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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自安装窃听设备,公司却被判违法解除,只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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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8)苏05民终6953号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1日,周某入职东方公司,最近岗位为驾驶员兼车队主管,双方于周某入职当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周某同时签署了《员工承诺》:“兹确认收到《员工手册》(2010年版)一份并已认真阅读全部内容”。


2017年11月28日东方公司工会就周某私自安装窃听器事件开会讨论,通过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议。2017年12月21日,东方公司周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你私自安装窃听设备,侵犯个人隐私,征得工会同意,从2017年12月1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12月21日解除,东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2635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于2017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东方公司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635元、2015年度至2017年度安全驾驶奖2100元、无违章奖900元,驳回周某其他仲裁请求。


东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原告作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合法……。东方公司称其据予以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员工手册》(2010年版)第十一章第三款第13项的规定,该项规定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者”。东方公司陈述周某在职期间私自在公司苏E×××××车辆内安装窃听器,东方公司已向派出所报警,至2017年12月21日止派出所尚未对此得出任何调查结果。东方公司确认周某未因此被行政拘留。


一审法院认为:


周某未被行政拘留,不符合《员工手册》(2010年版)第十一章第三款第13项的规定。东方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应向东方公司支付赔偿金82635元。


……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东方公司称其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员工手册》(2010年版)第十一章第三款第13项的规定,该项规定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者”。但周某并未被行政拘留,故不符合《员工手册》(2010年版)第十一章第三款第13项的规定。东方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应系违法解除,一审判决东方公司向周某支付赔偿金82635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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