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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以法官少案件多请求指定管辖,中院:准!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25民初1074号


原告田某李某诉称,


一、原告承包土地合法有效,两证俱全,被告村委会强占收回发包地实属违法。被告村委会1995年2月2日将位于本村房后边土地1.55亩发包予原告承包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30年,从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经原榆次市人民政府农村承包合同监证,监证号10060102号并由原榆次区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不料原告承包22年后被告村委会为引进车辆检测项目,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公告竟持以不具备法人主体资质的所谓榆次土地分局“告知书”伙同开发商于2017年4月1日一夜间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授权,将原告水浇地0.61亩及树木强行推平毁损,其行为村委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之规定,原告认为:村委会自行引进检测项目必须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公告,否则违反《土地管理法》44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村委会在原告承包期间无权收回发包地并无视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未经执法部门批准伙同开发商强行推平土地及树木,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否则依法赔偿。

二、开发商无权执法强行推平原告承包地及树木。被告山西X公司即使取得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对原告不同意村委会强占地的情况下,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法院按执法程序强制执行,该无权伙同村委会采取强制措施,一夜间乘夜深人静偷偷地推平原告承包地实属无视国法,实属违法,对村委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6条及《土地管理法》44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村委会为引进检测项目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公告强占原告承包水浇地0.61亩,并毁损树木,其行为实属违法,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否则依国家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损失;2、判令被告山西X公司未经执法部门批准授权一夜间强行推平土地及树木应负连带责任赔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村民委员会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X村民委员会为法人单位且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寿阳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X村民委员会、山西X公司住所地均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绿豆湾村,且该案侵权行为地也为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长凝镇绿豆湾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告X村民委员会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如下:


被告X村民委员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处理。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7民辖440号


关于原告田某、李某与被告X村村民委员会、山西X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因该院员额法官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申请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不足,案件数量较大的特殊情况,为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及时、快捷化解纠纷,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民辖终3号


李某田某上诉称,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在发包期内收回上诉人承包土地,其行为违反土地承包合同,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有管辖地之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榆次区人民法院以员额法宫不足,案多人少等情况,请示晋中中院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其责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也同意移送有管辖地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榆次区X村民委员会、山西X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15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7民辖440号民事裁定,指定本案由寿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寿阳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5民初1074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X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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