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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劳动保障纠纷的法院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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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信


法信·裁判规则

1.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某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我们在讨论工资总额的问题时,一定要搞清楚一个关键问题,即工资总额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特指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与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是有差别的。相对于劳动者个人而言,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才是其个人的工资总额。《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该条规定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意思是说用人单位购买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发放给劳动者的此方面的费用就不计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总额。因此,即使将高温津贴理解为用人单位劳动保护方面的支出,也不意味着能将其排除在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的范围之外。而个人的工资总额的范围即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实际上,高温津贴是可以认定为津贴和补贴的范围。高温津贴是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进行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给予劳动者的一种补贴。从文义解释来讲,高温津贴当然属于津贴和补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高温津贴应计入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总额计算范围,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同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条明确了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也实际上明确了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个人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即劳动报酬的范围。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3月1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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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º以下的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佛山市顺德区富高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与廖元文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对于非高温作业人员,根据2012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只要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年度的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案号:(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范某与某渔具制造厂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案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强制性规定,以没有资金为借口的抗辩理由是违法的,应当纠正。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暑降温措施而导致劳动者中暑死亡的,认定为工伤——宋某近亲属诉某金属制品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用人单位没有足够的意识为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等防护设施致劳动者中暑死亡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相应的工伤赔偿。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 2016-08-10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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