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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No! 没抢到管辖,竟要到千里之外开庭?(真实案例)

整理:劳动法研究的小肚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占,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STEPHENPATRICKMAHER,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杨广占因与被上诉人亿滋食品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广占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费用由亿滋公司承担。


其上诉理由为:


一、杨广占与亿滋公司劳动争议经由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7]第4963号裁决书,杨广占不服于2018年1月10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亿滋公司对上述同一份裁决不服,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杨广占的工作地是北京市大兴区,与亿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北京市大兴区,经常居住地也是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该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亿滋公司并没有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先予立案不能成为其有本案管辖权的依据。


三、在本案仲裁时亿滋公司主张2017年9月8日解除了与杨广占的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作为证据,仲裁委员会认可了亿滋公司的主张,作出了亿滋公司与杨广占自2017年8月31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但是亿滋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居然是“判令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自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8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与亿滋公司给杨广占发出的《离职交接通知书》矛盾。杨广占的常住地是北京,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会增加其作为普通工人的诉讼负担,不符合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法律原则。


被上诉人亿滋公司对于杨广占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管辖……”,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本案中,亿滋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杨广占与亿滋公司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故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因此杨广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小编后记

这个案例的背后,其实体现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常见的“抢管辖”手法的运用,常言道,手快有,手慢无,当事人一方可以抢先向对自己有利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成功抢到管辖后,好处多多,有时可受益于有利的裁判口径,有时通过增加对方的诉讼成本来牵制对方,总而言之,谁抢到管辖,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所以大家要记住,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在领取裁决书的时候,若有起诉的必要,一定要快速了解裁决书的送达情况,尽快提起诉讼。


顺便再对劳动者这边啰嗦几句,不少劳动者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都有这种想法,“先自己打完仲裁阶段吧,看看结果,不行再找律师……”,每次遇到这样的人,我只能说呵呵,这种想法不仅很幼稚,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上面这个案例不就是最好的说明嘛?如果案例中的劳动者在开始打官司时就请了专业的律师坐阵指导,先不说结果如何,至少律师会提醒你该注意的问题,那可能就不会眼睁睁的看着管辖被用人单位抢走了,更不用遭受千里之外出庭应诉的劳苦。奉劝打官司的劳动者,要找律师代理,最好在仲裁阶段就找,别为了贪图一点便宜最后却吃了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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