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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拖欠高温津贴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支持吗

重庆的子非鱼 子非鱼说劳动法 20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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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子非鱼


案号:(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45号


基本案情:


员工2009年6月20日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4年8月31日,员工以拖欠高温津贴为由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求: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


法院意见: 


拖欠高温津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故员工诉请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公司向员工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

二、驳回员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18)赣04民终401号


基本案情:


原告汪某自2014年12月入职以来至2017年9月4日一直为煅烧车间的行车工,被告未向原告随同工资按月发放每年的6至9月的高温津贴。原告申请仲裁要求给付高温津贴。


一审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每年6到9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原告2014年12月至2017年8月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从事煅烧班的行车工,被告未予向原告发放高温津贴,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1个月的高温津贴2640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被告久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汪某高温津贴费2640元。


二审认为:


参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的工资组成部分,从事室内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月高温津贴为240元,每年发放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上诉人汪某2014年12月23日至2017年9月4日在久通公司处工作,为煅烧班的行车工,久通公司未随同当月工资向上诉人汪某发放高温津贴,应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240元×11=2640元)。至于久通公司认为上诉人汪某要求补发高温津贴的诉请已过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久通公司拖欠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汪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清偿的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小编有话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带薪年休假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必须对高温津贴定性了。津贴的种类是非常多的,百度:津贴,是指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矿工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此外,生活费补贴、价格补贴也属于津贴。


津贴是不是工资呢?


是工资,则有特殊保护。大致有以下几个保护,一是拖欠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表述为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间,在职期间随时主张不过时效,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其他请求的时效为一年。二是最低工资保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三是最高工时保护,加班有加班费,延时1.5、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标准工时下)。四是赔偿责任,劳动者投诉到监察,监察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加付50%-100%。五是可以拖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等。


工资呢,其实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在第五章,第五章只强调按劳动配合,及时支付,最低工资,对工资并没有定义。

 

各个部门关于工资的定义也并不完全一致。


(1)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国家统计总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2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5)台湾劳动基准法第3条规定,工资:谓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6)国际劳工组织的保护工资公约第95号第1条规定,本公约中,工资一词系指不论名称或计算方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对另一位受雇者,为其已完成的工作或将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将要提供的服务,可以货币结算并由共同协议或国家法律或条例予以确定而凭书面或口头雇佣合同支付的报酬或收入。


(7)《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这个办法是谁出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除了人社部主管部门外,国家安全总局和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凭什么越界来定义工资?不同的部门,对工资总是指手画脚,统计局从统计的角度,国家税务总局从税收的角度,财政部从福利的角度,现在卫生部、安全总局和总工会居然也插一脚,还嫌劳动法不混乱?


看到这里,我们以为,高温津贴是工资。

虽然有的地方按工资处理,可是有的地方法院并不给面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实施日期:2015.09.02】


九十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1号】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规定上看,高温津贴是工资。但是从法律上,高温津贴真未必算工资。


所以问题来了,以拖欠高温津贴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遇到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真有可能是不一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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