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被狗咬伤,去找狗又被主人打骨折,是不是工伤?
案号:(2013)通行初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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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薛某系甲公司员工,2011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工外出采购办公用品,行至北京市西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后报警,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薛某在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薛某系甲公司职工,2011年10月11日下午其在因工外出购物途中被狗咬伤,之后在民警带本人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薛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当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薛某诉称
薛某认为其系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均在外出期间,两伤害行为密切连贯,且狗咬伤行为已被认定工伤,将同一事故的两个伤害行为隔离处理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薛某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薛某环指指骨骨折为工伤。
人社局辩称
2011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薛某因工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路经西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右手小指(犬咬伤已认定为工伤)后报警,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薛某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薛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发,更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薛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人社局依法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薛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薛某在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薛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薛某在2011年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薛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维持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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