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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辉:农业产业组织制度要创新而非异化-中国乡村发现--从这里发现中国乡村

2014-10-23 黄祖辉 乡村发现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我本来有一个发言的PPT,会议论文集上也有。但我昨天在东平参加实地考察以后,有了一点新想法,所以就改了发言的题目,我想这样会更有针对性些。我现在发言的题目是“东平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若干制度启示”。因为股份制、合作制、产权、组织都是制度范畴,主要讲三点。

一、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特有的制度

为什么说股份合作制是农业特有的制度?这是因为在产业组织制度中,合作制是农业特有的制度。工业产业没有合作制,工业产业占主导的组织制度是公司制。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曾出现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的乡镇企业,但实际上是戴个红帽子,因为当时股份制还没有被完全接受,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种戴着股份合作制帽子的乡镇企业很快脱下这顶帽子,还其股份制企业的面貌。农业为什么要搞合作制,原因在于农业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制度是农业最基本、最有效的组织制度,家庭农业不仅能适应传统农业,而且也能适应现代农业,这已为当今世界的农业实践所证实。但是,农业的家庭经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何寻找一种既能保持其制度优势,又能克服其局限的组织制度与其相匹配,那就是合作制。这就是合作制在农业领域这么普遍的原因,但如果农业不需家庭经营了,那么合作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从这一意义上讲,合作制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一对孪生体。农业合作制为什么又要引入股份制?在国外,这被称作是新一代合作制,其主要的原因是合作社向农业产业下游延伸,即纵向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合作社在向下游延伸的过程中,会进入加工领域,这实际是进入工业领域,工业领域的适宜组织制度不是合作制,而是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合作社就变成了股份合作社了。一个产业组织如果能处理好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关系,那就意味着它能同时发挥合作制、家庭经营制和股份制的优势,使公平、民主和效率融为一体。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特有的制度

为什么说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业特有的制度?原因是中国特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使然,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在世界上的农业中很普遍,但土地股份合作制却是中国仅有。中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这样一个独特的制度,而国外的土地要么是私有,要么是国有,通常无需在合作社向下游延伸中引入作为股份的土地,而是引入作为股份的货币资本或技术就可以了。但在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为了使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承包者---农户能够在土地经营中更好实现各自的土地利益,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条理想的途径。昨天看了东平的几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类型,联想到这些年国内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感觉决不是偶然现象。一个合作制,一个股份制,然后加上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也使得我们的农业家庭经营与国外的不太一样,即土地承包权还不是完全的产权,还必须与土地所有权的代表---集体共同分享,而土地的股份合作制倒真是一个能够使得我们中国特色的土地产权制度得到有效实现的制度。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农民可以凭藉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的入股获得相应的收益,不仅在于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制使土地资源得到优化利用,而且还在于村集体经济通过土地的股份合作制,使土地所有权得到经济上的实现。东平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总之,土地股份合作社搞得好,既有助于农民实现他的财产权利,又有助于村集体焕发活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制度有效实现的路子。

三、推进农业组织制度创新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是处理好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关系。这个非常重要。为什么这么说?因为现在有许多所谓的股份合作社,股份是真的,合作是假的,是股份制取代了合作制,合作制是名不符实,而我们的政府却不加以鉴别,还给予补贴。为此,一定要处理好两者关系。一是利益分配关系。主要是要体现按合作制原则的利益分配。二是上下游关系。在纵向一体化情况下,上游领域尽可能以合作制为主,下游领域可以以股份制为主。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股份合作社基本都是合作制占主导,合作社内部的加工企业是合作社的子公司,但都是由合作社控股。中国目前的情况却相反,因为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力量不强大,因此在产业化经营中,往往是企业占主导,进而在股份合作中经常是股份占主导,或者是少数核心人物占主导,使得合作制的基本原则难以得到体现。

二是处理好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的关系。现在有不少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和经营农业,但往往处理不好家庭经营与企业经营的关系。他们在流转农民土地后,尽管对农业采用了规模化的布局、现代化的技术和统一化的营销,但却常常是放弃农业的家庭经营,而是采用企业化的雇工经营,通过一定的分工作业,让农民为其打工,结果不仅用工成本不菲,而且劳动控制成本很高,生产效率降低,陷入发展困境。而有的投资或经营农业的工商企业却将企业经营和家庭经营有机结合,将流转整理后的土地以“反租倒包”的形式再让农户承包经营,效果就不错。这表明,单纯按企业的雇佣制管理模式来经营农业,尤其是农业的上游,并非是最合理的选择,还是家庭经营更有效,再次基础上引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就不会走偏,如果农业生产者与企业或者所谓的合作社成了雇佣关系,那就不能称其为合作制了。

三要辨析组织创新和组织异化。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中出现了不少新兴的农业组织,如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农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等等,其中不少是农业组织制度的创新,但也有不少是农业组织制度的异化,值得引起关注。农业组织为什么会异化?政府有推不掉的责任。在计划经济时期,我们曾有组织被异化的经历,那时是意识形态异化组织,而现在是政府经济手段异化组织,而这种异化过程还往往不为我们的政府所觉察。比如,这些年政府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出台了不少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或者股份合作社(农场)的政策,甚至于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为了获得支持或完成考核任务,形形式式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股份合作社应运而生,但深入考察,不少都存在异化现象,如一些家庭农场,并不是家庭自我经营,而是雇工经营。一些合作社,根本不存在合作制的元素,但却获得了政府的优先支持。如果这种现象不引起警觉和纠正,不仅会搞乱我国转型中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而且会加剧组织异化,扭曲主体行为,导致政策不公。

四要推进要素股权化和股权可交易化。包括土地、资本、技术等要素的股权化在农业中已逐渐十分普遍,但就土地这一要素而言,由于存在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还需在土地股权化过程中处理好“三权”的关系,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土地的经营权已经可以比较充分的流转或股权化,但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股权化却没有破题。即使农村土地的“三权”都能实现股权化,但如果不能实现充分的流转或交易,权益所有者或占有者也仅仅是获得了土地权益的分配凭证和权益的红利,但仍不能实现这种权益的市场交易,如果能实现股权的充分流转和交易,则农民的财产权利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益都可以得到更好地实现。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哪里?一是土地承包权,而不仅仅是经营权,要能够股权化,并且能够流转和交易。二是现行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要改革。因为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具有社区性和封闭性,它限制了非社区成员参与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交易,而只有社区范围内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交易,农民的土地权益是难以得到充分实现的。为此,在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使土地“三权”分离建立在“三权”可交易的基础上,使封闭性、成员依附性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向开放性、契约依附性的新型集体经济制度转变。在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这种改革和探索可以先行一步。

(本文为笔者2014927-28在山东东平的“土地股份合作与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高端论坛”上的发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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