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N观点 | 2020企业复工最新政策应用指南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众多企业造成了深远影响,完全打乱了企业正常的工作节奏和计划。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经营遭受阻滞,另一方面企业还要负担人员、房租等庞大的开支,甚至面临合同违约等纠纷和麻烦。除了要解决现行出现的资金、人员等问题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思考如何应对未来市场的变化。
为此,中央和各地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缓解企业压力,共度时艰。这些政策涉及农业、贸易、金融支持、税收支持、劳动保障、企业解困扶持和司法保障等各方面。企业若能够根据变化和实际需求,充分了解政策措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商业模式等,一定能够更好的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转“危”为“机”。
本文特别搜集整理了近期各级政府出台的部分重要的帮扶和惠利政策,并提出相应的律师建议,协助企业做好复工筹划,为企业排忧解困,实现健康运营。一、扶持企业复工政策汇总
1. 中央政府扶持企业复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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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 机关 | 政策名称/文号 | 领域划分 | 政策概要 |
国务院 |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 农业生产类 | 部署不误农时切实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 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 环境卫生类 | 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工作场所防控,指导员工个人防护,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 农业生产类 | 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切实抓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严格落实地方属地责任,抓好“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道路运输通畅,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加快养殖行业上下游企业复产,加快信贷支持政策落地,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 |
商务部 |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 贸易类 | 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贸易类 | 充分认识应对疫情、服务企业的重要性;积极推进无纸化流程,最大限度推行“不见面”服务;配合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技术进出口工作。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贸易类 | 进一步便利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 贸易类 | 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加强外资大项目服务保障,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因地制宜精准帮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 |
《关于积极做好疫情应对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0〕51号 | 贸易类 | 为做好疫情防控和“六稳”工作,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工作。 | |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 | 贸易类 | 积极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把疫情对商务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等。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继续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贸易类 | 严防对外承包工程领域外派人员疫情输出,妥善应对部分国家出台的入境管制措施,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现场管理,继续做好境外人员健康排查报告工作,全面评估并妥善应对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履约风险。 |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0〕50号 | 贸易类 | 高度重视,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收集情况,跟进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加强研判,出台政策举措,提出工作建议。 | |
财政部 |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 金融支持类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
《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 | 环境卫生类 | 环保支出要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资金使用要聚焦重点支出方向,优化资金安排程序,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 |
《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 | 金融支持类 | 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 |
《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0〕6号 | 金融支持类 | 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 |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 金融支持类 | 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可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加强制造就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 金融支持类 | 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发行人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映。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 金融支持类 |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 税收支持类 | 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 | 税收支持类 |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 税收支持类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就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手续进行规定。 |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 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 |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2020〕28号 | 税收支持类 | 关于“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业务申请、审核和调查评估等。 | |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 | 税收支持类 |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 | |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 税收支持类 |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税收支持类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税收支持类 |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 税收支持类 |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 税收支持类 | 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 劳动保障类 | 有力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做好返岗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招聘服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 劳动保障类 | 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 劳动保障类 |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 劳动保障类 |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 | 劳动保障类 |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关心激励疫情防控人员,稳妥做好劳动就业等重点工作,扎实做好本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3号 | 劳动保障类 |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干部职工科学防护,积极做好人社政策支持。 | |
《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号 | 劳动保障类 |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减少现场经办防范交叉感染,有效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实行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8号 | 劳动保障类 | 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合理安排现场服务,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 | 劳动保障类 | 各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在疫情防控期间均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招聘绿色通道;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 劳动保障类 |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9号 | 劳动保障类 | 切实加强“三支一扶”人员防护,统筹安排2020年“三支一扶”工作,支持“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及时发现宣传先进典型。 | |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费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等培训平台提供线上培训与教育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4号 | 劳动保障类 | 为推动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我部决定对部属有关单位开发运营的培训在线平台免费向社会开放,支持各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线上培训工作。 | |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11号 | 劳动保障类 | 加强重点单位用工服务,强化线上求职招聘,拓展线上培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做好疫情防控人社政策宣讲,切实关心关爱职工,强化产业园区协同服务,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需求监测。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 劳动保障类 | 根据承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向承担防控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因疫情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 劳动保障类 |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 企业解困扶持类 | 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 企业解困扶持类 |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 企业解困扶持类 |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应在3月15日前完成。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
2. 地方扶持企业复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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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 | 政策名称/文号 | 出台机关 | 领域划分 | 概要 |
宁夏 |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宁政发〔2020〕11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行政类 | 就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等事项通知。 |
《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支持类 |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稳定职工队伍、稳定职工队伍、加大财政扶持、加大财政扶持。 |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2020年第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社保障类 |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企业申报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 |
《关于印发<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财(金)发〔2020〕85号 | 自治区财政厅 | 金融扶持类 |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 | |
山西 | 《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企业扶持类 | 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0〕4号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 人社保障类 |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 |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晋税发〔2020〕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减免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社会保险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
陕西 |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4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减轻税费负担,减免企业房租,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大信贷支持,降低融资成本,强化担保支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强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完善企业服务,加强企业维权和法律援助,加强宣传引导。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号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社保障类 | 明确了15条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结合近期中省发布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形成了“免、缓、返、补、延、商、扩”等一整套阶段性政策组合拳,帮助企业渡难关、稳岗位。 | |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陕政发〔2020〕3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 | 企业扶持类 | 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减少损失,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提供政策咨询和贸易救济。 |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20〕160号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金融扶持类 |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线上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 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 | 金融扶持类 | 明确中央财政贴息、央行再贷款、名单制管理等相关政策,强化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资金支持,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全力保障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 |
《关于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意见》陕税发〔2020〕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以及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 陕建发〔2020〕32号 | 陕西住建厅 | 建设项目类 | 要进一步梳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对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要切实列为告知承诺制事项进行办理。 | |
河南 | 《关于印发河南省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0〕9号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企业扶持类 | 各类中小微企业要根据复工和生产经营所需,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复工复产企业开通“火速办电绿色通道”,及时满足用电需求。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外经贸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 | 贸易类 | 开通定损核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受疫情影响企业出险理赔,简化相关手续,加快定损核赔进度,在真实背景下适当放宽理赔条件,应赔尽赔。 | |
《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 |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金融扶持类 | 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续贷、展期利率在原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下调。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 |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办〔2020〕11号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 人社保障类 | 将中小微企业(参保人数100人以下的优先办理)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目前的不高于4.5%,统一放宽到不高于5.5%。 | |
《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明电〔2020〕2号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人社保障类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 |
《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豫税发[2020]13号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宣传,不折不扣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 |
《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提示函》 | 河南省国资委 | 国资类 |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方案,落实落细各项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 |
山东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4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发〔2020〕5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人社保障类 |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 |
《关于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复工复产推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鲁政办字〔2020〕17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 |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恢复农业生产确保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0〕18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农业类 | 积极支持农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生产 | |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办发〔2020〕5号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服务业类 | 疫情期间,依法免征增值税及附加。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对纳税人提供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金融扶持类 | 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市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将轻微失信行为以及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 | |
《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 | 税务支持类 |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 |
《关于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
《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项目类 | 各地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以开复工保防控、保市场、保供给 |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建设项目类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 |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20〕37号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环境卫生类 | 按照生态环境部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部署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 |
四川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7号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金融扶持类 |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有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的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必要生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 | |
《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国资类 | 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行政类 | 对企业复工复产急需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快审批速度,涉及多部门审批的,明确牵头部门统一接件出件。 | |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川财税〔2020〕2号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税务支持类 | 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 |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实施水利政务服务利企便民措施的通知》 | 四川省水利厅 | 水利类 | 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需要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设审批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实验等审批事项,可暂不履行审批手续。 | |
《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川税函〔2020〕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在申请当日不能提供截止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含电子对账单)的,可提供银行账户余额截屏图,待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 | |
《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应对疫情稳定外贸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川商发〔2020〕5号 | 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公室 | 贸易类 | 按照海关总署出台的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10条措施,对企业生产急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做到快速验放。 | |
《关于进一步服务支持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的八条措施》川科高(2020)2号 |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科技研发类 | 对拥有明确效果的防控产品及服务,优先予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批流程,积极推进评价应用。 | |
重庆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 行政类 | 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群众正常生活所需的企业,以及维护城市正常运行所需的企业(包括煤、电、油、气、运、讯等)要继续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努力提高医疗生活物资和城乡运行保障服务能力。 | |
《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39号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 行政类 | 按照《复产复工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简表(试行)》做好申请复工复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对达到复工复产防疫要求的企业,不得阻止企业复工复产。 | |
《关于进一步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渝肺炎组办发〔2020〕41号 |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 农业类 | 加快落实市级扶持涉农复工复产企业有关措施,结合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确保涉农重点龙头保供企业在今年2月底前全面复工复产。 | |
《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 渝税发〔2020〕4号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严格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等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社会保险费缓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7号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人社保障类 | 因疫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对2020年1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自行选择缴纳时间,最迟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人社保障类 | 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发放范围。 | |
安徽 |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按增购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
《印发<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其中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排专项贷款300亿元以上。 |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支持涉农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供应的意见》皖政办明电〔2020〕7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农业类 | 优先支持饲料、畜禽屠宰、农产品加工以及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生产和农产品物流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 人社保障类 | 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在市、县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 人社保障类 | 各地要紧密结合定点生产企业节假日期间、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用工情况,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定点企业奖补。 | |
《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扶持类 |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 |
《关于强化落实税费支持政策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皖税函〔2020〕1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酒店等行业企业和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 |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皖财金〔2020〕98号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省审计厅 | 金融扶持类 | 各地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申请纳入名单。 | |
《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医疗物资生产供应的通知》 皖财企〔2020〕88号 | 安徽省财政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 |
江苏 | 《关于组织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报融资需求的紧急通知》苏工信服建〔2020〕37号 |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融扶持类 | 重点支持疫情影响复产复工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给予积极支持。 |
《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苏税发〔2020〕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落实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合作银行范围,丰富“银税互动”贷款产品,为纳税信用为A、B及M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利率更加优惠的纯信用贷款服务,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 |
《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的通知》苏银保监发〔2020〕11号 |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 金融扶持类 | 稳妥有序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六稳”要求,根据政府部门复工复产安排,主动对接省内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金融需求,加强与制造业、服务业等复工复产企业的沟通联系。 |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苏政发〔2020〕15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 | 企业扶持类 | 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
《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5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对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旅客运输、餐饮、住宿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及时办理定额调整申请,对不达起征点的一律免除纳税义务。 | |
湖北 |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5号 | 省政府办公厅 | 企业扶持类 | 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
《关于印发湖北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税支持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4号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税务支持类 | 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
《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0]40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企业扶持类 | 以2020年1月1日销售价格为基准价,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地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按基准价下调10%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联动机制的,在此期间基准价不得上浮。 | |
上海 | 《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沪府规〔2020〕3号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企业扶持类 |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运〔2020〕75号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行政类 | 对涉及疫情防控、事关国计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按照“四个论英雄”经济贡献度高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市场订单足、防控措施实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核心管理人员、一线熟练操作工人优先保障复工。 | |
《关于坚决贯彻落实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20〕7号 |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 税务支持类 | 坚持问题、效果导向,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情况,持续高度关注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企业、受疫情冲击较大相关行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情况。 | |
《关于本市全力防控疫情 对企业加大财政支持金融服务力度相关措施的通知》 沪财发〔2020〕2号 |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金融扶持类 | 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要进一步发挥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支持防疫重点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 |
《关于全力支持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通知》 沪科〔2020〕32号 |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科技研发类 | 根据国家应急科技攻关的总体部署,结合上海优势和基础,在检测试剂(盒)与设备开发、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辅助诊疗技术和系统开发等领域积极布局市级应急科研攻关项目,推进相关企业开展疫情防控产品研发和生产。 | |
《关于印发<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土地利用政策>的通知》 |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土地支持类 | 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受疫情影响,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疫情解除后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交地时间相应顺延。 |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人社保障类 |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 |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 | 人社保障类 |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 | |
印发《关于加强法律服务保障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上海市司法局 | 司法保障类 | 对于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及时组织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 |
《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证券交易类 | 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 |
云南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 | 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减免一个季度的房租。对中小企业、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
《云南开通网上"战疫"法治保障绿色通道》 | 云南省司法厅 | 司法便民类 | 云南省司法厅充分利用12348云南法网和云南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两个网络平台引导群众网上自助办理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确保企业和群众“办事不出门,事项网上办”。 | |
《疫情防控期间云南省投资项目办理指南》 | 云南省发改委 | 行政便民类 | 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统一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对确因特殊情况需到现场办理的投资项目,可电话预约属地政务服务大厅及各部门窗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确需纸质材料的,应尽量通过邮件方式寄送至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咨询接件窗口。 | |
贵州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延长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 山西省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省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7号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省企业联合会/山西省企业家协会 山西省工商业联合会 | 行政扶持类 | 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负担、减轻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减轻企业用能压力、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帮助企业稳定贷款、降低融资成本。 | |
四川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大减负支持力度、金融支持力度、财税支持力度、稳岗支持力度。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做好政务服务利企便民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0〕12号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行政便民 | 就疫情防控期间切实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提出9条举措。《通知》要求,充分利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更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纳入网上办理;灵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对涉及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防疫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交易项目,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 |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 四川省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出台9条现行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
《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工作事宜的通知》 川税函〔2020〕20号 | 四川省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定额调整申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停业的,可通过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停业和复业登记。 | |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川财税〔2020〕2号 |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 财税扶持类 | 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 | |
《关于印发<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投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12号 |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行政便民 | 将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20年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对在疫情防控中获得省委、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部书面表彰表扬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和工资总额单项奖励。 | |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成银发〔2020〕17号 |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金融扶持类 |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疫情防控有关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物流零售、医疗机构等的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必要生活物资供应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 |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实施水利政务服务利企便民措施的通知》 | 四川省水利厅 | 行政便民类 | 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需要履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设审批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药用品制造、研究实验等审批事项,可暂不履行审批手续。 | |
湖南 | 《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湘税发〔2020〕14号 | 湖南省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积极响应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涵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0〕6号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允许中小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2020年6月30日前的社保欠费不计算滞纳金;对中小企业用于疫情防控治疗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等,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同时对防疫物资运送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便利。 | |
江西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强对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的扶持;加大企业稳岗和就业促进力度。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0〕15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保障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企业复工和职工返岗;鼓励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推广优化线上公共就业服务。 | |
《发关于金融支持防控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4号 | 江西省人民政府 | 金融扶持类 | 实行疫情防控和物资保障重点企业融资名单制管理;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的信贷支持;大力支持债券融资,鼓励、引导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企业积极利用交易所“绿色通道”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 | |
福建 |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20〕22号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减免中小企业房租,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延期交纳税款;返还失业保险费,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
《关于公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府办〔2020〕7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减免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 | |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工作要求》厦府办〔2020〕6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国有企业对自持运营的长租公寓适当减免两个月租金,倡导机构化租赁企业适当减免或延期支付两个月租金,并可视疫情发展情况再行调整。 | |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10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快拨付奖补资金;缓缴减免税费;补贴包机损失;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水电气费用。 | |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4号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金融扶持类 | 积极推动纳入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企业名单,获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并享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贴息支持;梳理完善市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银行机构对名单内企业实施重点信贷支持,给予低于贷款利率上限的优惠利率贷款。 |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措施的通知》莆政综〔2020〕3号 | 莆田市人民政府 | 金融扶持类 | 对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通过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而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机构予以展期或采取无还本续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微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补充通知》 | 泉州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大租金减免力度;加大电商奖补力度。 |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九条措施的通知》 | 泉州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租金负担;减免困难企业税费;降低企业信贷成本;允许延期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强化税收便利化服务。 | |
浙江 | 《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 |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 行政扶持类 | 包括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支持、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外贸出口支持等17条政策,旨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 浙江省发改委 | 行政扶持类 | 降低用气用水价格;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 | |
《关于全力做好当前稳投资工作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0〕28号 | 浙江省发改委 | 行政扶持类 | 优先支持新冠肺炎防控设施项目建设;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协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统筹能源要素保障 | |
《关于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财金〔2020〕30号 | 浙江省发改委 | 金融扶持类 | 强化疫情防控地区和企业的债券融资支持;完善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强化金融服务。 |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函〔2020〕27号 | 浙江省财政厅 | 行政扶持类 | 对承租省属企业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同时鼓励省属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视情延长减免时间或适当减免房租。 | |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通知》浙财金〔2020〕3号 | 浙江省财政厅 | 财政扶持类 | 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20〕3号 |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 劳动保障类 | 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切实保障职工工资报酬权益;认真加强劳动关系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 |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9号 |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 劳动保障类 |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企业开展线上培训并发放相应培训补贴。 | |
广西 |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广东 | 《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 广东省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对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纳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予加收滞纳金。 |
《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十条政策意见的通知》佛府办电〔2020〕10号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减免中小企业部分税费;延期缴纳税款;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延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 | |
《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珠府〔2020〕11号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企业新招用员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招工补贴;积极支持和协助疫情防控相关企业申请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以及中央财政贴息补贴。 | |
《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东府〔2020〕12号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用工就业支持,实施灵活稳岗政策。;租金减免支持;生产、供应防疫重点物资支持;从加大配套奖励、设立“防疫突出贡献奖”方面提供支持;消费促进支持,提振商业信心。金融保障支持;第六部分为市场开拓支持;政企服务支持。 | |
海南 | 《关于印发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八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1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稳定用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减轻税费负担;强化金融支持。 |
《关于印发海南省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七条措施的通知》琼府〔2020〕12号 | 海南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全力挖掘本身劳动力资源,加大用工短期培训,提升劳动力素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人力资源短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及时帮助复工复产企业发布用工需求信息,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 |
澳门 |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 澳门特区行政区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中小企业援助计划”为澳门中小企业提供一笔上限为60万澳门元的免息援助贷款,最长还款期为8年,符合资格的中小企业可因受疫症事件影响而导致经济及财政出现困难而提出申请。 |
澳门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保证计划》 | 澳门特区行政区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为中小企业提供七成担保,根据此计划,中小企业最高可取得700万澳门元的银行贷款最长还款期限为5年。 |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小企业专项信用保证计划》 | 澳门特区行政区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为中小企业提供十成担保,协助企业取得上限为100万澳门元的银行贷款,最长还款期为5年。 | |
黑龙江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给予企业财税政策支持;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返还社保费,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黑财办〔2020〕4号 | 黑龙江省财政厅 | 财税扶持类 |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 |
关于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黑商函〔2020〕86号 | 黑龙江省商务厅 | 跨境贸易类 | 积极帮助企业向省贸促会和国家六大进出口商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一季度开展防疫物资进口的企业,给予保费70%扶持,单一企业上限为10万元。 | |
《关于落实政策措施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的意见》 |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 农业类 | 实施标准化绿色蔬菜生产基地贷款贴息政策;支持中药材、畜牧业等生产;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鼓励采取投资补助、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创新方式建设高标准农田;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方面,实施强制免疫疫苗补贴。 | |
《九项措施支持医药企业复工复产 》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金融扶持类 | 实施应急审评审批;免收疫情防控药械产品注册费用;生产经营许可批件到期“自动延续。 | |
吉林 | 《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节后错峰返程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6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复工所需流动资金缺口问题;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环境消杀;对企业复工情况进行调度,分行业、分重点企业分析疫情影响情况,针对性提出支持重点企业复工和稳定经济运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做好节后错峰返程防疫和交通运输保障。 |
《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20〕4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简化采购程序,加快信贷审批,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实行清单管理;减免相关企业税费,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降低至零元;精准帮扶企业,帮助生产企业复工复产。 |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社会保障类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缓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费、优化退税服务;降低房租成本。 |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大蔬菜生产增加市场供应支持政策的通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农业生产类 | 对棚室蔬菜生产给予金融政策支持;对新建棚室给予用地政策支持;对蔬菜生产技术保障给予支持;对芽苗菜和食用菌扩大生产给予支持,适当减免用水、用地等费用。 | |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平稳健康发展18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商综〔2020〕2号 | 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 | 跨境贸易类 | 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鼓励企业进口疫情防疫物资,给予补贴;为企业疫情期间存量订单面临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针对疫情防控和疫情过后催生的应急体系新需求谋划一批重点项目,协调外方统筹利用国内技术、资源、要素,尽快复工开工等。 | |
《关于鼓励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的通知》 | 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财政厅 | 物资进口类 | 全力支持我省企业扩大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为减少企业物流成本,对进口疫情防控物资所产生的国际、国内物流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 |
《关于落实省政府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适度减免中小企业租金政策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吉财资〔2020〕87号 | 吉林省财政厅 | 财税扶持类 | 将房屋出租给中小企业用于经营用房的省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对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屋租金。 | |
辽宁 | 《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 | 辽宁省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严格开复工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
《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 |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人社保障类 | 从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现场安全、复工手续等方面加强监测、管理和服务,并做好防疫物资保障。 | |
《关于支持复工复产的若干意见》 |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 行政扶持类 | 建立防疫用品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对减免复工企业审批和技术服务费用,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 | |
北京 |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20〕3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复工管制类 | 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本市行政区域内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职工正常到单位上班。 |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行政扶持类 | 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为经营困难企业办理延期纳税。 | |
《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行政扶持类 |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加大对涉及疫情防控和民生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加强与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对接,鼓励在中关村相关分园落地。 | |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社保障类 | 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 | |
《关于转发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妥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明电〔2020〕2号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社保障类 |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依法及时做好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工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 |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 劳动保障类 |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申领培训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 |
天津 |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给予中小企业房租优惠;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特许放宽社保政策。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给予企业研发贴息支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延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等。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落实天津市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津规自业发〔2020〕41号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行政便民类 | 细则内容包括疫情期间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政务服务、土地使用、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应急项目。 |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发放重点缺工企业用工输送补贴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2号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保障类 | 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用工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对口支援劳务协作工作站;向本市重点缺工企业输送毕业学生或实习生的职业院校 | |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5号 | 天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 人设保障类 | 积极支持农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恢复生产 适当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逾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并最晚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 | |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政扶持类 | 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 |
《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天津市财政局 | 财税扶持类 | 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 |
河北 | 《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4号 | 河北省人民政府 | 行政扶持类 | 保企业职工安全返岗,减轻房屋租金负担;有效增加财政投入,设立疫情防控财政专项资金;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返还失业保险金。 |
《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的通知》 | 河北省工信厅 | 劳动保障类 | 复工复产企业可根据岗位特点,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远程会议及安排重要岗位人员开展复工准备;统筹做好节后错峰返程防疫和交通运输保障。 | |
新疆 | 《关于延长2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 行政便民类 | 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尽可能网上办,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
《制定实施应对疫情期间稳市场、帮企业、保安全的16条工作措施》 | 新疆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扶持类 | 全力帮助疫情防护用品相关生产企业复工转产;积极有效服务疫情防控用品生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 | |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二十一项措施》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扶持类 | 从优化市场准入许可、做好企业帮扶服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三个方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 |
青海 | 《《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精准施策工作方案》 |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 复工管制类 | 分区分级制定差异化措施。重点防控地区要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非重点防控地区要加快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一般防控地区要全力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
甘肃 |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0〕11号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财税扶持类 | 采取灵活安排展期续贷、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立中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等措施,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资金难题;在稳岗就业方面,通过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等方式支持参保中小微企业。 |
西藏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业务的温馨提示》 | 外汇局西藏分局 | 外汇扶持类 | 西藏搭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疫情防控,从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等6个方面入手,搭建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辖区疫情防控工作。 |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税收政策指引》 | 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 财税扶持类 |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司法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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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地区 | 规定 | 出台机关 | 概要 |
中央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 , 司法部 | 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时期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意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办案效果和安全。 | |
宁夏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安排的通告》 |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我院其他的庭审、接待、听证、调解、质证、执行等诉讼活动如有推迟或其他变动,我院将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尽早与当事人及代理人沟通协商,尽快妥善安排。对特别紧急情况,我院会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妥善处理请予积极配合。 |
山西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知》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已安排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各相关法院与当事人协调合理安排时间。非特殊案件,一律推迟开庭时间;特殊案件必须开庭的,相关法院要严格控制旁听人员数量,加强安全卫生检查,严格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 |
陕西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查询咨询事项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联系办理。 |
河南 | 《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力做好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工作的提示》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住院、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武汉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如期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向所在法院申请延期审理。对于因患病治疗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的,法院将予以妥善处理。 |
山东 | 《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哄抬物价、造谣传谣、妨害交通秩序等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行为以及假借防疫为名实施的诈骗行为,为疫情防控和经济平稳运行营造安定的社会法治环境。 |
《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推行网上诉讼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 |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要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在线方式提交网上立案申请,进行网上交费、退费、查询、咨询等事项。各级法院要加强网上各项诉讼服务工作保障,对网上立案申请应当日审核完毕,最长不超过七日。 | |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积极协调看守所、检察机关、辩护律师等有关方面,尽力创造条件,配合联动,实行远程视频提讯、送达、会见、庭审、调解、宣判。 |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事项调整的通知》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向我院申请立案、缴费、退费、阅卷及补充材料等事项,鼓励选择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或微信小程序“山东微法院”进行网上办理,尽量减少出行。 | |
四川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 |
重庆 | 《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通过司法裁判、司法政策、制度创新等方式综合施策,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对标国际先进优化营商环境与疫情防控,强力推进网上立案无纸化、网上缴费电子票据、网上调解、在线证据交换、在线庭审等重点工作。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 |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故意或过失传播病毒;来自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与病毒感染高发地区人员密切接触,故意隐瞒情况,抗拒隔离管理,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后果的。 |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全市各级法院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期间,当事人可选择通过“重庆法院纠纷易解”平台申请在线调解,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重庆易法院”APP 的“易诉”平台以及“重庆移动微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办理诉讼事务,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诉讼材料。 | |
安徽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 | 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对医务人员实施阻拦、推搡等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按照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恐吓、殴打、侮辱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分别按照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
江苏 | 《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既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又要密切关注疫情对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清偿能力带来的可能影响,加大债务化解、企业救治力度,稳定企业发展信心。 | |
《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充分发挥法官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与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法律咨询辅导机制和在线工作联络机制。 | |
湖北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 | 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 要求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充分运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从快审理。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确保定性准确、罚当其罪。 | |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债务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举证。全省各级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违约行为和违约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当事人主张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履行合同,或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提交证据证明疫情防控措施对其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 | |
上海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全市各法院、各部门节前已经安排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1月31日、2月1日庭审、接待等事宜的,一律予以延期,并由市高院统一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推送短信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延期庭审。 |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诉讼服务和立案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及其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查询案件、网上立案、办理调解、申诉信访、法律咨询、申请延期开庭、提交诉讼材料以及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www.hshfy.sh.cn)、“市一网通办”诉讼服务栏目、随申办市民云APP、“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中国移动微法院”微信程序、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上海法院多元解纷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不方便网上办理的,将立案和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 | |
江西 | 《加强在线诉讼工作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的17条实施意见》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坚决落实好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加强在线诉讼工作,为疫情防控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云南 |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审理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案件,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刑事案件。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 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按防控要求提供或者隐瞒疫区行程和密切接触史,拒绝接受相关检测或防疫、诊疗措施,擅自离开隔离地点;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谣言;疫情防控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16种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 |
《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 | 加强对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的统一管理,依法惩治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重要信息,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 | |
贵州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涉疫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刑事案件的意见》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贵州法院办理防控疫情涉及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刑事案件明确了“依法从重处罚”的处理意见。 | |
《关于规范审理涉新冠肺炎相关商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客观、全面认定疫情在具体案件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树立利益衡平的理念,妥善、公允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合同责任问题,以善意司法为企业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经营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 |
福建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强化对涉及疫情矛盾纠纷的前瞻预判和积极应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出台了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七个方面30项具体措施,强调全省法院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稳妥审理和执行涉疫情案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
《关于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结合疫情防控加强调查研究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依法严惩妨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措施等各类犯罪,严惩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犯罪行为,依法快审快判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等犯罪行为。 | |
浙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20〕1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遵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依法妥善审理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五〔2020〕2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府对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 |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拟到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申诉信访、查询等事项的,请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等线上方式进行;不便于开展线上诉讼活动的,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相关材料;确需线下办理相关事宜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电话等方式提前预约。 | |
四川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依法打击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 |
广西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办理立案、信访接待、诉讼服务工作方式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恢复时间视疫情变化另行通知;通过广西电子法院电脑端、“广西移动微法院”手机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网上交费。 | |
广东 | 《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为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保障应急管理、防疫救治、物资生产、生活供应等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 |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 为依法惩治妨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 | |
黑龙江 |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对全省法院依法稳妥做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涉及的9类36种刑事犯罪,最高判刑死刑。 |
吉林 |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防控工作刑事犯罪方面;各级法院要全面排查梳理在审涉企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慎用和变更司法强制措施。对于承担疫情防治防控任务企业的涉诉案件,要开通快速受理、快速审理、快速执行的“绿色服务通道“。 |
辽宁 | 《关于依法严厉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明确要求全省法院对13类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旨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安全稳定。《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对涉及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依法从快审判、从严惩处。全省法院要坚持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为打赢辽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
北京 |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全市各法院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认真负责办理好网上立案、网上诉讼服务、网上信访以及来信来电反映的诉求,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各项诉讼权利。 |
天津 | 《关于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办案安全。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展相关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 |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17项具体举措,涵盖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方面。依法严厉打击针对防疫药品、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的聚众打砸抢、起哄闹事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防疫用品等犯罪,及时采取措施挽回企业经济损失,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市场秩序。 | |
河北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 | 明确了在抗疫期间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审判原则。 |
新疆 | 《关于应对疫情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十二条意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积极应对疫情发生后民商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利益衡平理念;妥善审理疫情阶段的民商事案件。 |
三、政策应用的律师建议和指南
1. 了解资金缺口,梳理需求等级,善用各项政策获得资金支持、延缓支付时间节点、申请适当的减免优惠
针对中小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中央与地方政府接连出台了多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资金
企业扶持方面,在疫情期间及之后经营出现困难的情况下,可依据各地出台的扶持政策及时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提出了28条措施,其中第14、15条就规定了要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平稳渡过疫情,有序恢复生产。
金融扶持
主要是提供周转资金帮助制造业企业和生产服务业企业积极恢复正常生产,积极提供信贷支持、扩宽融资渠道。此处需要特别提醒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并且,对于各类审核的时限和有效期均暂缓计算。以上海地区为例,地方政府加强对融资担保对防疫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度的新增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比上年度增加30亿元以上,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税收支持
出台财税政策予以补贴,发挥财税的重要调节作用。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政府出台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报税,并且就防疫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
企业解困扶持
各地区政府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出台了减免水电费、房租等优惠措施。企业也可依据自身行业性质或面临的困难关注一些特殊优惠政策,若符合帮扶的要求,可与相关部门实时沟通。
譬如中央针对此次受冲击最大的旅行社发布的解困政策,要求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再如山东住建厅出台的建设项目类资金政策,对帮助建筑企业及时复工、稳定生产起到了保障作用;四川水利厅出台的水利类政策,呼吁简化防疫企业的水利审批手续,及时保障防疫物资的生产。建议:企业在制定疫情期间的复工、运营、财务方案时,要厘清主要矛盾、明确各项费用支出的轻重缓急。将存在违约风险、亟待支付的费用明确出风险等级,优先解决第一危机,对于极有可能违约的合同,可先向合同相对方出具风险提示函,并与对方就合同履约期限、履约担保、履约内容等条款再行协商;同时企业应实时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保险费用及税款延缴、免缴政策,及时在窗口期申请相关费用减免或延期缴纳,降低企业抗疫阶段的运营成本;另外也可积极向银行、相关政府部门等申请专项贷款和融资担保,就疫情前的银行贷款可向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缓解现金流压力,确保企业顺利渡过难关。2. 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优化组合,将提高品牌知名度、打造企业文化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结合
这段时间,一些行业出现了人力资源错配,有的企业面临用工成本高、招聘不到员工的难题,而有的企业处于延期复工、发不出工资的窘境。疫情之下,各地区政府在鼓励企业恢复生产的同时,还出台相应政策稳定就业市场,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减少企业用工成本。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要求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当前就业政策倾向开展网络招聘等线上工作模式,鼓励拓展线上培训,支持各地线上开展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工作。以上海地区为例,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并且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延长社保缴费期,停工停职期间组织职工进行线上职业培训的,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在特殊时期更考验企业的责任担当,企业应主动做好人力资源调配,利用好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稳岗稳员,尽可能降低疫情期间的裁员人数,分担社会压力。一方面,企业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并根据地方出台的人社政策,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员工,企业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及《劳动法》相关规定,暂不支付其工资,并保留其他相应权利;另一方面企业可在疫情期间积极开展员工线上培训,提升员工工作技能,为企业未来长足发展做好准备。同时企业也可以借鉴临时性“共享员工”的创新举措,“借兵”之举既能帮助企业灵活自救,更能以抱团取暖之方式缓解全行业的用工压力。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之间“共享员工”,需要注意劳动用工的合法合规问题,规避劳动合同风险,其一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其二是工伤认定的风险,建议用工企业与用人企业事先签订借用协议,约定劳动期限、劳动内容、工伤保险等合同内容,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归属。共享员工时应当注意是借出员工方还是借入员工方,地位不同可以适用的政策和法律风险点也不同。抗击疫情是关乎全社会的事,在此特殊时期为人民尽一份力,更能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为企业生产特别是防疫物资的生产、运输等环节扫清了障碍,并鼓励企业公益捐助,对在疫情期间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奖励。政策指出要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在此,律师建议尚有余力的企业,可考虑适度捐赠疫情所需物资,或是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服务,这对企业来说是一次提升品牌知名度、塑造企业文化进而巩固市场份额的机会。对于在此之前品牌知名度不高甚至有负面新闻的企业而言,也可以此为契机,重塑企业形象。3. 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转变商业模式,寻求更好的长远发展
把握政策风向标对于企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疫情之后,预估手游、在线教育、线上办公、医疗健康和高新科技等行业会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不少地方政府为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发布了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不难看出高科技行业在未来将拥有更强有力的竞争力和生命力。以成都为例,政府支持企业围绕疫情产生的新需求自主立项、先行投入,鼓励企业聚焦大数据、物联网、5G等新兴技术,在社会治理、疫情防控、远程办公等领域开展研发,推动新技术新产品在“宅经济”“线上经济”“线上服务”等新场景的应用示范。对疫情期间企业的研发投入增量或形成“硬核科技”产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补贴,搭建创新产品供需对接活动。同时从减免科技型初创企业房租、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等多个方面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减轻资金压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公告,鼓励各地知识产权局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利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立质押登记绿色通道。以江苏省为例,自疫情爆发以来,已有37家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14亿元。在此,律师建议企业在疫情期间研发的防护用品、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等,须做好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以便在疫情期间尽快解决融资难等问题,保障企业稳定生产。企业应充分抓住新冠肺炎疫情这个发展契机,积极思考如何优化商业模式,如何将以大数据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运用到自身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中。以农业领域为例,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冲击和影响,结合全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梳理出台了11个方面23条政策意见, 包括落实强制免疫疫苗、强制扑杀补贴政策,补贴农机配置、安排农民教育培训资金、推广“农业大数据+金融”融资模式等,因此,农业生产企业可以抓住时机实现技术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产品品质。疫情期间,政府、法院强化信息化工作手段,着力推行网络办公、办案的便民便企举措表明了信息化办公是未来大势所趋。企业要加快步伐提升信息化办公能力,善于运用政府公众号学习政策、咨询信息、办理事项。疫情期间可充分利用云办公系统,尝试采用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等新模式,既省去员工上下班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又能保障员工安全,减少病毒传染风险;也可以为摸索“线上+线下”的工作模式提供演练机会。4. 做好企业合规,提高企业免疫力,有病不要乱投医
事实上,从企业存续角度来看,比起解决现金流这一短期困难,如何健全疫情期间企业的治理结构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如果企业的治理结构相对健全,并未陷入债务危机及法律纠纷,一般不会遭遇致命性性打击。换言而之,时时注重维护企业合规性,避免重大诉讼和法律纠纷,是抗疫阶段渡过难关的一剂良药,增强企业的免疫力才能确保企业在任何时刻都能经得住挑战。(相关阅读:企业跨境业务如何增强“免疫力”——新冠疫情的影响和启示)面对疫情,各省也出台了许多司法政策,通过减少现场办案、开通网上办案以避免当事人交叉感染。一些地方法院还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出台了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为区域内企业提供司法助力,纾解企业面临的难题。以上海高院为例,上海高院第一时间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要妥善处理因疫情陷入困境企业的救治问题,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积极稳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加强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企业的重整、和解工作,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在此,律师建议企业要善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默示与合同相关的约定。(相关阅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若因疫情影响面临合同违约、诉讼中止、债务到期等法律问题,应及时履行告知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积极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估测第三方(原材料、运输、仓储等)产生的预期风险,完善合同约定和生产运营流程等。涉及诉讼的应及时与律师、法院工作人员沟通,了解最新的变化,最大程度的维护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外相关企业,在处理涉外业务时,需及时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区的疫情政策和合同准据法对“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第一时间向合同相对方通知疫情情况,积极履行相应义务,及时搜集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材料,如中国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出具相关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作为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证明,减少疫情带来的法律风险。虽然疫情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但是企业需谨记,无论何时,坚守信誉和合法经营都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企业复产复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提前复工,复工后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向政府申请报备复工状况。以浙江省为例,《浙江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17条规定》明确规定:复工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建立相应的疫情管控制度,配备好防控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建立检测制度(包括体温检测制度等),加强职工食堂管理,保证工作环境卫生状况等。鉴于此,律师建议尚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企业抓紧时间严格落实。同时企业也要提醒员工应当如实申报疫情接触史,避免因恶意隐瞒疫情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从而规避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关阅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中的刑罚规制及案例评析)此外,疫情期间,各地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在疫情期间开展经营活动,需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切勿因一时之利,铤而走险,导致企业信誉崩塌,造成不可挽救的后果。5. 全面了解政策与需求,制定企业治理方案,打好复工组合拳
治病需要找到病因和良药,健康发展需要增强免疫力,这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是相通之理。疫情之下,做好企业自我问诊,充分了解有哪几类问题是影响企业健康的关键所在以及有哪几类政府推出的良药可供健康之选,做出相应的健康免疫手册。重要和必要的是,向专家问诊,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企业做好综合复工方案,健康前行。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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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声 明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