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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 确认被告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违法 责令其依法履职

正义咸安 2018-11-03


    2018年8月23日,湖北省最大金额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政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咸宁市人防办公室(下称“市人防办”)未依法征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行为违法,责令六个月内对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依法征收并履行监管职责

图为行政判决书

2017年8月,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6年至2010年期间,市人防办在审批金鸡小区二期和体育小苑、银泉馨苑一期、金泉湾、南泰中央华府等四个工程项目时,存在不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

这四个工程项目的4家建设单位,市人防办审批缴纳易地建设费共计为304.8万元,4家建设单位实缴共计374.8万元(含检察机关追回的170万元)。根据鄂价费[2004]206号文件规定,应缴易地建设费共计2712.6571万元,少征收2337.8571万元。


2017年8月30日,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市人防应依法履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缴少征的2300余万元易地建设费。


图为检察建议书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人防办未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追缴。

2018年1月5日,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人防办提起公益诉讼:一是确认市人防办未依法征收易地建设费违法,二是判令市人防办依法正确履行征收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足额追回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易地建设费。

最终,检察机关全部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图为庭审现场

同时,该案也引起咸宁市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责令咸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展行业整顿,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厘清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公众的防空权益。

   “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备战专用资金,被告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易地建设费,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此举有利于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依法行政,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积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为检察机关点赞。”咸宁市人民监督员袁立新在参加该案公开宣判后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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