作为一个上帝所特别拣选的国度,上帝对以色列的启示并不仅仅是为了以色列一个国家和民族。上帝给亚伯拉罕的祝福就是:“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2-3)上帝救拔以色列人出埃及之后,就晓谕以色列人说:“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5-6)所以上帝的旨意是让以色列人作万国之光。“上帝的圣言交托他们,”(罗3:2)但绝对不是仅仅为了他们,也是为了世界万民的缘故。
在民事论的应用上,我们既不要因为强调新旧约的连续性,而不注意我们在新约时代的具体处境,直接把民事律应用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时,也不要因为强调新旧约的中断性,单纯强调旧约的预表作用,把旧约民事律一概“枪毙”!要知道律法不仅有预表的作用,也彰显了上帝不变的性情。除非有明确的圣经证据证明某一民事律确实已经废止了,我们仍要假定其在新约时代的连续性。[35]我们要根据每一条民事律在圣经中出现的具体背景,反复考察默想,分辨它在新约时代的应用。
《威斯敏斯德信条》论到民事律的时候,说:“这些司法律例已与那百姓的国家一同期满终止了,除了为着一般衡平法(general equity)所要求的以外,现在不再有任何的约束力。”“一般衡平法”,这是指我们“承认有永恒价值的公义原则。”[36]这些民事的律例,虽然因着时间和地点的改变,已经不能对我们直接适用。但仍然有衡平法上的作用,这就是说,这些民事律法中所体现的一般性的公义原则仍然有效,仍旧是上帝公义的体现,是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而在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上,上帝的律法,尤其是民事律,更是我们基督徒学习的典范。使徒保罗在《哥林多前书》9章8-10节就应用了衡平法的原则。
“衡平法”(equity)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其定义为:这是“在英美法系中,在普通法和成文法之外的法庭做法。原本上,衡平法是对案例法或成文法不适用,或需要衡平的处境提供救济。”[37]《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中对道德律的解释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应用:
139问题:在第七诫中,禁止什么罪行?
回答:在第七诫中,禁止的罪行有,除了忽略当尽的责任之外(箴5:7),奸淫、污秽(来13:4;加5:19)、强奸、乱伦(撒下13:14;林前5:1)、同性恋,以及所有违反天性的色欲(罗1:24,26-27;利20:15-16);各种不洁的想象、思想、意图和感情(太5:28;15:19;西3:5);所有败坏的、肮脏的话语,连听都不要听(弗5:3-4;箴7:5,21-22);淫荡的眼色(赛3:16;彼后2:14),轻浮的举止,不正派的服饰(箴7:10,13);禁止合法的嫁娶(提前4:3),施行不合法的婚姻(利18:1-21;可6:18;玛2:11-22);允许、宽容、保持妓院,到妓院游玩(王上15:12;王下23:7;申23:17-18;利19:29;耶5:7;箴7:24-27);妨碍独身的誓言(太19:10-11),不合理地延迟结婚(林前7:7-9;创38:26);多妻或多夫(玛2:14-15;太19:5);不公义的离婚(玛2:16;太5:32),或离弃(林前7:12-13);懒惰、贪食、醉酒(结16:49;箴23:30-33)、与淫荡的人为伴(创39:10;箴5:8);黄色歌曲、书籍、图片、舞蹈、戏剧(弗5:4;结23:14-17;赛23:15-17;3:16;可6:22;罗13:13;彼前4:3);以及其他一切导致我们自身和他人不洁的刺激或行动(王下9:30;耶4:30;结23:40)。
其中,关于“不合法的婚姻”就特别引证《利未记》18章1至21节的内容。因此,《威斯敏斯德大教理问答》作为对《威斯敏斯德信条》的解释,并没有一概把民事律的内容完全废止,而是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加以适用。在宗教改革的最大仇敌赛尔维特被逮捕前与受审初期,加尔文也是参考“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处死”(利24:16)之摩西律法为其议论之根据,主张处以死刑。[38]今天,许多注重世俗的法律胜过上帝的律法的人,肯定要定加尔文不仅解经有误,而且其行为也是有罪了!
在民事律的应用上,基督教会应当更多地研究旧约律法,寻求圣灵的光照。使徒们在处理教会问题的时候,总是引证旧约的律法书,不仅是道德律,也包括民事律。在《哥林多前书》5章13节,使徒保罗在处理哥林多教会中乱伦之事的时候,也是引证了《申命记》17章7节:“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在《哥林多后书》13章1节,但保罗提到要对一些犯罪不肯悔改的人施行审判的时候,他所引证的也是《申命记》19章15节:“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要定准。”笔者曾经遇到一个反律主义者,他主张民事律已经完全无效了,我就引用使徒保罗所引证的这节经文,问他是否这一律例也无效了,他顿时哑口无言。反律主义者完全否定民事律的作用,但却不能提出别的选择,在上帝的律法面前,他们或者开口“涌出可耻的沫子来”(犹13),暴露自己的无知或悖逆,或者内心受到律法的威慑和上帝的审判,“闭口无言”(诗8:2)。因此,著名的清教徒神学家巴斯特指出,反律主义根源于粗俗的无知,而导致的则是粗俗的罪恶。[39]
(3)礼仪律
礼仪律主要是指关于祭司的职任以及献祭的规定。礼仪律对新约子民已经不适用了,但其中所体现的圣洁原则,仍然是基督徒所当效法的。
7.律法的作用
传统的改革宗神学中,强调律法的三大作用。其实,律法的作用何止三个方面,求上帝开我们的眼睛,使我们看出他律法的奇妙。律法不仅限制民事领域中的罪恶,同样也限制家庭、教会、商业、艺术和认知领域中的犯罪。
最重要的是:律法是反对专制的利器,不管这种专制是来自个人的、家庭的、教会的,还是社会的。上帝的律法是唯一的“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离开上帝的律法,人就落在弥赛亚式国家的专制律法的辖制之下。这是我们中国人深有体会的。是顺服基督的律法,还是顺服凯撒的律法?在这中间并没有别的选择。清教徒所确立的现代宪政原则就是“律法是王”(Lex, Rex)[40]。国王也处在律法的约束之下,而不是相反。这当然是圣经的传统。正是因为这一真理的开启,西方国家走上了民主宪政的道路。
在基督教之前的时代,除了以色列国家之外,在世上列国之中,国家始终处于核心性的地位,是一种拯救性的组织。人的希望都是国家主义式的希望。二十一世纪见到的就是国本教(亦即国家主义)信仰的幻灭。如果基督徒把自己的信仰挂靠在非基督教的政治上,结果将会是灾难性的。他们会与国本教文化一同死亡。我们到底是拣选基督,还是凯撒?是拣选生命,还是拣选死亡?世上所有的真以色列人啊,你到底选择什么呢?中国的基督徒啊,你到底选择什么呢?
(1)律法使人知罪
律法犹如一面镜子,使罪人看出自己7的罪恶污秽,引领罪人寻求上帝的义。因此,使徒保罗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对于已经信主的人来说,律法仍然发挥同样的作用,因为我们身上仍然有残余的罪性。正如加尔文指出:“在我们的一生中,我们都在某个部分是不信者。”所以,上帝的律法既使不信的人知罪,也是信主的人知罪。律法不仅使人知罪,也使人认识到人在律法面前的无能为力。律法是为福音铺路,当我们宣讲上帝的律法的时候:罪人“被迫认识自己,并承认自己的软弱与污秽。因为他的自负若不受谴责,他必然愚蠢地信靠自己的力量,而且他若以自己的幻想为准则,决不能看出自己软弱。但他当开始参照律法,知道律法之难以遵守,他的骄矜傲慢之心立即降低。……他既受律法之教,于是屏除了以前那种枉自尊大的习气。”“当他被容许一切自主的时候,他以虚伪代替了公义;而且以某种假装的义,反对上帝的恩典。但当他被迫以律法的尺度来检讨自己的生活时,他就不再胆敢自以为义,却知道自己远离圣洁,并有无数的罪恶,这是他以前认为与自己无干的。”加尔文先生指出,这就是律法的第一任务或功用。[41]
(2)律法抑制罪恶
律法的制裁引起罪人的恐惧之心,约束罪行。律法在民事领域中有这样的作用,但律法对罪恶的抑制作用远远不限于民事领域。包括在婚姻家庭中,在教会生活中,在商业领域里,在艺术创造中,在认知领域中,上帝的律法对罪恶的泛滥都起着抑制的作用。在以基督教文明为背景的西方国家中,忽视甚至仇视上帝的律法,所导致的就是犯罪率的不断上升。因此,上帝的律法不仅抑制不信之人的犯罪,也抑制信徒生命中仍然残余的罪性。[42]
(3)律法是生活的标准
基督徒如何分别为圣?成圣与称义一样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但二者仍有不同之处,称义是由上帝向人施行的,人在称义中是客体;而成圣则是在人心中进行的,人在成圣中是主体。所以,圣经一再向我们指出:“你们要自洁成圣”(利20:7;参考创35:2;出19:20;民11:18;书3:5;撒上16:5;代上15:12;代下5:11;拉6:20;伯1:5;赛1:16;珥2:16;提后2:21)。荷兰清教徒神学家布雷克指出:“成圣是上帝在选民身上的有效运行,上帝藉着他的话语呼召罪人,使之从罪的污染中重生、称义、洁净,根据上帝的形象,改变他们的生命,通过内在的灵命之律,使他们照他在十诫中所显明的旨意而生活。”[43]上帝的律法就为我们提供了圣洁的客观尺度。布雷克一再强调:“作为生活标准的律法,在新约圣经中,从来没有讲到要废除。”[44]加尔文反对罗马天主教在发誓许愿方面的败坏,指出:“他们忽视了基督的命令,并忍受了假师傅所加给他们的一切重担,好象还不够似的,他们又为金子再加上一些重担,叫自己沉沦于自己所掘的坑中。这是由于他们彼此竞赛发誓许愿,于普通的本分以外,再加上更严格的本分。”[45]因此加尔文重申:“凡关于虔诚和圣洁生活所必须的事,都包含在律法之内。”[46]人的本分就是顺服上帝在律法中所启示的本分。那些假冒伪善的人,抵挡上帝的律法,捏造形形色色的新的事奉,到处“增添祭坛”(何8:11),使人“劳劳碌碌地作孽”(耶9:5),既然离弃了至高者的律法,他们的事奉不仅不蒙上帝的悦纳,反倒在上帝的眼中犯罪,成为他所恨恶的。“我为他写了律法万条,他却以为与他毫无关涉。”(何8:12)上帝曾经对以色列人发出这样的慨叹,今天他对形形色色的自以为“奉耶稣基督之名”就足够的人,也是发出同样的警戒。
对信徒而言,上帝的律法是行事为人的标准,是分别为圣的尺度,也是完成上帝所交托的治理的使命的工具。律法的这一作用可以概括为成圣的作用。当然,基督徒的成圣也是上帝恩典的作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个人的责任。上帝预定了基督徒成圣这一目的,而律法也是他所预定的帮助基督徒达到成圣的工具。此处的成圣不仅是指基督徒个人的生活,也包括婚姻家庭、教会,乃至全世界都要因着选民忠心遵行上帝的约法而得以成圣。所以,在考察教会的裁判权的时候,加尔文指出:“我们不要把人判定永死,因他只处于上帝的手中和权下,我们只当按照主的律法,以判决他的行为为足。”[47]
上帝的律法既是基督徒生活的准绳,成圣的尺度,也是基督徒完成上帝所赐予的文化使命的工具。当今教会中,很多人认为上帝的律法是上帝启示给以以色列民族的,也只有在当时的时代才有效。加尔文先生指出:“生活的规律并没有许多不同的,乃是只有一个永久不变的。因此大卫认为义人的生活是不住地默想律法的生活(参诗1:2),我们不能说这是指某一时代而言,因为律法的生活适合于各时代,甚至到世界的末日”[48]南韩改革宗高丽总会刘焕俊牧师在其所注的《申命记解释》一书中,明确指出:“上帝的律法原来是这世界一切律法的根据和主干”。[49]并以“顺服蒙福,不服受祸”[50]来总结《申命记》的精神,可谓深得深得圣经律法的精髓。
以下是加尔文先生对律法的第三大功用的阐述。基督教文艺出版社的译本深受反律主义的影响,竟然把这一段重要的论述完全予以删除!特试译如下:
即使基督徒也需要律法。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也是律法主要的功用,这一功用与律法的正当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基督徒,上帝的灵已经在他们的心中掌权,但律法的第三大功用,与他们仍然大有关系。虽然他们的心中有上帝的律法,上帝以其手指把他的律法刻在他们的心里,这就是说他们已经处在圣灵的引导和激励之下,有了顺服上帝的愿望。然而,上帝的律法仍然在两个方面对他们大有益处。律法是最好的工具,他们可以天天学习,由此认识上帝的旨意,而这正是他们所渴慕的。同时,上帝的律法也向他们证实他们是否明了上帝的旨意。这正如作仆人的一样,早已作好准备,一心想给主人留下好的印象,他所需要的就是细细查考主人的性情,以及行事为人的方式,目的是在于调整自己,予以适应。我们每个人都需要这样,因为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人臻达如此之高的智慧,以致于毋需天天接受律法的教训,在认识上帝的旨意方面,天天都有新的进步。而且,我们不仅需要教导,还需要告诫,而上帝的仆人从律法的这一益处就可大得帮助:通过经常默想上帝的律法,就激发起顺服之心,并在上帝的律法中得以坚固,从过犯罪恶的滑路上回转。在这条道路上,圣徒必需下定决心,继续前进;因为不管他们是如何火热,顺从圣灵的引导,努力趋向上帝的义,肉体的怠惰总是挤压他们,使他们无法以当有的敏捷前行。律法对肉体来说,就像鞭子对懒惰不动、畏缩不前的驴子,驱使它起来作工一样。即使一个属灵的人,他也没有完全摆脱肉体的重负,因此上帝的律法对他仍然是一个刺激,使他无法裹足不前。大卫曾经如此赞美上帝的律法:“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诗19:7-8)此处大卫所歌咏的就是律法的第三大功用。另外,圣经上对上帝的律法还有其他的赞美,如:“你的话是我脚前的灯,路上的光。”(诗119:105)在同一诗篇中,还有其他无数这样的说法。这些对律法的赞美与保罗的主张并不矛盾。保罗所证明的并不是律法对重生之人的功用,而是律法本身所能传递给人的。但是,此处先知所盛赞的是律法的伟大作用:上帝藉着人对律法研读,教导那些他已内在地赐下顺服之心的人。他不仅赐下律例,还加上恩典的应许,只有这恩典的应许才使律法的苦味变为甘甜。如果只有禁令和威胁,只能使人哀愁忧伤,恐惧战兢,那么,还有什么比律法更令人厌恶的呢?大卫特别表明,在律法之中,他所看到的是独一的中保,没有他的存在,律法之中既没有喜乐,也没有甘甜。
在理解保罗所写的以下的经文时难度较大:“你们从前在过犯和未受割礼的肉体中死了,上帝赦免了你们一切过犯,便叫你们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句,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3-14)。此处所说的似乎是把律法的废止更推进了一步,仿佛我们现在与律法中的律例已经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假如只是理解为道德律,解释说所废止的是其无情的严厉性,而不是律法的教导,那就错误了。其他人,更审慎地斟酌保罗的话,认为此处所指的是礼仪律;并且指出保罗不至一次使用“律例”(ordinance)一词。在写给以弗所人的书信中,保罗说:“因他是我们的和睦,将两下合而为一,拆毁了中间割断的墙,而且以自己的身体废掉冤仇,就是那记在律法上的规条,为要将两下藉着自己造成一个新人,如此便成就了和睦”(弗2:14-15)。毫无疑问,此处所说的是礼仪因为保罗说他们是把犹太人与外邦人“隔断的墙”。因此我承认第二组解释者对第一组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在我看来,第二组解释者对使徒保罗的意思的解释也不完全。我认为这两段经文并不是完全平行的。保罗向以弗所人所保证的是他们已经被收养,进入了以色列人的团契,他教导说从前割断他们的墙已经被清除了。此处所指的就是礼仪。因为正是各样洁净和献祭的礼仪,使犹太人向上帝分别为圣,并把他们与外邦人隔离开来。现在,有谁不明白保罗写给歌罗西人的书信中所指的奥秘是什么呢?此处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关乎摩西律法中所规定的仪式,那些假使徒所努力的就是驱使基督徒遵守这些仪式。但是,在给加拉太人的书信中,保罗追本溯源,更加深入地讨论了这一问题,在此处的经文中保罗所作的也是如此。假如你认为仪式中并没有什么东西,只要履行就可以了,那么,为什么称之为“有碍于我们的字据”呢(西2:14)?而且,为什么几乎把我们的救赎完全放在他们被“撤去”这一事实上呢?因此,事情本身要求我们予以更加深入的思考。
我相信我已经接近正确的解释了,只要大家认可奥古斯丁在某处所写的话是正确的,这也是源自使徒所清楚表达的话:在犹太人的仪式中更多的是认罪,而不是除罪(来10:1;参考利16:21)既然犹太人是用洁净来取代自己,他们的献祭除了承认自己犯了死罪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他们种种洁净的仪式,除了承认他们自己的不洁净之外,还成就了什么呢?因此,他们是在不断地更显明他们的罪过和不洁的“字据”。但是,虽然有了这样的证据,并没有从中释放出来。因此,使徒写道:基督“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来9:15)。所以,使徒称这些仪式是有碍于那些遵行之人的“字据”,这是正确的,因为藉着这些仪式,他们公开证明了自己的罪过和不洁(来10:3)。
当然,事实上他们也是与我们一样蒙受上帝的恩典,这是不矛盾的。因为他们也是在基督里蒙恩的,而不是藉着仪式蒙恩的。在这段经文中,使徒保罗把基督与仪式区分开来,并说明如果继续沿用这些仪式,就模糊了基督的荣耀。我们认为,仅仅考虑仪式本身,称其为有碍于人的救赎的“字据”,这是非常适宜的。因为它们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证明人所亏欠的债务。当那些假使徒要捆绑基督的教会,使基督教会遵行这些仪式的时候,使徒保罗更加深入地重新指明了礼仪的最终目的,警告歌罗西教会的基督徒,假如他们任凭自己如此服从礼仪律,就落入危险之中(西2:16)。因为他们在服从礼仪律的时候,就丧失了基督的恩惠,因为当基督成就永远的救赎时,他已经废止了那些天天要遵守的礼仪,这些礼仪只能见证人的过犯,却无法予以消除。[51]
另外,正如使徒保罗所指出的那样,“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罗2:20)。上帝的律法在认识论上也有巨大的意义。因为我们基督徒寻求上帝的旨意,不是寻求上帝隐秘的旨意,而是寻求上帝显明的旨意,而上帝显明的旨意就是“诫命的旨意” (the will of His command)。[52]如果我们不明白上帝的律法,我们就不明白上帝显明的旨意。失去了上帝的律法这一上帝所启示的客观尺度,所谓的“圣灵的引导”就失去了任何的凭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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