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崇胜 | 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超越制度优势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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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探索》2020年第2期,引用格式:虞崇胜.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超越制度优势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J].探索,2020(2):56-70.
摘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和治理变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充分认识我国制度体系的优势和短板,辩证看待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切实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使我国制度体系始终处于进取和发展的良好状态。所谓制度秉赋,是指制度所持有或内含的优良品质。在某种终极意义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取向,就是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这是较之建立新制度更为复杂更具创造性也更长远的制度建设工程,将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全过程。因此,需要把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航向,超越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将发扬制度优势和提高治理效能统一到提升制度秉赋上来,在提升制度适应性、包容性、共识性、自主性、进取性、有效性上下功夫,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为人类制度文明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作出中国应有贡献。
作者:虞崇胜(1952-)男,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两百多年前美国政治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提出了一个事关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核心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美国当代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认为汉密尔顿的这一问题“对政治理论十分重要”,甚至对人类文明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汉密尔顿指出了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设计良好的政治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新的良好的政治制度建立后,如果不能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去发展和改进它,以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和活力的话,它也会逐渐自蔽、凋落乃至覆亡。对此,汉密尔顿之后的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写就了《旧制度与大革命》。该书系统地探讨了法国的旧制度与大革命发生之间的关系,围绕“为什么在法国而不是在其他国家爆发?”这样的问题展开。通过对法国大革命发生的各种深层原因的分析,托克维尔认为“它决不是一次偶然的事件”,而是“十代人劳作的突然和猛烈的终结”。透过汉密尔顿之问和托克维尔之问,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制度的最初选择似乎都是所谓风云际会、机缘巧合,不可能真正做到深思熟虑,因此,任何制度体系都是有局限的,都会或多或少存在制度短板,僵化的制度体系是难以维持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发展,良好的制度必须始终保持进取的状态;只有通过积极的制度变革,不断补齐制度短板,制度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如果不能及时改革旧制度的弊端,及时补齐制度短板,即使经济发展良好,旧制度遭遇革命性冲击也是在所难免。
回到中国场域,习近平在谈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时,讲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他说:“我们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千秋伟业,不仅要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而且要不断增强其发展性和创新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盛不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牢靠而持久的制度保证。”仔细品味这段重要讲话,可以发现,习近平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制度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即什么样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盛不衰的问题。而能否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盛不衰,关键就在于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并不断增强其“发展性和创新性”。那么,如何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不断增强其“发展性和创新性”,就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因此,本文试图对这样一个事关中国制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作尝试性探讨,为精准把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提供参考。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显著优势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特别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制度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对于制度的重要性,邓小平的认识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在1980年他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任务时就明确指出要从制度和体制上解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问题。他通过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制度短缺而导致严重失误的教训后指出:我们党过去犯的错误都与党和国家的制度建设有密切关系,“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自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讲话以来,我国制度改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诸如,执政党地位的加强和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基本终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一国两制”的成功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监察体制改革的成功进行,党政机构改革全面展开等。正是通过这些改革,进一步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正如郑永年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最主要的进步是制度上的进步。西方说中国制度建设低水平,不确定性高。这不仅仅是因为西方人对中国制度进步的认识不足,也是因为中国方面的原因。如上所述,中国本身也忽视了以制度建设来衡量国家的进步。”因而我们自己不仅需要认识到中国的进步有中国制度的进步在里面,而且需要认识到中国的进步显示了中国制度的优越性。
1.1 衡量制度优势的标准和中国现行制度的普遍性优势
关于衡量制度好坏的标准,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与表述。2014年9月习近平指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这主要是从民主和效能角度提出的衡量标准。2019年9月24日习近平再次指出:“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呢?原因可能很多,但从制度机理的角度分析,主要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关于现行中国制度体系的优势,国内学者已经从不同侧面展开了多角度深入剖析,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将其概括为13个方面。透过这些优势的分析无疑可以增加我们的制度自信。但是,有人还是会说这些研究都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不足以说明问题关键所在。如果说旁观者清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先看看国外一些学者的评价。美国爱荷华大学讲席教授唐文方,通过对不同的中国民意调查数据和研究成果的分析,意外发现中国政体并非西方学者通常认为的那样脆弱,反而具有相当的韧性,其中有五个“意外发现”引起人们普遍关注:中国政体韧性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中国民众对政权具有很高的政治支持度;较高的人际信任度为中国的政体韧性提供了社会资本;中国“依法抗争”式的政治参与是中国政治文化中必不可少的成分,它会导致民众对政府更加信任;大多数民众认为政府对他们的诉求有回应。
应该说,唐文方的这五个“意外发现”,挑战了西方学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普遍看法,从一个侧面揭示出中国的政治体制经过40年的改革后所发生的变化,已经具有了成熟政治体制(即制度普遍性优势)所内含的“体制韧性”,从而为未来中国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类似唐文方这样比较客观探讨现行中国政治体制特征和长处的论著还有不少,而且伴随着中国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会越来越多。只要不抱偏见、实事求是地看待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难发现,中国改革和发展并没有偏离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兼具人类制度文明普遍性和特殊性特征,是人类政治文明精华与当代中国实际相凝结而成的制度文明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人类制度文明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
1.2 中国现行制度最宝贵的特点和优势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改革创新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经验。与此同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类社会不同制度风云变幻,有的制度因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一路高歌;有的制度由于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烟消云散。新中国70年来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中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概括为13个方面,高度浓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精华。如果沿着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轨迹,从制度结构(制度构成)和制度效能(制度作用)两个方面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宝贵(最重要)的特点和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坚持党的领导。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现代政治也几乎都是政党政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正是由于坚持了党的领导,确保了国家发展方向的正确性和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性。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制度,把党的领导提高到社会主义本质层面,既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又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的社会革命;我们党始终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征程中,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成功应对了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
其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体现和根本要求。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的各项国家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不仅有效地体现了人民意志,切实保障了人民权益,而且充分激发了人民创造力,不断增强了人民的幸福感。党和政府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关注民情、惠及民生,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因而得到最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成功汇聚了近14亿中国人民的磅礴伟力。
其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方略,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根本性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国政治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在改革发展实践中,党和政府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党和政府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正如习近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四,实行民主集中制。凝心聚力是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走过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发展之路,创造出世所罕见的发展奇迹,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充分发挥了民主集中制的优势。民主集中制既是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制度形式。这一制度要求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既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促进地方自主创新,又能保证国家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从“两弹一星”到“嫦娥”探月,从三峡工程到青藏铁路,从北京奥运会到上海世博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连续6年年均减贫1300多万人到织就世界最大社会保障网,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以及需要巨额投资的工程和项目上,仅仅依靠某一地区或部门或某一部分人的力量是难以办到的,必须举全国之力才能推进,充分贯彻和落实民主集中制。所以,习近平对民主集中制作出高度评价:“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
由上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扎根于中国古老大地,又以海纳百川的气度吸收借鉴其他制度的文明成果,并伴随改革发展实践而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完善、日渐成熟,正在成长为人类制度文明史上的一支新秀。只要我们坚持和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古老而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中国一定会不断进步,创造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奇迹。
2 辩证看待我国现行制度的优势和存在的短板
习近平指出:“我们全面深化改革,是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好;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故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其目的就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国的制度更加成熟而持久。一方面,没有坚定的制度自信就不可能有全面深化改革的勇气;另一方面,离开深化改革,制度自信就失去了底气,从而不可能彻底,也不可能久远。只有既坚持制度自信又不故步自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彰显我国制度的比较优势。
2.1 辩证看待我国现行制度的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理论界之所以反复要强调要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目的是要明确我们来时的路,坚定必要的制度自信。但是,当我们面对未来发展之路时,千万不能满足于已有的制度优势,更不能躺在制度优势上睡大觉。制度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制度自身的发展更是一个常新的课题。即使是认识和理解制度优势,也需要辩证地去看待。
所谓辩证地看待制度优势,是说不能把制度优势绝对化,而要把制度优势看作是比较优势,是一种不断增长的优势。正如习近平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把社会主义看作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实践过程。”对于什么是制度优势,如果从制度学理来说,它是与其他制度相比较而言的,是此制度较之其他制度所具有的优秀势能。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因此,优秀的制度往往能够带来社会发展的稳定性、长期性、永续性。表面上看,制度优势可以体现为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能够集中能办大事的制度也有其他制度,如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在历史上都曾集中力量办过大事。而且在特定环境下,三种类型的制度既可能办了许多好的大事,也可能办了一些不好的大事。因此,制度好坏不能仅仅以能办大事来衡量,而应以能办好事,办有益于国家、人民和人类永续发展的好事来衡量。因而我们讲制度优势之一“集中力量办大事”,指的就是能办成并办好推动党的事业、国家发展与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大事。
从发展的角度看,制度优势总是相对的,过去的优势不等于现在的优势,现在的优势也不等于未来的优势;同时,制度优势也不等于治理效能,不一定能带来有效的治理,有的时候有优势的制度其效能可能是比较低的。故而,要想保持制度优势和发展制度优势,就必须实现创造性转换,即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然而,制度是规范,治理是行为,制度优势不可能直接转化为治理效能。如欲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借助于中介,即首先要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制度优性。从能量角度看,优势是一种势能,优性是一种性能。势能是外在的,需要借助他力才能发挥作用;性能是内在的,它自身是能够做功的。势能因外在于体外,往往是容易丧失的;性能由于内藏于体内,则是不容易丧失的。因此,只有通过制度变革,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使制度本身具有优秀的品质(即制度秉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才能实现,从而保证制度自身的长治久安。
因此,所有的制度优势都是相对的,是相比较而言的。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也没有永葆优势的制度。制度优势只能是比较优势而不是绝对优势,是在与其他制度相比较时凸现出的优秀势能。千万不能像某些辞典上解释的那样,简单地将优势理解为一种压倒对方的势能,而忽视制度本身优良品质(制度秉赋)的不断提升。在这个角度上说,衡量一种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是要看制度秉赋,也就是看制度所内含的优良品质。在当下中国的社会场景中,衡量制度好坏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得到人民拥护、是否做到有效管用。从根本上来说,只有深深扎根中国土壤、汲取中国传统养分、充分反映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求的制度,才会得到人民拥护,才是可靠的、管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并得到人民衷心拥护的。
依据制度效能理论,制度一经制定,就必须严格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落实,得不到执行,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锁在抽屉里,就形同虚设,其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同时,制度执行也不只是按葫芦画瓢,丝毫没有一点创意,而是要根据现实的环境和条件,善于将制度势能转化为制度性能,进而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习近平指出:“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现在,有的人对制度缺乏敬畏,根本不按制度行事,甚至随意更改制度;有的人千方百计钻制度空子、打擦边球;有的人不敢也不愿遵守制度,极力逃避制度的约束和监管;等等。”因此,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国家层面,要针对制度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树立起制度权威。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制度意识,善于依法依规依照制度推进各项事业发展,自觉维护制度权威,坚决防止制度成为“花瓶”。党委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制度执行表率,引领全社会增强制度意识,自觉维护制度权威。
必须清醒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然已有了70多年的历史,但并非是完全成熟和定型的制度,而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制度。相对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制度建设是落后的,这正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聚焦于国家制度问题,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的重要原因。因此,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我们既要有充分的自信,也要有必要的自觉和自省。
2.2 高度重视我国现有制度体系中的短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为党领导人民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是“飞来峰”,也不会是“常青树”,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尽善尽美,而是在实践中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一制度具有强大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能力。细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会发现,《决定》总结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与提出的13个方面需要坚持和完善的制度体系之间,并非一一对应。这就说明,我国制度建设中还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在制度执行力方面也有显著提高。但也要看到,越是改革开放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自身存在的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制度短板也越发凸显。目前在制度执行实践过程中,一些领域和一些部门或多或少存在制度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制度制定后并没有得到执行,出现了制度空置的情况;有的制度也在执行,但没有什么效果,出现了制度空转的情况;有的制度在运行但不管用,出现了制度失灵的情况。这些制度空置、空转、失灵情况,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已经成为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短板,需要得到及时解决。
一是制度短缺。日益更新换代的信息化、智能化不仅加快了各个领域的发展,而且也改变了大多数领域的发展和运行模式,同时国内国外、党内党外新问题新情况也层出不穷。因此,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滞后于现实,出现了一些缺位现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制度,补齐了一部分制度短板,但还有一些空白,仍然存在制度体系不完整、制度结构不合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就是一项需要新建的制度;“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也都是需要大力加强的制度。在党内法规、条例、规则等制度体系中,各条块的制度交错重叠,党代会常任制的相关制度与党委、政府、人大等相关制度关系交错混杂;有些制度条文虽多,但过于抽象笼统,只有定性的规定,没有定量的指标要求;有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可操作性的规定,造成了一些制度运行不畅,只能依靠上级指示和批示来作决定;有的制度滞后于实践发展和形势需要,有的同宪法和法律、既有方针政策不一致,相互之间交叉重复、相互冲突。正如习近平指出:“我们的制度有些还不够健全,已经有的铁笼子门没关上,没上锁。或者栅栏太宽了,或者栅栏是用麻秆做的,那也不行。”
二是制度陈旧。在长达70年的制度建设中,我国党和政府制定了数以万计的制度规范。经过岁月的洗礼,许多制度规范已经陈旧,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虽然,在实践中已经废止和修订了大量制度规范,但是制度规范的更新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如果认真清理一下党内法规制度就会发现,在党内法规制度中,就存在不配套、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等问题。为了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加快构建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共中央从2012年7月开始陆续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后形成的《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显示,1978年以来中央制定的767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另有42件将作出修改。这就充分说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需要遵循木桶原理,对各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全面梳理和清理,废除部分制度、更新部分制度、迭代部分制度,保持党内各项制度与时代同步、与事实同步、与国家法律衔接。通过全面摸清党内法规制度的“家底”,为“废改立”提供基本依据。除了集中清理外,更要重视日常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类似于党内法规制度这种情况,在国家制度和其他制度体系中也普遍存在,也需要加大“废改立”工作力度。
三是制度失灵。制度失灵是说虽然有制度但是发挥不了作用。造成制度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制度更新缓慢,跟不上时代节奏。面对瞬息万变的现代信息社会,有些制度和规范十年甚至几十年不变化不更新,结果造成新制度没有,老制度无法执行,致使“先上车后买票”“先生孩子后领证”现象频繁发生。由于制度丧失了规范力和约束力,于是出现了很多人想干事又不敢干或不知道如何干的懒政现象,一些制度和法律公信力、约束力弱化,甚至沦为摆设,既有损党和政府的权威,也有损人民群众对制度的依赖和认同。其二是制度虽有但漏洞百出,出现“牛栏关猫”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存在制度漏洞,一些部门和个人能够轻松地避开制度的规定、钻制度的空子。制度是管根本的、管长远的,制度条文应该周详缜密,可有些部门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语言表述既不严谨也不周密,管理细节上缺乏周详缜密,随随便便,松松散散,破绽百出。其三是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监管一直是一些部门的薄弱环节,有些单位和部门,监管缺位、制度形同虚设已经到了让人瞠目的地步。针对这些制度失灵现象,习近平特别强调指出:“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牛栏关猫是不行的!”
四是治理失效。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果制度不能在治理中得到贯彻实行,再好的制度也是没有意义的。制度刚性是制度的灵魂,如果留有“暗门”,频开“天窗”,再好的制度也会名存实亡。当前,在某些地方和领导干部中,既存在制定制度疏漏笼统,也存在落实制度疏于严格的问题。这些现象主要表现为:对党员、干部的约束往往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措施少;实体性内容多,程序性规定少;事前安排布置多,事后检查追究少;有的制度自身存在缺陷,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前瞻性。如此种种,必然造成制度失效和治理失效问题。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就指出:“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留“暗门”、不开“天窗”,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使制度成为硬约束而不是橡皮筋”。
制度失效与治理失效是相并而行的,制度失效必然带来治理失效。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狠抓治理环节,实现了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中国之治”。然而,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复杂性,以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我们的党员、干部治理能力又不足等原因,在意识形态治理、网络治理、腐败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环境治理等领域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治理失效问题。比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就有明显缺陷。社区治安治理是历届政府都在抓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治理短板。长期以来,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机制不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权、利不统一,社会稳定管理“错位”“缺位”“不到位”现象比较严重。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不够科学缜密,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也相对落后;社区网格化管理往往是形式上热热闹闹但并不解决实际问题;社区社会治安管理情报信息预警机制跟不上时代步伐,明显滞后于实际工作需要;刑侦队伍素质和装备普遍简陋,建设跟不上发展需要,攻坚破案的整体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在应急管理(特别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监测预警系统设备落后,技术含量低,监测点少,现代化水平低。社区直接承载着居民的日常生活,社区综合治理不抓好,不仅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依赖度和信任感。
以上所列的我国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中的短板,类似的情况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或多或少都有所存在。对于这些短板,我们既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不闻不问,必须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切实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使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始终处于进取和发展的良好状态。
3 提升我国制度秉赋的基本原则和实现路径
习近平指出:“我们提出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目标必须随着实践发展而与时俱进,既不能过于理想化、急于求成,也不能盲目自满、故步自封。”综合以上关于我国现行制度优势和短板的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内在演化过程,既不能满足于已有的制度优势,也不能沉湎于已有的治理效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超越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将发扬制度优势和提高治理效能统一到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上来,从而不断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品质,使之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3.1 制度秉赋是一种动态的趋于优良的制度品质
理解制度秉赋,有必要先理解制度和制度精神。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人类自己创造的行为规范和办事规则,通常是一个有机的体系。而制度精神就是制度的内在灵魂,是主宰制度的核心要素。钱穆认为,要把握制度的精神,必须注意这几个要点:理解一个时代的制度必先熟悉这一时代的人事;各项制度间必然互相配合而形成一个体系;制度是跟着人事随时有所变动;任何一项制度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任何一项制度的利弊应以当时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判定;制度是一种随时地而适应的,不能推之四海而皆准。因此,制度是人类主观创造物,但制度的生命力深藏于社会环境之中。这正如拉斯基所说,制度是有生命力的,环境如果发生变化,则制度本身也就发生变化,它是传统、成规和惯例的结晶。对此,我们在理解、研究和讨论制度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制度外在条款的内容,而且要把它具体运用到制度生成条件的分析之中。以往人们对于制度的理解,似乎都只是注意到制度本身的层面,没有或较少关注到与制度相关的其他层面。其实,任何时代的制度,都不只是单纯的制度条文,还是与人事和文化协同变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因而理解制度,不能只是看到制度能够做什么和已经做了什么,还必须看到制度为什么能做到这些,是什么因素促成制度能够做到这些。这就要求我们在理解制度时,不仅要充分注意到不同制度有着不同的生成条件,而且还要看到不同生成条件给予制度的深远影响以及因生成条件不同而带来的不同制度秉赋。
制度秉赋是我们在研究中国制度改革发展中提出的一个崭新概念,是指制度所持有的或内含的优良品质。制度秉赋不同于制度禀赋。秉赋与禀赋虽然都有表示先天资质(素质)的意思,但秉赋还有持有、承受、继承等意思,是可以提升和改进的,因而制度秉赋内含了提高制度素质(即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的要求,是一种动态的趋于优良的制度品质。改革开放以来,政界和理论界都强调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但是,如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呢?我们并没有找到十分成功的路径。如果结合人类制度发展史,我们会发现,有的制度由于内含与时俱进的品质,所以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更新,从而获得较长的存在时间;而有的制度由于缺乏与时俱进的品质,不能随着经济发展而改革调整,从而沦落为昙花一现的制度。可见,制度的长盛不衰与昙花一现背后,有一种决定性的因素,这种因素就是制度秉赋。制度秉赋是一种制度品质,但与制度品质也不完全一样。制度品质是制度的品性和质量,它基本上是制度的静态表现,不涉及制度的动态发展。而制度秉赋不仅包括制度的静态表现,而且还包括制度的动态发展,能够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即与时俱进)的制度就是秉赋高的制度,从而也就是持有优良品质的制度。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秉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什么关系呢?在十九四中全会召开前后,理论界为了揭示新中国成立70年来快速发展的机理,从不同侧面探讨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这之前多数学者是从中国制度优势的角度展开探讨的。如有学者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之治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但十九届四中全会之后,理论界普遍认为全会《决定》概括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方面的显著优势,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所在,也是坚持“四个自信”的基本依据所在。除了“制度优势”的解释之外,还有学者提出“制度潜能”来解释“中国之治”,认为应从“制度潜能”角度来判断制度是否成熟定型。陈家刚指出,一项成熟定型的制度,一定是具有广泛认同基础的制度。许成刚没有用“制度优势”和“制度潜能”的概念,而用“制度基因” 的说法,认为中国过去40年的制度基因支撑了“中国奇迹”,但过去走过的路难以重复,一些新的制度基因正在萌动之中,“中国可以走多远,走多快,取决于新的制度基因的产生与发展”。
应该说,上述学者对于“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的探讨,以及提出的“制度潜能”和“制度基因”概念,与本文提出的“制度秉赋”概念,都是试图揭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制度的内在机理和生成逻辑。学者们之所以如此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后的“密码”“潜能”“基因”“秉赋”,都是因为这些深层次的因素才是真正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否行稳致远的根本所在。因此,本文提出和强调要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秉赋,其实是在呼吁我们要把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航向,将片面强调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转换到注重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在品质上来。由于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都是制度秉赋带来的结果,只有切实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才能形成制度优势和创造治理效能。
3.2 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的基本原则
从经验和常识来说,制度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总是落后于实践的。因此,制度的变革和完善是一个常新的课题。千百年来,人类为了寻找一劳永逸的制度,曾经进行过不可数计的探索和试验,但迄今为止没有找到这种制度。经验告诉我们,所谓一劳永逸的制度根本是不存在的,作为社会存在的制度只有两种:一种是适应环境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革发展的制度;另一种是抱残守缺不思进取而逐步走向僵化没落的制度。从人类制度发展史中可以发现,制度发展既是一个选择的问题,也是一个成长的问题。托克维尔认为,制度的发展过程是一个成长过程,它依赖于诸多的环境条件因素。他虽然十分欣赏美国的联邦宪法,但又强调不能夸大它对民主制度所作的贡献。与之不同,约翰·密尔则比较注重人的主观因素,他偏重于强调“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
托克维尔和密尔的观点显然都有其合理性,但他们强调的都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只强调制度成长的客观条件,难道人类要坐等条件成熟了才去建立民主制度?显然,在多数情况下人类总是在自主地选择某种制度。而将制度发展仅仅看成是选择问题又无法回答这样的诘问:在人类古代文明史上,为什么只有欧罗巴文明逐步发展出民主制度,而在其他文明中生长出来的都是专制制度?由此可见,仅仅偏重某一方面都难以精准把握人类社会制度发展的规律。讨论和推进制度发展既要重视主观因素,同时也不能忽视客观条件。正如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所揭示的:任何制度结构和运作效果都取决于其生存的社会环境;每种政治制度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基础、前提和条件,应然的东西必须与可行性结合才能变为现实;理论上良好的制度不见得就可以成为现实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
应该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上述观点,对于我们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有重要启示意义。如果再加上钱穆关于制度“自根自生”以及制度要与人事和文化相配合的观点,我们可以认为,提升制度秉赋其实就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环境条件与主观创造、制度成长与制度选择相结合的过程。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讨论是如何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那么就必须结合当代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时代场景,在当代中国特殊的时空中展开,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实际,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正如习近平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
具体到如何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或者说要在哪些方面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秉赋,这当然要遵循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提升制度秉赋,表面上看似乎是一个人为的过程,但它其实是一个制度内在演化的结果,即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如果检视一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发展历程,应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总体上呈现出持续上升状态。这可能得益于我们从一开始就能够较好地把握制度发展的规律,有着自己关于制度发展的基本原则。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后来,胡锦涛在谈到制度发展时特别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十分关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完善问题。他不仅强调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已有的制度优势,而且指出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强制度创新,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我们要积极吸收借鉴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或放弃我国制度的根基。”
由上可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绝不是任意而为的,必须严格遵循这样几个基本原则:其一,提升制度秉赋是一个主观与客观、环境条件与主观创造、制度成长与制度选择相结合的过程;其二,提升制度秉赋,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与实践、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其三,提升制度秉赋必须与本国国情和国家性质相适应,坚持改革与创新结合,促进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四,提升制度秉赋要积极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有益成果,但决不能动摇和削弱本国制度的根基。
3.3 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的实现路径依据
以上基本原则,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大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其一,提升制度适应性。任何制度都有其特定的生存环境,适应性是制度的基本属性。“一种组织或程序的适应性越强,它的制度化程度也越高;适应性越差,僵硬程度越大,制度化水平也就更低……组织或程序经受的环境挑战越多,寿命越长,其适应性也越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是因为它适应了中国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和认同。邓小平曾经说过:“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2011年胡锦涛在接受美国媒体书面采访时,针对长期以来西方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普遍质疑,十分自信地指出:“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发展和社会保持和谐稳定的事实也证明,中国政治体制是符合国情的,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习近平在谈到中国政治制度背景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由此可见,提升中国制度秉赋,第一位的是要增强制度适应性。必须明确,良好制度不是一个可以任意移植的随机变量,它其实是具体国情、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的直接变量。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必须精准把握中国国情的特点、现实发展阶段和未来长远发展的要求,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其二,提升制度包容性。包容性是复杂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良好制度的重要属性。“一个组织越复杂,它的制度化水平就越高。复杂性既包括组织分支在层次上和职能上的多样化,也包括不同类型的组织分支的区分化。分支单位的种类和数量越多,该组织取得和保持其成员效忠的能力就越大。”反之,缺乏包容性的制度,由于缺乏必要的弹性和余地,往往难以应对组织复杂性和社会多样性的需求,其自身也因为不能吐故纳新而变得越来越狭隘,直至最终无可挽回地没落下去。改革开放以来,在全面推进现代化进程中,中国政治制度的包容性有了极大的提升,从而使中国政治制度适应了中国社会多样性发展的内在要求,进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支持率和认同感。正如帕斯奎诺认为:“中国的政治制度已经展现了其包容性和协调性,这些优点需要更加清晰地加以阐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强大并且善于学习、调整与吸纳的执政党,力求包容中国不同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利益。”但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集中统一传统的大国,如何让有着不同利益和不同观点的群体能够有表达渠道并且达成妥协形成共识,仍然是中国政治制度运行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包容性,使之更加适应组织复杂性和社会多样性的需求,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者们与研究者们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其三,提升制度共识性。共识性既是合法性、正当性的体现,也是其结果。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够获得共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它是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否则是不会形成广泛共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是制度的重要品质,但合法性与正当性如果不能形成为人们的共识,也就不会成为人们认同的制度形式,从而也就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因此,只有获得广泛共识的制度,才能形成凝聚性(凝聚力),进而将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共同为实现制度目标而努力奋斗。亨廷顿指出,凝聚性是“一个组织越有统一性和内聚性,它的制度化水平也就越高;组织越是不统一,它的制度化水平也就越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就在于得到了广大人民的广泛认同,形成了高度的制度共识。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也是我国国家制度有效运行、充满活力的根本所在。因此,提升制度共识,就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眼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进而最大范围地凝聚共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撑力。
其四,提升制度自主性。自主性是行为主体能够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的动机、能力或特性。对于制度建设而言,自主性就是国家制度建设不受外来势力和观念的影响,能够自主地根据本国国情、人民意愿和实际需要决定制度的内容和形式。自主性是坚持制度自信的前提,当一种制度是自己独立自主创立起来的时候,对这种制度很自然地会产生一种内在的自信。从制度发展逻辑来说,自主性是制度秉赋的重要内涵。当一种制度能够自主发展完善的时候,才可以说这个制度是有秉赋的,因为它已经具备了自主创新的能力。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断强调要“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制度自主性的另一种说法而已。提升制度自主性要求,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人民意愿出发、从实际出发,要把历史、现实和未来联系起来,不断推进制度的进步与发展。正如习近平指出:“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
其五,提升制度进取性。进取性是指制度具有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内在属性。在通常情况下,制度的进取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的开放性。制度只有开放的条件下才能与其他制度相比较,学习和借鉴人类制度文明的优秀成果,进而获得新的发展动力。二是制度的创新性。如前所述,任何存在的制度都有落后于社会发展要求的一面,制度只有通过改革创新,不断革除自身存在的痼疾,才能获得新的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应该说,这既是我国制度体系的优势之一,同时也是制度发展的方向之一。习近平指出:“制度自信不是自视清高、自我满足,更不是裹足不前、故步自封,而是要把坚定制度自信和不断改革创新统一起来,在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制度体系完善和发展。”因而,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相比,我国的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还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制、机制、程序、规范以及具体运行上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发挥人民创造精神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现行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必须继续加以改革和完善。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不断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
其六,提升制度有效性。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执行,那就是一种制度摆设,好看不中用。在正常情况下,制度有效性来自内外两方面的推动力。除了外在的制度执行者的能力、素质、方法等因素外,制度的内在因素主要有这几个方面。一是制度本身是科学的。制度要符合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既考虑国情、民情和发展的需要,也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制度建设周期,还要考虑一些条件和技术手段的局限,尊重制度发展的渐进性和规律性。二是制度是有权威的。制度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的,如果制度没有必要的权威,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就会成为“纸老虎”“墙中画”“稻草人”,不仅不能产生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制度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因此,必须树立制度权威,建立高效的制度执行机制,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坚决杜绝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现象。三是制度是可操作的。从制度运作角度来说,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应当是具体明确的,必须做到规则清晰、含义明确,避免过于原则化、笼统化、模糊化,或体系、逻辑不周延,不同制度相互矛盾、相互打架。四是制度是周延的。制度是一个有机体系,既要体现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又要做到系统完备、成龙配套、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产生“化学反应”。特别是要把各项制度的笼子扎紧扎牢,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合、系统集成。
4 结语与讨论
综上所述,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是较之建立新制度更为复杂更具创造性也更长远的制度建设工程,它将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全过程。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到制度秉赋之于制度发展的重要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持续需要,不断提升制度秉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有可能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但是,提出和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是一个全新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尚有诸多需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的空间,因而提出几个需要继续深化讨论的问题,以供人们进一步思考和解答。
如何评价以制度秉赋定位制度发展取向的意义和局限。本文重要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目标,这可能较之于简单地用制度效能(如集中力量办大事、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等)来评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显得更有内涵,或者说更有长远意义。但是,制度秉赋不能只是一个空壳,它的内涵应该是明确而且规范的。同时,制度秉赋也不能脱离制度效能,如果制度不能创造效能也难以称得上制度秉赋。因此,制度秉赋究竟包括哪些必备的要素,如何确定制度发展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这些问题的精准回答有助于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研究引入更高的境界。
如何把握制度秉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本文明确提出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秉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种终极目标,主要是基于制度秉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分析。本文认为,只要人类还有组织性活动和组织性行为,就需要有制度;而制度要发挥其作用,就必须不断优化,以适应生生不息的人类社会发展。就提升制度秉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而言,提升制度秉赋是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手段或路径,因此,提升制度秉赋才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某种终极目标。然而,国家治理现代化本身就是一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如果不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那就不是我们所需要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于是,如何将提升制度秉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统一的发展进程,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方向就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
怎么用人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话语解释中国制度。本文明确提出“制度秉赋”概念的一个目的,是试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取向找到一个有解释力的贴切话语。长期以来,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解和认识,由于缺乏科学的话语建构,存在着有理说不出、有理说不清、说了别人不理解的尴尬局面。随着中国日益走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不仅需要自己将中国制度和中国道路说清楚,而且还需要用他国民众能够理解和乐于接受的话语体系阐释中国道路。“中国在为外界不理解自己的政治制度而苦恼的同时,是不是应该反思,是否已经向外界进行了清楚、准确、全面并且能够为外部世界所理解的自我表达呢?”这的确是摆在中国政界和理论界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希望引起中国学者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