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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当前和清明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即日起至2023年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市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六大禁令”:(一)禁止上坟祭祖时从事点烛、燃香、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二)禁止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等行为;
(三)禁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禁止登山健身、野外露营等休闲活动用火、烧烤、放孔明灯、玩火;
(五)禁止工程用火、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地坎草;
(六)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林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10、12119。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