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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搏竞进2023·两会特辑|办实事 办好事 司法为民有温度
全市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积极创新司法为民举措,带动执法办案稳中有进,努力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022年7月,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余某、张某重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余某及其所在快递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及快递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168858.0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过承办法官多次释法明理,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最终,保险公司和快递公司履行了全部赔偿款,该案执结完毕。
“判决后立即就拿到了赔偿款,法院的工作效率就是高!”当事人贾某当庭领取了20万元赔偿款后,激动地连连称赞。
为提高当事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自觉性,修武县法院大胆尝试,创新工作方法,在向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判决书的同时,一并向义务人送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通过适时提醒、法律释明、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等多种形式,督促义务人及时、主动履行裁判义务。
在发放《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的同时,办案人员还会在结案后,当面或电话及时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实时跟踪当事人履行进度,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的案件,促进案结事了,推动实现“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转变,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2006年,卫某将涉案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出售给张某。后涉案房屋又依次流转给A、B、C三人,张某及A、B、C均非卫某同村村民。因宅院转让事宜卫某曾被C起诉,同时也意识到转让协议的违法性,为避免因该宅院发生新的纠纷,卫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A、B为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该案涉及多人,案情复杂,如果不一并调解,等待卫某的将会是连环诉讼。考虑卫某实际情况,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多次向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积极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时提醒各方当事人,产生这一纠纷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给原、被告各方均造成一定损失。对于各方损失等赔偿事宜,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协商。历经45天,开庭调解3次,最终四方(卫某、张某、A、B)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该案圆满了结。
2017年,被告王某从原告刘某处拉走一车存放的老木料,作为做家具的定金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从原告处拉走木料十四根,经中间人口头协议存放在被告处两年后,即2019年以后,由被告加工成家具返还原告,原告再支付被告加工费。2019年9月,原告到被告处查看,发现和自己的木料数量差别很大,而且原告一再交代、特别看重的枣木和槐木,被告称丢失了。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案情,向双方释明并征得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为其办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6500元,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过高,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原告找到法院帮助解决纠纷,并在诉前申请对遗失的木料损失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木料遗失,该项鉴定内容的费用远高于诉请的标的,为减少诉讼成本,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法官结合鉴定费用过高的情况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释法析理,引导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被告支付原告木料款3000元,并返还枣木。签完协议后,双方随即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司法确认裁定书,进一步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某小区几名业主因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管理公司起诉至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了解,该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案件共10起,申请金额37467.22元。
为尽快实现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到各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耐心地给他们分析法律关系,阐明法理。经过多次登门释法及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主动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郭嘉莉 摄影报道
总监:赵玉军
执行总监:刘春润 王有利
统筹:时宜晨 李怡静
编辑:郭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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