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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律谈 | 电信网络诈骗中的“水房”到底应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还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

岭南刑辩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2022-03-31

2019年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打击新型犯罪中队捣毁了一个专门为各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新型“水房”。


这个“水房”到底是什么,又是如何具体操作的呢?


所谓“水房”,是指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不断加强,诈骗团伙向境外转移并将诈骗环节与转账环节分离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窝点,是诈骗犯罪链条上负责拆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的环节。因专门负责将款项“洗白”,故得名“水房”。


“水房”往往藏匿在国内独立运作,可同时为多个身处境外、实施不同类型电信网络诈骗的团伙进行“洗钱”。


“水房”的操作方式一般为:“水房”对事主被诈骗的多笔资金在网络上进行拆分转移,分别通过银行卡、第三方账户以及商户消费等形式转账至某网络平台的“资金池”内,随后再以秒级迅速随机拆分,进入大量第三方支付账号。从而化整为零,将款项洗白。


那么对于此种犯罪,到底应该定性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还是单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呢?



01区分两种罪名的意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3-7年有期徒刑,而电信网络诈骗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因此,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到底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电信诈骗共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02两种定性的概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五款规定: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03如何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共犯的规定为: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04如何具体认定


从以上两个概念和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水房”犯罪的定性,取决于“水房”犯罪嫌疑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是否存在事前的共谋,那么如何确定双方之前是否存在事前的共谋呢?


我认为主要是看双方之间的合作方式。


从单个行为来看如果说水房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参与诈骗行为人诈骗事前的意思联络,并且也在诈骗行为完成前并不知情,只是诈骗行为完成后接受诈骗行为人的委托为其将钱财洗白,也就是说,诈骗分子已经把钱骗到手了,再找到“水房”让他洗白,而不是还没骗到手就跟“水房”约好了,我骗到手了你帮我洗白,那么这种行为,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如果说“水房”的犯罪嫌疑人参与诈骗行为的事前共谋,并且与诈骗分子之间存在事前的分工,那么就应该以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来论处。


从特殊共犯的角度,如果“水房”的犯罪嫌疑人单纯的只是为某个犯罪集团服务,或者虽然为几个犯罪集团服务,但是双方合作是非常固定的,构成了犯罪集团的一个功能模块,那么应按照特殊共犯理论认为他们是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一部分。


相反,如果“水房”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开门做生意”服务不特定的诈骗行为人,双方的合作是临时的并且是诈骗行为完成后进行的,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来定罪。


特别说明


我们认为,即使“水房”的犯罪嫌疑人明知所洗白的资金是电信网络诈骗来的资金,也不能单纯以此来认定他们就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也必须以明知资金为犯罪所得为前提如果有证据证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行为,也是不构成犯罪的。


也就是说,如果“水房”不清楚到底所分拆的资金到底是不是诈骗犯罪所得,只是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资金进行了分拆,那么由于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因此不能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者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共犯,而应认定为无罪。


团队介绍


岭南刑辩团

岭南刑辩团是由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虎律师精心打造的刑辩团队,由中山大学原法律系系主任王仲兴教授、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邢克波副教授担任高级专家顾问,以原国家一级检察官、资深公诉人沈文,理论功底深厚、刑辩经验丰富的程虎律师、蔡华荣律师、张楚晓律师、刘逸洲律师为团队成员。


团队坚持标准化、精细化辩护流程,可视化法律服务,团队化接案办案,在专家顾问的指导下,运用先进的法律科技与缜密的法律思维相结合,对疑难案件或疑难问题实行专家会诊。





事务所介绍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由中山大学法律系于1984年创办。创办三十五载,岭南所一直奉行专业尽责、优质高效、精益求精、勤勉踏实、客户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理念,为各级党政机关、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等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近年来规模和效益始终保持稳定增长,并先后荣获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广州市管理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市普法工作先进集体、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先进党组织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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