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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 | “套路”何其多

新媒体中心 绵阳师范学院 2018-11-15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质生活的极大满足

作为消费者的我们

在追求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同时

消费诉求也在不断地增长

而我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与之相关的各种问题


今天是设立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第35年

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日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设立1984年,我国消费者协会成立1991年,中央电视台第一届3.15晚会举办


小微特地来为大家“解决问题”

在此之前,先来看一下我们的采访视频

(灯光师、摄影师准备就位)


对于消费者权益,ta们怎么说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s0606xrkc5s&width=500&height=375&auto=0


通过小微的“明察暗访”,大家对这个节日知道的还是挺多的,却没有行动。或许我们只是少了几两的水果,多给了几块钱,我们会劝自己——何必斤斤计较?会问自己——我们究竟是为了什么在维权?消费者无意识,消费市场无法律,这样更是为某些不良商家提供了“有机可乘”的机会。



退步事小,侵权事大

大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薄弱

我们的消费权利正一步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蚀

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也没能逃过被侵权的魔爪


“假货”


@某同学:去年,我在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上买了一副价值70元的耳机,买回来之后发现是坏的,而且质量特别差,就像地摊上卖的10元钱耳机一样。后来我就联系客服,让客服给我退货,但客服一再拖延,说过了退货的期限,不给我退货。 


“欺骗”

@某同学:记得去年研究生考试之前想买真题练习,结果被骗了好几百块钱,我现在都怀疑对方到底有没有真题,客服也一直不理我。后来我换了一个号询问,客服说会给我处理,可到现在都没有任何消息。


大数据“杀熟”

常言道:“人熟为宝”,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相对比较了解,知根知底,长此以往便会产生信任,也就是说熟人好办事,关键时刻,熟人之间可以谋取更高的个人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一些专门拿熟人下手谋取利益的行为,即为“杀熟”。简而言之,正如歌曲中唱得那样,“最懂你的人却伤你最深”。




这样的事情

小微想大家或多或少都在生活中经历过

希望各位看过这些案例后能更好的维护权益

那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享有那些权利呢


作为消费者我们究竟享有何种权利?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据相关数据统计

我国每年的消费者侵权事件频繁发生

那你是否是案例中的一个呢?

“三月十五日”

不是圣诞节,不是情人节

但却是真真切切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节

最后小微在这里提醒

 买完东西要注意
付了钱后要发票
选物品时看日期
以防过期与劣物
遇到假货要投诉
不要放过黑心商
祝你拥有货真价实的幸福


希望今天有小微的介绍,你已经有了对这个节日新的看法。大家可以通过留言来告诉小微被侵权的事儿,看看是否能为你指点指点呢?


小微欢迎大家来投稿哦!

投稿邮箱:xwsucai123@163.com(QQ邮箱也可以投稿哦!)


素材来源 | 邓逸倩 钟厚明 兰邦钰 

编  辑 | 曹小丽 鲁丹丹

审  核 | 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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