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时效怎么算?同法院不同法官判出两种结果!
作者:武汉某知名不具律师
作者按:我是一名武汉的律师。因为一双倍工资案件检索武汉中院关于双倍工资时效的判决,却发现完全相反的两个判决。怎么办?我迷糊了。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鄂01民终7209号
基本事实:
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成立于2007年10月31日。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成立之前,余美姣在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15号为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胜利街营业部做厨师。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成立后,余美姣在原地为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做厨师,每周工作五天。2016年12月,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通知余美姣不再继续工作。
余美姣出生于1960年6月9日。余美姣在2011年7月之前做早、中两餐,偶尔做晚餐,2011年8月以后只做中餐,偶尔做晚餐;晚餐因为具有偶然性,应视为加班情形。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余美姣在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处的日工作量及据此估算的日工作时间,余美姣在2011年7月之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2011年8月之后工作时间大略在平均每日四小时,每周二十四小时之内,故余美姣、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7月之前为全日制用工性质,2011年8月之后为非全日制用工性质。
余美姣、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应就双方2007年10月31日至2011年7月间全日制用工性质的劳动关系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余美姣订立劳动合同而实际未订立,应向余美姣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的二倍工资差额,金额为7700元(700元/月×11个月)。
关于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作出过变更劳动关系性质的意思表示,事后根据法律标准将余美姣、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双方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在事实上的连续性。余美姣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就劳动关系解除以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存在的未签书面合同、未缴社会保险事项提出请求,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二审裁判:
二审认为,安信证券胜利街营业部在与余美姣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向余美姣支付二倍工资差额7700元(700元/月×11个月)。
余美姣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至2016年12月,其于2017年3月28日向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未超过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
判决如下: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胜利街证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余美姣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700元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鄂01民终1813号
基本事实:
郑云于2014年4月8日到武汉杂技厅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云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
郑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向郑云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7,600元(1,600元/月×11个月)
一审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武汉杂技厅自郑云2014年4月8日入职时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郑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郑云支付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4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郑云2016年10月19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权利已超过仲裁时效,郑云要求武汉杂技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
郑云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3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上诉人2014年4月8日入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被上诉人没有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系持续当中,仲裁时效应当从违法行为终止时起算,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审法院认为:
郑云自2014年4月8日入职武汉杂技厅。武汉杂技厅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郑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郑云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郑云于2016年10月19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权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郑云要求武汉杂技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600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于法有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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