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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宇:农业规模经营与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中国乡村发现--从这里发现中国乡村

2014-07-26 张红宇 乡村发现

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必须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制度,为规模经营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

一、规模经营对于我国农业尤其粮食生产有现实意义
近几年,各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很快,对保障农产品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1.可以解决务农劳动力结构性短缺问题。近几年尽管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现象突出,但农业和粮食生产保持稳定发展,土地规模经营作用明显。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后,大多将承包地流转给种田能手、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农业企业,较好地解决了谁来种地的问题,避免了土地撂荒,有利于实现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得到了提高。
2.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模经营主体更有积极性、更有能力筹集资金、投入精力来平整土地、修建沟渠、硬化路网,使耕地集中连片,为大型机械作业提供基础条件。使用农机不仅能有效地替代劳动力,还能大幅降低生产成本。水稻机插秧一亩成本约40-50元,人工插秧至少要100元。规模经营刺激了农机化水平的快速提高。2011年底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4.8%,农业生产方式进入了以机械作业为主的新阶段。
3.有利于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规模经营主体更注重粮食生产效益,更在意科学种田、选用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不仅节约了成本、增加了产量,还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人多地少的东部地区,规模经营主体注重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人少地多的东北地区,规模经营主体注重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二者都有大量成功范例。
4.有利于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土地规模经营不仅可以通过“小块变大块”消除田埂,增加种植面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还能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小麦为例,传统人工撒播亩用麦种30-40斤,机播仅需15-20斤,病虫害统防统治比分散防治节约用药30%以上。水稻规模经营育秧的秧板田更少,机插秧用水量只相当于人工插秧的1/3。规模经营小麦亩产比分散经营普遍高出50公斤,玉米和水稻要高出100公斤。
此外,还有利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在规模经营主体的带动下,粮食生产的耕种收等主要环节机械化率不断提高,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模式不断出现,产生了很好的效果。

二、种植业和粮食生产有条件实行规模经营
在人均耕地面积有限的情况下,对于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否实行规模经营,需要深入探讨。
1.种粮大户比一般种粮农户效益可观。衡量种粮效益,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分散自耕农户,其粮食产值在扣除农资等物化劳动后,剩余的可以视为劳动报酬,也可以视为种粮效益;另一种是规模经营大户,其粮食产值在扣除物化劳动、土地租金和雇工成本后,剩余的才能视为业主报酬或种粮效益。据我调查,安徽淮北一般农户经营自家承包地,目前一年稻麦两季纯利为900元左右;种粮大户租地种植,由于租金和雇工成本较高,一年稻麦两季纯利约600元左右。从这个水平看,种粮收益低是普遍现象。但从全国来看,近几年种粮效益是逐步提高的。根据国家发改委数据,2005—2011年全国小麦、玉米、水稻三种粮食品种扣除人工成本后的亩均纯收益,从122.58元上升到了250.76元。据此推算,一年两季粮食纯收益从240多元提高到约500元。对规模种粮大户来说,由于规模较大,种粮收益相对是比较可观的。
2.种粮大户比一般种粮农户更有种粮积极性。近几年国家逐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对粮食市场价格起到了很好的支撑作用,也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一是粮食主产区农民是愿意种粮的。农民作为理性经济人,是否选择种粮是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在粮食主产区,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健全完善,老人和妇女也能种粮,而且随着粮价提高,农民愿意种粮。二是种粮大户积极性更高一些。一般农户种粮主要为了解决口粮,而大户种粮更多地出于增加收益。种粮大户更在意降低成本和提高单产,更在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产出,再加上许多地方制定了扶持种粮大户的政策措施,刺激了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这与国家保供给、保粮食安全的农业发展目标高度一致。
3.规模经营前景广阔。当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规模经营趋势明显。据农业部最近统计,2012年经营面积3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大户887.4万个,土地经营总规模超过5亿亩。从发展趋势看,农业规模经营是有发展前途的。

三、推进有利于规模经营的农地制度创新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为重要、不可替代的生产资料,因此农业规模经营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土地规模经营。我认为要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两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明确把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相对独立的承包权与经营权,构建以“三权分离”为特征的新型农地制度,为农业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1.现行“两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有创新必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以农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和农户拥有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农地制度。这种制度安排较好地处理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关系,呈现出良好的制度绩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承包经营权的分权设置已经越来越呈现出创新的必要。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包含多重权利。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包含占有、使用、收益等多重权利的组合。历史沿革与国际经验表明,各项权能在不同主体间的分割与界定,是决定农地资源配置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二是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主体分离已日趋普遍。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民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变化,人户分离的农户家庭越来越多,农村土地承包权主体与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况也日趋普遍。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流转比例已经接近20%,上海、苏南等发达地区更是达到60%-80%以上。实践发展对创新农地制度提出新要求。
2.实施“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切实可行。实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充分考虑到了现有的农地制度格局,兼顾了各方利益,具备现实可行性。一是“三权分离”是对现行农地制度的继承和发扬。实施“三权分离”是在稳定现行农地制度和利益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和明晰所有、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是对现有农地制度的发扬和优化。二是“三权分离”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实施“三权分离”的农地制度,明确界定“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对农户承包权的保护,土地承包权因农户的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产生,受到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对经营权的强调和保护可使土地使用者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产出效率。保护承包权以求公平,用活经营权以求效率,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明晰“三权分离”农地制度的内涵要求。一是明确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内涵。在明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农户从集体获得包括承包权和经营权在内的完整权利。承包权长久不变,如果农户从事非农产业,经营权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向其他经营主体流转。二是凸现土地承包权的财产功能。土地承包权是农户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要通过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功能,使其在流转时能够获得资本收益,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发挥作用。三是用活经营权提高农地资源配置效率。这是构建“三权分离”农地制度的重要目标。要在坚持农地农用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稳定土地经营权主体的预期,为稀缺农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创造条件,解决一些地方频频出现的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的矛盾,以利于发展农地规模经营。
总之,推进“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不会改变集体的土地权利,但强化了农地的财产功能,优化了农地资源配置,既有利于强化承包方地权的稳定性预期,也有利于经营方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从而为农业规模经营解决了最为关键的瓶颈问题。

四、健全完善农业规模经营的相关措施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需要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1.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干、支、斗渠及泵站设施建设由中央政府买单,农渠和毛渠建设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以县级为重点统筹规划项目建设,分期分区域重点投入。二是耕地改良。加大土地整理、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建设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平整土地,推进集中连片经营。平整土地涉及到承包地块调整,要在农民自愿前提下推进。三是路网配套设施。重点解决南方丘陵山区机耕道路建设问题,为机械化生产提供必备支撑。为体现支持规模经营的政策导向,要建立土地流转农业项目优先制度。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且重点安排项目资金。
2.着力推进农业机械化。一是发展植保、抗旱等专用机械。在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大田抗旱浇水、粮食烘干等方面,研发生产一批价格低廉、性能优良、操作方便的专用机械,让规模经营主体有选择、买得起、用得上。二是发展替代劳动力的其他机械。针对玉米收获、水稻种植、油菜机收机播、棉花机收、甘蔗收获等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机械作业水平。三是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适当提高大型、具有复合作业功能农机具的补贴标准。新增农机购置补贴重点向规模经营大户和专业合作社倾斜。
3.不断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要在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关注统防统治、机械化、抗旱排涝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一是立足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以粮棉为主、产业结构单一的地区,重点发展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畜牧、家禽等养殖大县,重点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在蔬菜种植、水产养殖等区域,重点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二是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对规模经营主体领办农机服务、统防统治、抗旱排涝等专业合作社,在开办运营、技术培训等方面予以扶持,在用油、用药、机械设备等方面给予补贴。
4.加大金融保险、补贴、用地等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创新贷款担保抵押方式,将大型农机具、渔业等纳入中央财政保险补贴覆盖范围,扩大补贴品种,提高补贴比例,增加补贴总量,并探索建立农民按不同费率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分级承保的农业风险保障制度,不断提高风险保障水平。二是增加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考虑两种办法,一种是在现有补贴种类基础上,新增补贴向规模经营倾斜;另一种是增加专门针对规模经营的补贴种类,由各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直接补贴规模经营主体。三是认真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解决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问题。

(作者系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司长)


(此为原稿,与书刊有出入)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第2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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