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撤诉,又起诉的如何处理?
小编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18号)第1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当事人撤诉的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5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按照自动撤回仲裁处理后,该当事人又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虽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委同意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5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不予受理裁决、决定或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撤回起诉或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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