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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经生 / 霜辰 2018-05-25

执经生 / 序   

辰 / 译


本究竟是何时开始,成长为与东亚等量齐观的文明体系?不同的视角,会得出不同答案。然而,若追寻宪制演变上的节点,律令制国家的衰落与武家法典的崛起,无疑是重中之重。

hhh律令制虽为飞鸟时代的日本蒙上了一层唐式吏治国家的外衣,但继承自先史时代的大王——部民制仍未完全毁灭。这一古老自由构成了日本文明的底色,足以使新兴专制不断弱化,最后消于无形。漫长的奈良、平安时代,新兴专制逐渐被古老自由消融。“三世一身”和“垦田永代私有”取代了班田收授,形成庄园,为武士的登场铺好道路;摄关和院政的相继出现,使唐式官僚制度沦为装饰,预示了源平时代的到来;天台宗、真言宗粉碎了唐式戒律的教条,神佛习合,形成封建化的僧团,成为镰仓新佛教和伊势神道的先声。《源氏物语》与《枕草子》的世界看似如藤原道长“满月永无缺”的咏叹般一成不变,实际上却在一边培养京都公家的法统,一边将新世界让给自发封建秩序。与此同时,源义家的军队已开过东国的蛮荒原野,点亮了封建主义的火炬。


1、公元723年,日本政府颁布鼓励开垦荒地的《三世一身法》。此法规定:凡新掘沟渠开垦的田地准许三代占有,利用旧沟渠开垦的田地准许终身占有。于是贵族、寺社和农民都积极从事开垦,土地国有制日趋削弱,班田制也越发难以维持。

2、宽仁2年(1018)10月16日,权倾朝野的藤原道长在宴会上吟了一首和歌:“此世即吾世,如月满无缺”,意即:“世间皆为我囊中之物,就像满月永远无缺”。

3、源义家(1039年-1106年8月4日),平安时代后期著名武将,通称“八幡太郎义家”,成功镇压了安倍氏、清原氏等虾夷败战豪族的叛乱,之后在关东乱事中亦大显神威,被白河法皇誉为“天下第一武勇之士”。源氏一族乃至所有关东武士的弓马之术、作战方法、行军阵列等等,全是源义家所最先规范化并传于后世的。

藤原道长手书日记《御堂关白记》

《后三年合战绘词》描绘的源义家形象

hhh日本之大,犹如一个世界。东西日本的区别,正如日尔曼世界与拉丁世界的区别。平安后期的京都公卿犹如堕落腐朽的罗马贵族,以不安和恐惧的目光望向质朴刚健的坂东武士。保元、平治之乱,武士还只是皇室斗争的工具。而在不到一个世纪后的承久之乱,东国武士大军便已攻入京都。源为义、平清盛、木曾义仲、源义经、源赖朝、北条政子、北条泰时的相继登场,重演了从斯提利科到克洛维的伟大戏剧。古老自由战胜了短命的新兴专制,封建主义摧毁了奄奄一息的吏治国家。此后,京都成为如中世纪罗马般的法统与精神中心,如同封建西欧的武士时代到来。日本的封建体系在镰仓时代破茧而出,最终成长为室町战国的多国体系、江户时代的天下诸国。而这一切得以成立的前提,便是武家习惯法对吏治国家法典的胜利。镰仓幕府在贞永元年(1232)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无疑具有极重大的节点意义。《御成败式目》之于日本,正如《萨利克法典》之于西欧。


1、保元元年(1156)七月,觊觎皇位的崇德上皇等人联络上了源为义(源义家之孙)、平忠正等武士,试图发动政变,被效忠后白河天皇的平清盛(平忠正之侄)、源义朝(源为义长子)等人击败。源为义、平忠正等人被处斩。“保元之乱”后平清盛青云直上,源义朝却得不到重用,从而心生怨恨。三年后,平治元年(1159年)十二月,趁着平清盛离京前往熊野,源义朝举兵叛乱,将此时已是上皇的后白河帝囚禁。平清盛赶回京城,击败源义朝,源义朝在逃至尾张时被手下杀死。源氏一族只余下义朝的儿子源赖朝流放伊豆,以及少数几名幼子寄放佛寺。经此一事,平氏彻底专揽了朝政。

2、1219年,镰仓幕府三代将军源实朝在就任右大臣仪式的途中被其侄公晓所杀,公晓亦被杀,源氏绝嗣。幕府执权北条义时希望立皇族亲王为将军,但遭到后鸟羽上皇的反对,只好立源氏远亲摄关家三岁的藤原赖经为将军,自此以后将军成为虚设。1198年开始院政的后鸟羽上皇一直积极加强朝廷实力,在1221年5月向各国武士颁布讨伐北条义时的院宣。时值承久三年,因而被称为“承久之乱”。但响应朝廷的武士并不多,而在北条政子的鼓动下,大多数御家人重新集结在幕府旗下,从镰仓分兵东海、东山、北陆三路向京都方向进发。面对19万之多的幕府军队,万余名的朝廷军队一触即溃,不到一个月,幕府军就打败了朝廷军,并占领了京都。幕府立新天皇,将包括后鸟羽上皇在内的三位上皇流放到离岛,并处死参与计划讨幕的贵族与武士。没收了参与讨幕的贵族及武士的3000所领地,将其作为幕府的直辖领地,并任命在此次内乱中立有战功的御家人为新地头,称为“新补地头”,同时决定了新地头的俸禄标准。另外,幕府在京都设“六波罗府”,由北条义时之弟北条时房及其子北条泰时担任其长官“六波罗探题”,取代过去的京都守护。其职责除警卫京都、监督皇室活动外,还兼有负责统帅西日本御家人以及执掌西日本的行政、司法等事务。“承久之乱”之后朝廷丧失了拥有军队的权力,皇位继承及朝廷政治也由幕府决定。

3、1224年,北条义时去世,翌年北条政子亦去世,任幕府执权的北条泰时针对时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首先,改变执权独断的体制,在1225年设置“联署”一职,并由其叔父北条时房担任此职,辅助执权掌管政务;同时任命11名精通政务的御家人组成“评定众”,做为幕府的最高决策机构,与执权、联署协商决定重大行政、司法事务;其次,在1232年制定了《御成败式目》(亦称为《贞永式目》)的武家法规,以简单易懂的语言概述了行政、司法的规则以及武士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其中要求各级武士严守自己的职责,向公背私,不得越权妄为,严禁“非国司而妨国务,非地头而贪地利”等。

第八十八代天皇 後鳥羽院像(伝藤原信実筆、水無瀬神宮蔵)

承久之乱,幕府进军路线

hhh尊重传统(第一、二条)及自发秩序(第三条及其后),是贯穿《御成败式目》诸条目的基本精神。传统是自发秩序在过去形成的路径积分,自发秩序不断生长,在原有路径积分之上形成新的路径积分,构成复杂绵密的宪制结构,使各种团体得以充分生长。而这些新生的路径积分,反映在封建习惯法上,便是新增且与旧规并行不悖的条文。本文展示的五十一条,是贞永元年最初出现的条文。事实上,在制订《御成败式目》之初,幕府就确定了“追加”方针,使因时因势增加条文成为可能,这一法典也随日本封建体系的发育不断生长。当宪制的复杂程度已生长到一部法典无法容纳时,新的封建习惯法便出现了。战国时代多国体系的基石分国法,便随这一路径而生。纵如高度集权的江户幕府,亦只能推出自己的武家法典,不能全盘复活律令制。作为第一部武家法典,《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所有武家法的母体,孕育了此后精致复杂的日本封建文明。

镰仓幕府第三代执权北条泰时主持制订了《御成败式目》

hhh我们的译文保留了日文汉字用词,以使各位读者更贴近日文语境,尽量避免因翻译造成的信息扭曲。现在,就请阅读这一伟大的法典吧。日本封建自由的秘密,就在此处。


御成败式目

第一条 神社修理 和 祭典 要至重事之

敬奉神明,神迹才能灵验彰显。修理维护神社,行盛大的神事祭典,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经此,人们会变得幸福。再有,供物不可断绝,不可轻疏自古传来的祭典行事和习惯。关东御分国的国衙领,庄园的地头 和 神主,必须充分理解这些事情。修理神社的时候,对护佑一方领地之神社 ,小的修理,自力动工行事;自己无法负担的大修,要上报幕府,在调查工事内容后,择上佳方案行事。


第二条 修理寺院与塔 僧侣应恪尽职守

僧侣应妥善管理寺院和塔,每日尽职尽责。寺院 神社 都是人们敬拜之所,对其建筑物的修理职责,切勿疏忽,勿使事后遭人问责非难的情况发生。再者,对自作主张,恣意使用寺院 和不尽职责的僧侣,应立即将他们驱逐出寺院。


第三条 关于守护职的职责

自源赖朝公定立以来,守护职的职责为指挥警卫保治安,监管谋反者,处理杀人犯,再则清剿夜盗、强盗、山贼、海盗。守护职当中有人向诸村庄派遣代官, 将村民擅自为己驱使,征收税金,还有人本不是国司却支配地方,本不是地头却征收税金,这些全是违法行为全都禁止。

再者,即便累代皆为御家人,如果没有自己的领地,也不能擅自就任警卫治安官。还有些奉领家或本家之令的庄园管理人员,却冒充御家人,对国司或领家的命令不遵从,像这样的人,即便他们希望任治安官或地头等职,也不可加以委任。就像赖朝公定立时那样,守护职的职责就是指挥警卫,任治安官,调查谋反者和杀人案件,逮捕罪犯,不得多管除此以外的事。背弃确定职责的守护职,如遭到国司和领家的指控,或一经地头与庶民看来其违法行为已明了确凿 ,则当将此人罢免,另选合适者来担任守护职。再者,守护职的代官不能只有一位。


第四条 禁止守护职将罪人的领地及所有擅自没收

对严重犯罪,要仔细取证调查后,将结果报告给幕府, 其后必须遵从幕府的指示,怠慢此正常流程的守护职,却擅自将罪人的财产没收,据为己有,绝不允许这种情况。如有不服从的守护职,即将其解任。此外,即便是犯重罪者,也不可没收其妻小所居的屋舍和家具。对于共犯,如没有应当没收的财产,则赦免财产相关项。


第五条 关于对不将所征收年贡交纳给庄园领主的地头的处分

不把年贡交给庄园领主的地头,庄园领主如有要求,必须即刻遵从,年贡不足数的要迅速补齐,不足数的量太大、无法完全清偿的场合,须在三年内向庄园主付清。如不遵从,则将地头解任。


第六条 国司和领家主理的裁判 幕府不得介入

国衙和庄园的支配者,或神社和寺院所起的裁判案件,幕府不得介入。

如无国衙和庄园的支配者写给幕府御家人的特别书状、推荐状,庄园和寺舍的诉讼案件,幕府不得接手。


第七条 关于对从源赖朝公和政子大人处所获封领地的处置

以赖朝公为首,延至源家第三代将军执政时期,以及政子大人执政时期,对于封给御家人的领地,即便领主有争讼,其权利也不可被剥夺。领地是御家人因战功或担任役职所获封,有充足的理由。领主不问这些,即将已分配给御家人的土地宣称是自己先祖之地,这种行为,身为御家人者会感到非常不满。因而不可提请这种诉讼。但是,如果是该当的御家人犯了罪的场合,则可受理领主提出的诉讼。然而,在判决给出之后再次提出诉讼是禁止的。不可无视之前的判决。此种情况要将不实之处明记在文件里。


第八条 持有将军所发行的领地保证证明书 却并不实际支配该领地的情况

依照与赖朝公所约定,由御家人支配了20年的土地,不必返还给原来的领主。但是,对没有实际支配领地,却伪造支配之实者,即便持有领地保证证明与将军的约定也不能适用。


第九条 对谋反者的处理

对谋反的刑罚,由于很难制定得详尽,因而需仔细调查,参考过去的成例,来进行判决。


第十条 杀害 与 刀剑伤人 等 罪行

即便因口角争执,或乘酒醉之势殴斗中杀了对方 亦为杀人罪 罪犯处死刑 或流放同时没收财产。但若是子孙以报先祖之仇的名义杀人,犯人的父亲和祖父即便主张并不知情,亦作同罪论处。因为会出现这种结果,是以平息父祖愤懑之名蓄意犯罪。

追加:对于子辈为争夺地位和财产犯杀人罪的情况,如果父亲与案件无关,则无罪。


第十一条 关于因丈夫之罪牵连 是否没收妻子财产的判断

与谋反和杀人相当,做山贼、海盗、夜盗、强盗等重罪的情况,即便是丈夫之罪,妻子的领地也要被没收。但若是丈夫因口舌论争偶发地伤害或杀害了对方的情况,则不没收妻子的领地。


第十二条 关于诽谤中伤之罪 

讲坏话作为争斗之源,是被禁止的。重大的诽谤中伤处以流罪,轻的也要坐牢。以及,审判之中,对诽谤中伤对方者 直接判负。再者,对没有提请审理的正当理由却提出诉讼者,处以没收领地。如其没有领地,则处以流罪。


第十三条 关于对他人暴力相向之罪

对他人暴力相向,是撒播仇恨之举,为重罪。御家人对对方暴力相加的情况,处以没收领地。犯行者没有领地的情况,处以流罪。犯行者非御家人的情况,处以入狱。


第十四条 对于代官之罪是否牵涉其主人的判断

代官犯罪的情况,如果任命他的主人,将事由向幕府报告,则主人无罪。但若是主人包庇其代官,轻疏向幕府报告的情况,则对主人处以没收领地,代官入狱。 代官贪污年贡,或是破坏先例与法律,这种场合也与主人同罪。由代官或是领主提出的诉讼在受理时,如得镰仓幕府或六波罗探题传召却不作回应,对主人处以没收领地。但要应罪的轻重来做具体裁量。


第十五条 关于伪造文书之罪

制作假材料者,没收其领地。如无领地,则处以流罪。如是庶民犯罪,则在其颜面上烙印。受托制作伪造文书者,亦作同罪论处。再者,对审判中的说谎者 ,责令其修理神社、寺院,如果做不了那些工作 则处以放逐。


第十六条 关于承久之乱时的没收领地

承久之乱后,被没收领地的领主当中,对于之后亦被证明未曾为谋反者的,则将领地返还给他们。对原领地易主后的新领主,则给予新领地来置换,因他们是在合战中尽力而持有战功者。

即便身为御家人,对幕府谋反者,治重罪 ,处死刑之上, 财产也要没收。对于 自当时往后,已确认归属朝廷一方者,获得特别赦免,只没收财产的五分之一。对于御家人以外的领主和庄官,不需没收其之后的财产。追加:声称自己为原本领主者,被没收领地后,将他们视为违法领主,然而真正的领主为追回本为他们所有却被没收的领地提出的诉讼很多,因忽略当时的领主而从现今状况开始查起于理不通,所以这类诉讼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关于对从属方不同的父子却参加同一合战的处理

对御家人的情况,如果父子双方分属于朝廷和幕府一侧,各自参战,则在幕府侧有战功者,不论父方还是子方都会获得恩赏。反之,从属于朝廷一侧的场合则父方还是子方皆会受罚。追加:对身为西国武士的场合,父子任何一方只要有从属于朝廷者而父子双方都同意的,则父子双方皆受处罚。但对于父子双方相隔很远,相互间无法取得联络的情况,则单处罚从属朝廷侧的一方,


第十八条  关于女子获得继承后被要求返还领地的情况

虽然男女有别,父母之恩是相同的。虽至今为止,对女子没有要求返还的义务 ,但从今往后,即使女子已获得继承领地,仍可以要求其返还。是为抑制这种情况:父母因担心之后引发争夺,犹豫迟疑让女子获得继承,迟迟得不到继承的女子对父母则行不道德之举。女子获得继承后仍可要求其返还,在此保障下 获得继承的女子则可对父母尽孝,父母也可安心养育女子,并把领地授予她们。


第十九条  关于伪装忠诚获得了财产的家臣在主君死后态度逆变的情况

因尊奉主君恪尽职守而获得财产或财产之让渡书状的家臣,在主君死后忘记恩义,试图强夺财产,甚至与主君之子相争,这种情况,则要尽取家臣所获的那份财产,将之全部给予主君的诸子等人。


第二十条 对于获得财产让渡的子辈死亡的情况

因为被授予财产让渡书状的子辈即便活着,也存在继承权变更的情况,所以对于该子辈死亡的情况,宜让御家人自由决定其接下来的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关于妻和妾在与丈夫离婚后 对其已继承的领地的处理

与丈夫离婚的妻和妾犯有重大过错的场合,对于其所持有的受丈夫让渡而来的领地,即便有契约书,也不能行使对领地的支配。如是前夫只关爱新娶进的妻妾,则对于未犯过错的前妻和前妾,不得收回已赠予她们的土地。


第二十二条 关于对已离婚前妻之子的财产赠与

为了家业尽心操劳的前妻所出的子辈,却被不顾这些的后妻及其所出子辈从家中驱离,对于他们,在继承之时应拿出相当于嫡子所获继承的五分之一分给他。然而,在前妻与丈夫离婚前,该子辈就已多少获得的财产,这一部分则宜被划出去。但是,如果该子辈是怠惰者或不孝者,则无考虑其所应继承份额的必要。


第二十三条 女方收认养子的情况

夫妇无生养子女,丈夫身故后,妻子迎进养子并使其继承领地的情况,从源赖朝公时起就是得到承认的,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关于女方再嫁后其新家的领地

丈夫身故后,妻子为其祈冥福,行供养,并必须按照法规所定行事。但即便这样,在与丈夫死别后立即再婚,亦是不好的行为。再嫁而进入新家时,必须将自亡夫处继承的遗产领地授予亡夫的孩子们。如果亡夫没有孩子,则考虑其他方法来应对。


第二十五条 做了御家人之夫婿的公家 须作为武士来行事

虽可说是公家,然须作为御家人来行事。代仍健在的身为公家的父亲行使职权虽是允许,但其在父亲亡故后,必须作为御家人来行事。如身份转变后却仍作为公家且利用本家的权威,怠慢身为御家人的职责,则可收回其对领地的继承权。再者,出身武家的女性在幕府内行使职责时,不可因循公家的惯例来,如果违反则丧失对其领地的治权。


第二十六条 继承获得的土地 让其他孩子继承并治理的情况

御家人所领有的土地,让某子辈继承,即便已从将军处得到相关的证明书,父母依然能够根据自己意愿将土地继承权转授给其他子辈。


第二十七条 未处分财产的分配

御家人在未及决定继承权问题时就已过世的情况下,则将遗留的财产依妻子和子辈各自的职责和能力分配给他们。


第二十八条 禁止提请虚假诉讼

利用巧言欺骗他人之罪,十分严重。为谋求领地而提出虚假诉讼者,没收其领地。不保有领地的情况,则处以流放远地。再者,因企图役职而说谎者,不可使其就任该职。


第二十九条 关于对越过原本的审判官而求助于其他裁判官之行为的禁止

为使判决向有力于己的方向推进,而绕过原指定负责此案的裁判官,转求其他裁判官的行为,一经判明,则在调查情况期间,中止原案件的审理。因为在对原案件的审理中不可发生此种行为。禁止案件相关者充任双重传达人之角色。再者,如审判迁延过长,经时二十天以上的情况,则可以在幕府的裁判所申述不满。


第三十条 禁止不等幕府裁判所出判决结果就提交权势者给的书状 而将判决导向于己有利的行为 

结识权势者便很有利,反之则蒙受损失,行这样不公平的审判,会让幕府的裁判所都丧失信用,所以为左右案件而引入权势者影响的行为绝对禁止。诉讼双方各执意见,都应在审判当中申述。


第三十一条 关于禁止裁判为败诉方不服案件判决结果而追讼 与 防止错误的判决

即便被判为败诉,口称 判决偏向 之类,提交不属实的材料,向裁判官提出不服追讼者,处以没收其领地的三分之一。若无领地,则处以驱逐。然而,如果真实行了偏向判决,则须将该裁判官解任,再重新任命裁判官。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贼和恶党藏匿于领地内

地头若知悉领地内有了盗贼,应即刻去逮捕他们。如果地头藏匿贼人恶徒,则与他们同罪。如有犯行嫌疑的情况,则应往镰仓行调查取证,这期间禁止地头回自己的领国。再者,对于地头辖境外出现贼徒的情况,则派遣家来去即刻逮捕他们,对不执行的地头,将其撤职,并选任代行者。


第三十三条 关于对强盗和纵火犯的惩罚

依照至今以来所定,强盗犯处斩。纵火犯和强盗犯做同样处理。要消除这样的犯罪。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与他人妻室私通

对和他人妻室私通的御家人,处以没收一半领地。若无领地,则处以流放远地。作为涉案对象的他人之妻一方,亦处以没收一半领地 。若无领地,则将其流放远地。再者,禁止于路上绑架女性。如有犯行,御家人的场合,处以停职百日,对郎从以下的一般武士,则循源赖朝公以来的先例,处以剔去上半侧头发之刑。僧侣的情况,则须依实时的状况来判罚。


第三十五条 对于不回应裁判所传召情况的处理

如被告方无视传召三次,则裁判在仅有原告方情况下进行。原告败诉的情况,则其争夺的财产和领地都分授于其他御家人。牛马和下人之类,则须清点其数量,尽数赠予神社和寺院,行修理工事之用。


第三十六条 关于提出先前土地区划界线的案件裁判

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土地区划,企图扩大领地者,存在这种人。因为他们想着,就算败诉,自己的现有领地也不会减少。今后,对于有这种情况的诉讼,须向现地派遣调查官,进行严密调查,如有不当诉讼,则从其处取与其企图侵吞的相同面积领地授予被诉讼一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夺取朝廷的领地

虽是自源赖朝公时代就令行禁止,侵占夺取上皇、法皇 及其妻室们的庄园者,至今仍存在。今后,也对犯此行为的御家人处以没收一部分领地。


第三十八条 禁止惣地头夺取庄园内其他名主的领地

惣地头即使声称,因为是从幕府将军处得来的领地全都是自己的势力范围,也不能将持有领家所发行证明书的名主的土地一并夺取。对于不顾及这些一定要侵夺名主的土地者,如其存在,则须为名主发行其他证明书。然而,若是名主不将其徵集的税金交纳给地头的情况,则可以将该名主撤换。


第三十九条 关于希望得到官位官职时的需经手续

对勤勉执务恪尽职守,功劳得到认定者,在权衡公平性之上,经由幕府推举,从朝廷处得到官位,这是可行的。然而自行将希望升官的意愿直接向朝廷提出之事,不论是谁都严格禁止。但关于受领和检非违使职位,不经幕府的推举,也可以获得。再者,对于因年功积累获得官位者,同迄今一样,没有限制。


第四十条 关于对居住于镰仓的僧侣希望获得官位的禁止

年轻或处于低位的僧侣,擅自取得官位,并跳过年长高僧的行为,违反寺院秩序和佛之教理。对擅自取得官位的僧侣,须令其放弃。对事于幕府侧的僧侣同样如此。


第四十一条 关于奴婢和下人

如源赖朝公时代所定,使用年数未满十年的奴婢和下人是自由者。以及,对于奴婢的子女,为男子则归属父方,为女子则归属母方。


第四十二条 关于逃亡农民的财产

即使声称领内的农民逃亡出奔,也不可抓捕其妻子,夺其家财。如是农民有未交纳的年贡,则仅可使其纳付不足的数额。再者,对其遗留的家人,愿于何处定居,皆应任其自由。


第四十三条 关于夺取他人领地并侵吞其年贡之罪

毫无理由地夺人领地并强取其年贡财产是违法行为,应立即将年贡还付。以及 ,对犯行者处以没收领地。若没有领地,则处以流放远地。再者,误发行的土地证明书不予承认。须迅速将有误证明书做弃毁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关于案件审判中争讼方以外的第三者希望得到涉案领地的情况

因希望得到案件中涉及的土地,争讼双方外的第三者对争讼方行对其不利之发言,诱使将其治罪的行为决不允许。案件裁决中,不得接纳理会当事者以外者的发言。武士须勤恳真挚地尽职奉公 来取得授予的领地。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判决以前即将被告方免职

在判决结果下来以前,不可将被告一方免职。因为不论被告方有罪无罪,此举会招致其极大不满。对于判决不可轻率 须反复权衡 方可出结果。


第四十六条 国司更替时 关于新任和前任国司的事宜

虽然徵税是新任国司的工作,值此之际,不可侵夺前任国司的私物 或 牛马以及家来使其难堪。但若是前任国司因犯罪被解任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第四十七条 禁止持并未支配管理之领地的文书 将其寄赠给他人 禁止名主将领地寄赠给除支配者以外的他人

尽管是并不实际支配管理的领地,将其寄赠给有权势者,而行实际支配之事者 ,处以驱逐。接受其赠呈土地者,命其修理神社与寺院。以及,不限于寄赠给支配人 而将领地寄赠给贵族和寺院神社 也是禁止的。对违反此规则的名主 将其名主职务夺去 并置于地头支配下。如无地头的场合 则至于支配人管理下。


第四十八条 禁止买卖领地之事宜

虽然御家人将祖先累代支配管理的领地变卖,这没有问题,然作为恩赏,自幕府将军授予获得的土地,则禁止有买卖行为。破坏此规则者,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要处罚。


第四十九条 关于仅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文书就做出判决的情况

在调查了原告和被告各自提出的证据文书就能够明确判断是非曲直之时,就无需特地传召双方,可以直接向其宣布判决结果。


第五十条 关于前赴暴力事件现场之事宜

暴力事件发生时 为了做细节的调查而前往这是允许的 然为了袒护某一方而前往的情况 则课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关于持问状在手威胁被告方的情况

基于已受理的诉讼,向被告提出令其申述的寻问状 交到原告方之手,而原告挟此威势去威胁被告方,是犯罪行为。今后应仔细忖度诉状内容,对于不当的提讼 不发行质问状。


释义

灵验:向神佛祈祷后发生不可思议的现象

关东御分国:将军支配的领国 向将军纳税

国衙领:向朝廷纳税的领地

庄园:有实力的贵族以及大寺社的领地 在镰仓时代多属名义上的

大番催促:命令御家人行使对朝廷的警卫保护工作

谋反人:反抗幕府和朝廷者

代官:这里是指作为守护职代理的役人

庄官:受命于领家和本家,管理庄园的役职,实际领主

领家:领家和更在其上的本家,皆庄园名义上的领主

诸役:警察职或地头总领性质的职役

所领:指领地

本所:庄园领主,多是名义上的

国衙:朝廷的支配领地

御下文:由将军发行的证明书,目的为保证领地。即使没有御下文,如果20年内实效支配某处土地,则该地可归属于御家人。

刃伤:以刃物利器伤害对方

流罪:流放到远地 、孤岛或边境之地

宿意:从早先就一直抱有的怨恨

恶口:骂人,轻侮人,说坏话

六波罗探题:设置于京都六原的幕府机构 也受理尾张国 今爱知县 以西地域的诉讼案件

下司 庄官:多指庄园的实质领主

落度:与人私通等违反本式目、违反道德之事

嫡子:有继承家主财产权利的孩子

远流:流放至佐渡岛、隐岐岛、伊豆半岛等远地

问注所:幕府所设的裁判所

恶党:反抗幕府、反抗庄园本所者,与他们为敌者

断罪:斩首

密怀:和别人的妻子秘密发展为恋人关系的行为

拉致:强行绑架

郎从:家来级别的武士

惣地头:囊括 村 乡 庄 领有较广范围领地的地头

(诸说并存,也有解释说惣地头并不居于其领地也不实际支配,仅保有对该地的征税权,像是书面上的地头,在惣地头内,也有强夺其领地内名田或地主的土地者的人)

官位:朝廷职位

受领:受朝廷任命,去特定领国赴任的长官,主要指领有守护职的人。至镰仓时代,该职役渐渐变得徒具其形

检非违使:朝廷的役人。 主要从事警察工作

奴婢:可以像奴隶一样被任意买卖的人

杂人:也称作仆从或下人 身份低微的人

寄进:寄赠

委细:事件的原委与细节

加势:拉拢为己方

寻问状:在审判中向对方质问 写有质问内容的材料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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