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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与生命之树——教会法的演化:(三)骑士与教士 | 冬川豆

2018-03-07 阿姨 冬川豆一叶方舟


罗马帝国在西部的崩溃,给教会增加了更多的事务。本来最初的基督教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变成罗马帝国的国教以后要处理属于罗马帝国的许多法律事务,但现在皇帝不复存在了,大格里高利和他的继承人就发现,它现在必须直接处理政治事务了。

· 接上文 ·


个做法其实也跟英国国王兼任圣公会领袖的道理是相同的,他并不是想要管圣公会的日常事务或者是管宗教什么的,但是他要求圣公会的领袖坎特伯雷大主教必须是国王能够接受的人,否则的话,万一坎特伯雷大主教是一个狂热分子或者是在政治上有某种野心,他随随便便给你搞出个政治纠纷来,最后他搞出的纠纷还是由英国国王擦屁股。所以英国国王必须享有一个预防性的权力,就是说,国教会的大佬事先必须是国王能够接受的人选,国王至少要有权力把他认为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人选从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位置上排斥出去。英国国王如果没有这样的权力的话,那么他在英国的江山就会坐不稳。罗马皇帝需要有同样的权力,原因也是相同的,只是他的任务比近代的英国国王还要更复杂一些。反过来,皇帝要行使这个权力,也不能不付出代价。英国国王能够管得住坎特伯雷大主教,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国教会的牧师是拿了国王的资助的。斯图亚特王朝和都铎王朝时期的英国没有几个公务员,所谓公务员也就是国王的秘书而已,人数是非常少的,也没有常备军,国王最大的开支就是要负责养活国教会的这些牧师,否则的话你凭什么要管他。同样的道理,罗马皇帝要通过各民族、各城邦的祭拜仪式实现他的国家利益和外交利益,那么他就有必要用皇帝私人的收入和罗马国家的收入去资助这些教会。

亨利二世与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

hhh罗马皇帝之所以要拥有大片的皇家田庄,有一个重要理由就是,皇帝必须是慷慨的,他接见别人不能让别人空手而归。一般来说,有资格拜见皇帝的人都会向皇帝提一点要求,而皇帝为了维护自己作为伟大的施恩者和保护者的形象,不能说“对不起,我今天没钱,不能给你”,那样太没面子了,一般皇帝是不能拒绝别人的。如果对于某人他根本不想施加恩惠的话,最好的办法就是干脆别让这个人来拜见皇帝。你已经允许这个人来拜见皇帝以后,就不能很没面子地当场拒绝他。所以皇帝手头必须有很多私人收入,私人收入的一个重要用途就是在这些情况下拿来送礼。这些召见人当中有一些就是各地神庙的祭司,或者皇帝本人为了维持帝国的各方面利益,要经常巡幸,出访这个国家出访那个国家,视察这个军事基地视察那个军事基地,沿途经过的地方,他多半会到神庙去拜一拜。例如他要去检查一下安条克的罗马驻军的话,他不大可能不顺路经过一下以弗所、在那里拜一拜狄安娜庙。别人拜一拜庙也就算了,皇帝来拜庙,不送礼那是不可能的。

hhh别人拜庙要给当地的神敬香许愿,也可能要敬点香钱,但是为数不多;但是皇帝要向当地的神致意,或者是像亚历山大给阿蒙神庙致意那样,给钱还是小事,丰厚的赏赐还是小事,很可能要给政治特权的。很可能,当地的神庙祭司像是阿蒙祭司对待亚历山大一样,要对皇帝提出某种政治要求。他可以这么说:啊~我们愿意把古代法老的神权送给你,这样你拥有的权力就比作为马其顿人的立宪君主要大得多,但是作为回报,我也要请你复兴我们埃及的古老宗教,然后我们来达成一个交易吧。各地的神庙祭司有很多都是有巨大政治势力的,皇帝去拜访他们的神庙,不仅要送钱,还要跟他们等于说是搞一场外交谈判,把以前几位皇帝订立的条约修改一下,看看今后我们双方的合作关系是怎样的,皇帝今后会怎么怎么样支持你们的神庙和宗教,你们的神庙和宗教又要怎么怎么样帮助我皇帝陛下和罗马人维持秩序,诸如此类。一般双方讨论的就是这方面的问题。

圣安布罗斯(Saint Ambrose)作为米兰大主教期间(374—397)经常写信与当时的皇帝沟通,主张国家在某些事务上必须服从教会,教会理应独立于国家之外

hhh君士坦丁改信基督教以后,他没有取消他作为大祭司的职位。而且从他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先例:他认为他以前在异教这个混溶教会中发挥的政治作用,以后在基督教会中间也要同样发挥。按照布克哈特这一派人的意见,他认为君士坦丁之所以皈依基督教,基本上是个政治动作;另外一些人认为不是这么简单,他其实也是真心相信基督教的,只不过在相信基督教的同时,作为皇帝,政治上的事情还是少不了,所以他是一个复杂的、混合的人,两方面的动机都有,而且两方面的动机掺杂在一起,不容易分清楚。无论哪种解释正确,共同的意见和无可争议的事实就是,他把政治事务带进了教会内部。以后他处理教会事务的时候经常以主教的身份发言,尽管他自己从来不是主教。但是按照皇帝的意见来讲的话,他对基督教也是够好了。你们基督教原先是受迫害的,我不仅让你们自由,而且还把你们变成国教,我自称主教没有对不起你的地方。因为我以前在异教的多神教徒中间是大祭司长,我是你们所有宗教的上级,现在我变成基督徒以后,我很谦卑地说我是一个主教,你们也是主教,我也是主教。

hhh我这个主教召集比如说尼西亚会议,跟其他亚历山大的主教、耶路撒冷的主教、罗马的主教共同召开一场讨论基督教的会议,你们不要说,你君士坦丁这个平信徒对神学一无所知,对教会工作也一无所知,长老都没有当,你就敢直截了当地当主教了?你不能这么考虑问题,你要考虑,我在异教教会的时候,我是骑在所有主教的头上的,我如果按照异教教会的规则来对待你们基督教徒的话,那么我就要说,你们都是主教,我是超级主教,你们所有主教都是我的下级,我本来可以这么做,你们也拿我没有办法,但是我居然没有这么做,我只是说,我也是主教,你们也是主教,我们大家是平等的主教,共同讨论问题,我是很给你们基督教会面子的。如果你们是狄安娜的祭司或者伊西斯的祭司,我就要对你们下命令,我是大祭司,你是小祭司,你是我的下级;但你们是基督教的主教,我也是基督徒,我就对你们很客气,我就说我以主教的身份跟你们发言,我是你们的兄弟,大家都是兄弟,一起讨论问题,多么平等,这样对你们好,你们也该领情才对,对不对~无论当时的其他主教领不领情,但是政治现实就是,实际上他们不领情也没有用,皇帝是随时有能力流放任何一个主教的。他如果认为你在神学方面的意见不对或者在其他方面碍了他的事,他是可以把你抓起来流放到黑海上的小岛上去的。所以他愿意跟你们平等讨论问题,真的是一件很给面子的事情。

公元325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召集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全体签署通过《尼西亚信经》

hhh基督教会变成国教以后最大的变化就是,皇帝和他的大臣现在可以对教会事务直接发号施令了;同时教会也得到了皇帝的恩惠,例如卡帕多细亚教会就领了皇帝的很多田庄。可想而知这些田庄是怎么来的,就像以前的异教皇帝去拜了狄安娜庙、跟狄安娜祭司达成了什么协议以后,就赏了很多皇庄给狄安娜的祭司或者伊西斯的祭司之类的,现在他们也用这个办法对待基督教会。君士坦丁以后的基督教会就变得有权有势有钱了。有权有势是因为,任何能够在皇帝面前说得上话的人都必然会很有权势;有钱也是因为,具有这种资格的人必然会得到皇帝的很多赏赐。但是这样一来,原先异教教会的管理模式也就自动地进入了基督教会。基督教会比异教教会强的地方就是,它原来召开公会议的这个传统保留下来了,公会议通过的决议并不是皇帝完全能够左右的;但是跟以前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情况相比,受到皇帝和政治事务干扰的程度要大得多了。

hhh另一个更重要的影响就是,以前的教会法是只适用于基督教徒和基督教徒之间的纠纷的,跟外面的世界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但是皇帝这么样一认可以后,教会法就有了整个帝国的约束力。例如像婚姻法,早期基督教会最引以为自豪的地方就是,基督教的婚姻是上帝所命的,是上帝所结合的,凡人不能让他们分离。基督教的婚姻是以爱为基础,并不像是其他人的婚姻那样,就是两个大家长包办的,为了我们两个家族之间的利益,我把我的女儿嫁给你,我的儿子娶你的女儿,他们自己之间看法是怎样没有关系,只要把他们的财产结合起来就足够了。基督教的婚姻是严格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同时代的罗马人和大多数各民族的婚姻都是包含了一定的一夫多妻制的成分,也就是说,即使你只有一个正式妻子,但是男人一般来说可以养几个小妾或者情妇之类的。基督教会对这种事情是严格禁止的。皇帝一旦皈依基督教,就把基督教的婚姻法变成了整个帝国的法律,因为婚姻和财产制度关系非常密切。这样一来,引起的社会性革命效应就绝不限于基督教教会本身了。

罗马帝国的教区,公元400年

hhh基督教会之间解决内部纠纷的方式,例如司法管辖权诸如此类的解决方式,比如说,我们两个基督徒之间发生纠纷,要去找长老给我们解决,应该找谁呢?那就要看你在什么地方了。比如说你们两个人都是耶路撒冷教区的,那你们当然应该找耶路撒冷教区的主教去负责这些事情。如果一个人是在耶路撒冷,另一个人是在亚历山大,那怎么办呢?那是不是耶路撒冷的主教和亚历山大的主教搞一个协调?诸如此类。这样就会引起管辖权的问题。最初这些管辖权方面的问题也是教会内部的,但是教会一旦变成了国教,这些管辖权方面的规定就变成了罗马帝国的法律。帝国和教会的渗透是双方面的,教会有很多制度是从帝国学来的,有很多规范是直接引入了罗马法的规范。包括“大教区”(diocese)这个词,最初是戴克里先搞行省制改革的时候创造的总督区,后来基督教变成国教以后自己划分教区,也按照总督区的规范,所以主教教区这个词最初是拉丁语当中的“总督区”(dioecesis)。开始的时候一点基督教的含义都没有,但是最后就变成一个具有高度基督教色彩的词了。

hhh君士坦丁以后的几百年,公会议的任务就变得很复杂了。首先,它要处理政治事务。皇帝提出的神学纠纷一般是有政治动机的。例如东部有很多人是一性派(monophysitism)教徒——他们后来就皈依伊斯兰教了,这跟这件事没有关系——而卡尔西顿的正统教徒是坚决反对他们的。有很多武力很强的蛮族是阿里乌派的教徒,反对卡尔西顿的教义,但是从外交上讲又是皇帝必须敷衍的。所以皇帝又要提出一志论(Monothelitism)或者诸如此类的神学理论,试图调解他们一下,或者是当皇帝战胜某一派以后又想把敌对派别迫害一下,这些问题就变得很复杂了。同时,很多本身没有直接政治效果、但却是处理社会日常管理所必不可少的纠纷,因为基督教会变成了国教,自然而然就变成了主教事务的一部分。以前主教也许会被皇帝迫害,甚至会被处死,但是他们只需要按照基督教内本身的精神和规定处理教友之间的纠纷就行了;但是现在他们就必须处理相当于是各种财产、封地、官职的各种继承和安排的事务。

阿里乌斯派教堂穹顶画。该派由亚历山大里亚的阿里乌斯(Arius)(250-336)创立,认为耶稣并不是完全的神,而是三一中较低的一位。君士坦丁召集的第一次尼西亚公会议确认基督既是一个完全的神也是一个完全的人,并流放了阿里乌斯。后来君士坦丁在优西比乌(Eusebius)的影响下结束了阿里乌斯的流放,阿里乌教派的势力得以保存。后来的几位皇帝如君士坦丁二世更是采取了亲阿里乌斯的政策。直到公元380年第一次君士坦丁堡公会议,阿里乌教派再次被斥为异端。但它在蛮族地区仍有巨大影响。

hhh教会原先的规范或者是教会以前的犹太人留下来的律法,对这些事务基本上是空白点,所以对于他们来说,最现成的办法就是直接引用罗马法。因为基督教现在毕竟是罗马帝国的国教了,而原先规范没有到的地方,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以前的罗马皇帝和罗马法学家是怎么样运用法律的,然后就把这些法律引进进来。但是引进并不是单纯的、机械的引进,教会本身那种“用爱来统摄正义”的基本原则还是在的。它在引进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哪些法律是符合基督教的基本精神的,可以稍微改造一下,或者是引用几句条文、但是精神上要把拯救灵魂放在重点;或者哪些法律跟基督教的基本精神实在是相差太远,这些法律需要修改或者取消。这个过程是异常漫长的,一直到罗马帝国快要瓦解的时候,圣奥古斯丁那个时代,这个工作还没有完成。

hhh奥古斯丁在教会史上留下了一个名声就是,迦太基教会和罗马教会在讨论上面提到的这方面问题的时候,他说了一句名言:“罗马的意见已经出来了,这个纠纷应该解决了”(Roma locuta, causa finita est),意思就是说,他认为罗马教会的威望最高,所以有问题应该按照罗马教会的意见去处理。后来罗马教廷的权力增大以后,就引用奥古斯丁这句话作为它自己合法性的依据。但是实际上,最初的时候罗马主教和其他主教基本上是一个荣誉性的争论,大多数事务还是各管各的。召开公会议的时候就相当于召开一个联邦议会,共同处理共同事务。谁的意见占上风,主要是靠威望值。例如,罗马主教就曾经认为亚历山大的亚他那修(Athanasius)的威望比他高,他自己可以接受亚他那修的神学看法。但是罗马主教最终占了上风,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他自己在罗马,接受罗马法的传统最多,同时皇帝已经跑到君士坦丁堡去了,他受皇帝的管束最少,所以可以以比较自由而公正的立场解释法律。

圣奥古斯丁

hhh罗马帝国在西部的崩溃,给教会增加了更多的事务。本来最初的基督教会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在变成罗马帝国的国教以后要处理属于罗马帝国的许多法律事务,因此必须创造性地吸收和改造罗马法,但它还是有罗马皇帝在前面挡着,直接的政治和军事事务,一般认为是由罗马皇帝直接管的;但是现在皇帝不复存在了,大格里高利和他的继承人就发现,它现在必须直接处理政治事务了。以前蛮族打来的时候,那无疑是皇帝派军队去抵挡或者派外交官去处理,但是现在主教必须本人亲自去见阿提拉,跟阿提拉达成协定(452),保护罗马那些残存的居民。在无政府状态的时候,格里高利自己必须,不仅要办民间性的慈善和福利设施,还要跟罗马周围的贵族达成协议,跟入侵罗马的各蛮族首领达成协议,发挥一个封建领主的职能。

hhh在蛮族头领大批改信基督教以后,教会又增添了很多跟罗马法性质不同的财产。本来罗马皇帝送给它的皇庄之类的按照罗马法的财产制度管就可以了,但是蛮族领主和国王酋长之类的改信基督教以后,捐款的性质发生了改变,捐来的很多东西都不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那种绝对财产,而是封建领地,封建领地的财产权是不完全的。罗马皇帝如果说,我在卡帕多细亚有二百亩土地,我都捐给教会了,那么结果就是,教会可以用这块土地上的出产和租金来办教会的事情,这个没有什么关系,这就是个财产权的问题;但是如果一个日耳曼的亲王捐一片地给某某修道院,那么这个问题就复杂了,因为这位亲王对这片地的权利不是绝对的,他上面可能还有个比他更大的国王,这片土地是这个国王封给他的,他下面还有一系列的附庸,他们对这片土地拥有一系列乱七八糟的各式各样的权利。教会得到了这片土地以后,不能够随便把它当作自己的财产,换句话说,教会既然接受了这片土地,同时也就接受了这片土地所附加的各种封建义务。

教皇利奥一世劝阻匈人首领阿提拉进军罗马,圣彼得和圣保罗在空中显圣,拉斐尔画

hhh我勃艮第公爵送了二百亩土地给阿尔勒主教,那么阿尔勒主教接受了这片土地以后,他就自动变成了法兰西国王的封臣,因为我勃艮第公爵是法兰西国王的封臣,我这片土地是以封臣的资格从法兰西国王那里领受下来的。我把这个权利捐给教会,当然不会像是罗马的财产那样全都是我的、我全都捐了,我只是把我对这片土地所拥有的封建权利捐给了教会。阿尔勒主教得到了这片土地,然后他就像我勃艮第公爵以前一样,因为得到了这片土地而变成了法兰西王国的重臣,正如英格兰国王因为得到了阿奎丹公国的领地就必须参加法兰西的元老会议、必须向法兰西国王宣誓效忠一样。同样,这片土地之上还有很多小男爵或者小骑士,这些骑士在以前勃艮第公爵管这块土地的时候向勃艮第公爵宣誓效忠,为勃艮第公爵作战,然后以此为条件从这块土地上得到了很多收入,例如磨坊保护税、市场保护税诸如此类的东西。

hhh现在勃艮第公爵把这个权利给了教会,于是这些小男爵就会跑来找主教说,以前我们负责保卫勃艮第公爵,现在我们负责保卫你,如果说是谁冒犯了教会,我们就要为教会打仗,主教大人你说吧,你是不是要跟图卢兹的伯爵打一打仗?你如果跟图卢兹伯爵打仗的话,别忘了通知我们,我们会带上武器、带上战马跟你一起出征的。但是同时我要友好地提醒一下主教大人,这儿的某个磨坊或者某个渡口自古以来都是由我老人家负责收税的,这个收税的权利由法兰西国王和勃艮第公爵授予我们,现在你老人家继承了勃艮第公爵的位子,你别忘了把同样的权利再给我们授予一遍。等我儿子长大了、需要接替我的位子来保护这些渡口和磨坊的时候,你老人家别忘了像以前的国王和公爵一样,再重新确认一下我们自古以来的权利哦~

阿尔勒圣特罗菲姆教堂

hhh这样一来,教会要么不接受——但这不可能,除非你不打算混下去;你既然接受了这些东西,你就自动地加入了封建体系。加入封建体系,对教义来说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为基督教基本上是和平主义的宗教,而加入封建体系第一个义务是军事方面的义务——因为封建主义本质上是武装骑士之间的契约关系。你拿了勃艮第公爵的土地,或者更严重的,你拿了日耳曼皇帝的土地,那么你这个主教就变成皇帝的封臣了,而皇帝要干很多事情的,其中大部分都是军事事务,你这个主教应该怎样呢?你如果不尽这个义务,那你就是对国王不忠了;尽了这个义务,那么你就等于是受世俗沾染了。所以中世纪最初的几百年,教会处在相当矛盾的地位。

hhh皇帝要用主教,一部分是因为虔诚的缘故,要捐钱给教会或者其他教士;另一方面是因为日耳曼骑士不大懂文化,所以无论是法律事务还是行政管理事务,皇帝要任用文职方面的大臣,一般是到教会里面去找人;而且皇帝和国王还很有理由认为,他把土地封给日耳曼骑士,这些骑士都是尚武好战的,很容易因为乱七八糟的契约纠纷反过来跟他打一仗,而如果把土地封给教会的话,教会是讲和平的,一般来说不会打他。这种现象在德国表现得特别突出,德国最初几百年的皇帝最喜欢任命主教做自己的大臣,或者是把自己的土地封给主教,所以德国的大领主当中主教是特别多的。这样就造成了一个类似后来英王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局势:皇帝有理由认为,主教是我的封臣,应该服从我,而且出于国家利益的缘故,如果帝国有很多很重要的领地都已经封给了各主教和修道院、而各主教和修道院长的任命权却不掌握在我皇帝的手里面,我这个皇帝的皇位就要坐不稳。于是这样就引起了所谓的叙任权纠纷。从宗教方面来讲,罗马主教的优先权一直没有怎么被质疑过,但这个优先权能不能够转化为任命权,这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

11世纪杰出的法学家、夏特尔主教福尔贝(Fulbert de Chartres)对封君封臣制的内涵作了最明了的阐释。1020年左右,当阿基坦公爵询问封臣的义务时,这位主教答道:“向主人作出承诺者,头脑中须始终有六个形容词:安全、可靠、正派、有益、方便、可能。安全:即不能对其主人的身体有任何伤害;可靠:即不能透露主人的秘密、或出卖保卫主人之安全的城堡以伤害主人;正派:即不能破坏主人的公正或其他与主人之荣誉有关的权益;有益:即不能损害主人占有的一切;方便与可能:即不能给主人可能作出的善事制造困难或使其不能行事。故无论从何种公道而言,封臣均不能损害其主人。”

hhh在早期教会比较纯洁的时候,各个教会的主教都是自己选举出来的,而且如果选举出来的主教作风很正的话,周围其他的主教也不会不承认的;但是进入中世纪以后,这个麻烦就很大了,主教变成了领主,封建主义的习俗沾染了当地的基督教会,它做出来的很多事情就会是比较原教旨主义的教会看来很不正常的。例如狮心王理查就嘲笑他手下的主教,一方面讲热爱基督和热爱和平,一方面有机会的时候自己披甲上阵,比哪一个骑士打仗都打得厉害。同时,加入了封建制度,也就意味着继承权方面的问题。封建领主把自己的领地交给自己的儿子,那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教士该怎么办呢?早期教会的教士并不是严格的独身主义者,他们虽然认为能够节欲的人比不能够节欲的人道行修养要高一些,但是并不严格要求——至少是不严格要求低级教士是独身主义者。但是如果教士不是独身主义者,那么他就会有自己的儿子和继承人,天然的感情就会使他想把自己的利益交给自己的儿子。封建制度给他提供了这个机会。

hhh比如说,教士和他的姘妇——请注意,“姘妇”这个词是后来的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强加的,最初在天主教会还没有明确规定教士不准结婚的时候,教士和他身边女人的关系是介于合法和非法之间,并不像是后来那样完全把她当成情妇——这样一个教士如果是得到了某些领地,他自然可以用封建主义的方法,把他的封地封给他血缘上的儿子,无论他的婚姻被不被教会承认。或者至少可以把某一个特权交付给他,例如保护某某磨坊的特权,保护这个的特权保护那个的特权,然后这样化公为私,把他自己心爱的女人的儿子变成领主的一分子。即使那个女人是出身于平民,她的儿子按血统来讲并不是贵族,没有资格接受领地,但是因为他血缘上的父亲比如说是一个主教或者是有领地的教士,他就可以运用他的权势,通过封授的方法让这个年轻人不要像他母亲一样做一个平民,而是一开始在很年轻的时候就变成一个骑士。做了骑士以后,他如果是皇帝或者国王的大臣,又可以利用他的权势让国王和皇帝施恩给这个骑士,让他飞黄腾达,诸如此类。这样一来,教会的职务就变成了一个很有利可图的职务了。

乌尔班二世在克吕尼修道院。从克吕尼修道院兴起的改革运动反对教会世俗化,反对神职人员结婚,要求严格遵守本尼狄克修会的“三绝誓愿”(绝色、绝意、绝财),严防教会的权力、教产被神职人员的家族世代相袭

hhh教会的职务变成有利可图的职务,是从君士坦丁开始的。以前早期教会的主教基本上是无利可图的,基本上像是春游的时候那个领队一样,你既不能够贪污那些同学的钱,而且那些同学一股脑地玩儿完了就兴高采烈回家了,留下的那些锅碗瓢盆还得由你这个领队去洗,因为没有办法,谁让你是领队呢。早期的主教就是这样的人,他必须是特别有奉献精神的人,不但不能占便宜,还必须比一般的教民和低级教士奉献得更多才行。但是君士坦丁以后,教会的领袖等于是取得了皇帝大臣的职位,就变得有利可图了,这时候买卖圣职的现象就开始产生了。但是那时候一切权力还集中在皇帝本人手里,等到封建制度产生、权力分散以后,任何管束的机制都消失了,基督教世界不再有统一的权威、谁能够管得住谁,所以买卖圣职这种罪行就变得非常普遍。你得到了圣职以后可以得到很多好处,甚至有权力的世家豪门也把可供他“推荐”的圣职当作一种政治资源来运用。

hhh例如,某一个大家族有很多土地可以赠给这个教堂或者那个教堂,或者是我干脆不赠给别的教堂,我可以自己办一个教堂,我拿我自己的领地收入在我自己的某一块领地上办一个教堂。这个教堂不像以前的早期教会那样,早期教会是广大信众自己捐钱产生的集体财产,而我自己出钱在我的领地上建立的教堂就是我这个封建领主的私人财产,我的私人财产我爱怎么管就怎么管。世界上有好多穷教士找不到自己的教区,没有前途,我找一个来,或者是干脆做得更过分一点,我任命我的某一个私生子当这个教区的本堂神父,你看怎么样~我的财产我做主。我如果规矩点,就找一个品学兼优但是没有钱的教士来主持我这个教堂;如果我比较肆无忌惮一点,就找我自己情妇的儿子,哪怕他一点基督教知识都没有,就因为他是我的儿子,而这个教堂是我的私有财产,我就可以任命他当这个教堂的本堂神父。然后在他去世以后,我可以任命他自己非正式婚姻的儿子再来当这个本堂神父,或者如果他没有这样的适当继承人的话,我可以标价出卖——这个教堂已经摆在这儿了,缺一个神父,谁给我什么好处,我就让他当这个神父。


· 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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