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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工会章程》|专题学习喊你一起“涨知识”(十四)

地区工会
2024-12-17

第一百四十一期

(共 1248 期)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发展需要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小编精选劳动法律监督领域10个知识问答
随小编一起进入今天的“涨知识”专栏
一探究竟!

 01 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劳动法律监督是以劳动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为监督内容的监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各级工会依法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社会监督是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不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是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体现和具体形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社会监督,不同于国家监督,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不能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进行处罚,但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国家监督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劳动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是为了使劳动法律得以遵守和执行。

 02 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哪些?

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关于重大事项,有的地方工会作了如下规定,供参考。

(1)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人数达10人以上,未能协商解决或者造成停工停产的;

(3)造成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4)工会曾提出改正意见或者曾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用人单位再次重犯的;

(5)可能或者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的;

(6)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情况复杂或者严重的情形。

 03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都有哪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是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程和行为依据,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发挥的保障。各级工会应当把监督工作制度机制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摸索创新、总结经验,建立相应的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机制。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以及各地的经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工作的规程、方法和行为准则。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务实、有效为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由于主体上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由于在工作职能、范围上的不同,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所属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并以重点调查、抽查为主。同时,还应建立对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情况的检查制度,对其给予指导,而用人单位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应建立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经常性、日常的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从监督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面检查。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较多较为突出或比较重要的问题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时,应当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对于专项监督检查应明确专项检查人员。

(2)情况报告制度

情况报告制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情况报告制度可以使各级工会组织及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及遭到侵害的情况,从而采取相应对策,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履行工会的职责。

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同级工会组织定期进行工作报告制度。其次,劳动法律监督员则应定期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检查的结果等情况。监督员因依法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也应当而且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报告,以求得支持和帮助。再次,监督委员会还应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最后,是对违法情况的举报制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发现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盖章,然后向工会和上级监督委员会报告,若问题严重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要求查处。如果违法情况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司法机关检举、报告。

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情况报告则可以以口头方式报告,但在定期的综合报告时应以报表方式报告。具体案件以卷宗的方式报告。重大疑难案件的报告、举报应以书面方式报告。县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

(3)参与处理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其性质、职能和权限所决定,不具有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的权力,不能单独、直接地处理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员,但依法有权参与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处理。参与处理包括直接参加处理和间接参加处理两种情况。直接参加处理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中所规定的、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间接参加处理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员不直接参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但应对有处理权的部门单位进行查处时提供帮助进行配合。

(4)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

工会对用人单位存在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其他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均有一个监督、督促落实的问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此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有助于使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发挥实效,保证对违法行为的切实纠正,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出现。

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惩前和毖后两类。所谓惩前,即对用人单位已被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的结果是否落实的监督、督促。所谓毖后,即对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措施、是否接受教训不再重复已犯错误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督促。对于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有关方面和上级工会,共同督促解决。

(5)提请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监督结果或其所作的整改意见,一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工会组织作为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有权提请劳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违法的监督对象依法严肃处理。工会能够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解决有关劳动违法问题时,就不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解决。但在工会提出监督意见而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为促使相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工会有必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有关政府部门,并建议其依法处理。这里所说的“拒不整改”,不一定就是态度强硬地加以拒绝,也可能是拖延、观望,试图不了了之。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积极作为,而不能消极等待。如,工会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制度形式,向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

工会有关劳动法律监督的建议可以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这是工会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的主要渠道,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法律的主要监督执法部门。此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也可以作为工会提出建议的对象,这是因为这些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某些相应领域的规定同样也负有监督执行的职责。因此,工会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的对象没有严格的范围要求,只要是需要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的,工会都可以向相应部门提出建议,请他们依法履行其职责,当然也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支持。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切实得到执行、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和保障。

(6)信息交流制度

对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统计分析工作还应加强信息交流。首先是工会内部的交流,使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随时了解用人单位遵守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情况可以借鉴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交流还包括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工作方法、制度措施信息的交流,从而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工作会议,研究问题,交流经验与信息。其次是工会系统与外系统的信息交流。这包括与劳动行政部门的直接的、定期的信息交流,及与其他部门的经常性交流,从而取得有关方面的支持帮助,获得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也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信息,以及将决策在执行中的情况及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信息加以反馈。这里尤其要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交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的、和谐的劳动关系。

(7)宣传教育制度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还包括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有关责任人员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把这项工作也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实际上是预防、减少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出现的有效措施。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成为工会监督机构的经常性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实际上是一种积极、主动、超前的监督,这比事发后追究相应的责任有更积极的意义。

首先应定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了解在劳动关系领域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其次应当针对用人单位出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案例教育,加强相关制度建设,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总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应不断总结经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切实提高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04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有什么要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两名以上委员组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本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与维护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业务部门人员组成,如法律工作部门、权益保障工作部门、民主管理工作部门、劳动和经济工作部门、宣传工作部门、女职工工作部门等,也可以聘请人大、政协、政府等有关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社会人士等参加。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设在同级工会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日常工作。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从工会工作者和职工群众中推选产生。基层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并在本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工中推选产生1至3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日常工作。
有关地方人大出台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有部分地方对组成人员数量未作具体要求,如云南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浙江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工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对具体成员人数未作规定;河北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的地方则对组成人员数量作出明确要求,如江西要求“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福建、安徽、天津、内蒙古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和二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山东要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数一般应为单数,且不少于三人”。《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地方总工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五人;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和基层工会的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
关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的产生,有关地方人大出台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中,浙江规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江西、内蒙古规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兼任”,福建、安徽、山东规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河北、天津规定“主任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担任”。

 05 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地方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或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特别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薄弱环节、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用工单位等,以及具有改革调整任务和因经营状况可能需要对职工劳动关系、工作岗位、薪酬等做重大变更的企业进行重点体检评估,依法梳理相关规章制度,协助用人单位有效排查劳动关系矛盾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2)通过“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工会媒体、网站等接受职工情况反映,经调查核实,由基层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3)县级以上工会参与人大、政协、政府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委员视察、监督检查等活动;(4)定期单独或参加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法律实施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综合或专项监督检查活动;(5)帮助、代理职工参加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此外,上级工会还可以派员参加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也可以直接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职工的情况反映,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处理;(2)组织劳动法律监督员、职工和会员代表进行日常检查监督;(3)就劳动关系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隐患等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报告。
实践中,各级工会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过程中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如,江苏、青海、四川、辽宁等地工会通过开展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体检或劳动用工监督评估等,对劳动法律贯彻实施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和持续监督,协助企业有效排查风险隐患,依法梳理相关规章制度,促使企业规范用工。如,江苏省江阴市总工会开展“百人千企”法律监督服务志愿行动,通过监督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化解纠纷、总结经验,形成推动实施劳动法律、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职工权益的闭环。南通市崇川区总工会创新开展“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体检”建设,充分运用“361”工作法,即组织专家通过“坐堂问诊”“上门巡诊”“集中会诊”,“检”企业用工管理、生产安全、集体协商、特困帮扶、工会履职和技能提升,及出具一份专业性、针对性、可操作的法律意见书,替企业劳动用工把脉问诊“治未病”,着力提升企业用工法律体检的协同性、实效性、针对性和延展性。福建以全省首个园区“劳动法务工作站”前置管理为抓手,构建专家、企业、职工、工会干部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健康管家”,为小微企业、新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全天候服务。同时注重及时采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收集网格动态信息、整合共享相关部门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综合分析企业用工变化,着眼行业风险点常态化开展企业走访。
在协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方面,上海市总工会将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探索出“排摸体检清底数、协商民主依法度、多方联动强调处、应援尽援权益护、定向监督纠偏误、系统平台夯基础”的“六步工作法”,制定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六步工作法”操作指南,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为维护职工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安宁做出了贡献。同时,上海市总工会还引入第三方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公布。江苏省总工会与人社部门建立了企业违法情况信息共享制度,上海市工会推动实施将违法用工企业信息录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工作机制,山东省威海市人社部门与工会交换共享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有效提升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精准度和成功率。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南沙区总工会下发《关于加强用人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监督的通知》,提出加强人社部门与工会的联动作用,强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用人单位的监督,建立全国首个工会加强特殊工时制监督机制。

 06 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1)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督。这类监督主要是指根据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等情况反映,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用人单位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接到投诉后,应做好信息登记、情况核实等工作,视情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查。

(2)主动开展监督。这类监督主要是指不针对特定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或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针对多家用人单位,就某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不同对象采取普遍检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根据发现问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07 上级工会接到职工投诉后如何处理?

上级工会接到职工投诉的,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出具交办函,将投诉事项交由下级工会办理。

承办的工会接到交办函后,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交办函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的工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交办事项办结后,承办的工会要及时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报交办的上级工会。

下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有困难的,上级工会应当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08 工会如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调查?

调查是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工会为了了解劳动关系的状况,或者弄清楚劳动违法行为、劳动争议的具体情况而进行的实地考察。《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在处理投诉或者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核查事实”。作为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一种手段和具体方式,调查不仅是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会可以通过实地检查、台账资料检查、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约谈笔录,有条件的还可以同步录音、录像。工会调查时,应当听取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还可以听取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意见。

当工会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受理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调查一般依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调查人员。工会应当确定至少2人(劳动法律监督员),组成调查组。属于重大监督事项等情形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参与调查。

(2)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出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调查组应当听取职工和用人单位意见,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相关的资料,包括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工资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凭证、考勤表、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等。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约谈相关人员、查阅台账、与职工进行个别交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用人单位确认。调查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章确认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拒绝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沟通或者拒绝出示有关资料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处理。

在开展调查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全面切实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查手段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努力掌握关键性证据,这是推动相关问题得以顺利解决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在针对用人单位进行的调查中如果发现问题或者苗头,应尽可能掌握充分的信息和资料,保证能够据此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如果所发现的问题确属劳动违法问题,就应及时向企业经营者或管理方提出来,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帮助其分析问题的违法性质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此基础上向其明确提出及时改正的意见。此外,在开展调查过程中,要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情况,及时向所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及上级工会报告,保持信息畅通。


 09 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主要有哪些规定?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予以改正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10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经费如何解决?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2019年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2017年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据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各级工会应当将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工会预算,为劳动法律监督活动开展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参考地方实践,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支出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所需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日常支出,包括购买办公用品、差旅费等。(2)各级工会培训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如会议费、场地费用、讲课费、食宿费等必需的培训费用等。(3)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费用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调查时发生的调查费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的专项劳动法律监督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的支出等。(4)工会通过聘请律师、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支出的费用等。(5)地方工会结合实际建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配套补助制度所需的费用等。

(来源:学习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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