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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李培林:城市化过程为什么落下了城中村

2015-10-12 李培林 乡村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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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说:在城市与农村的夹缝中生存的不仅有一群人,还有“一线天”与“握手楼”。


从宏观上来看,城市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改造村落社会结构的必由之路。而且我们通常认为,这个城市化的过程是充满农民的欢庆、喜悦和梦幻的。然而,在村落城市化的最后一环,在这村落的终结点上,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个千年村落的文明裂变和新生的艰难?我们在本文提出和试图回答的问题是:在世界城市化的经历中,为什么惟独在中国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出现了“城中村”?它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还是一种非理性的构造?“城中村”的顽强存续究竟是一种什么机制或功能在起作用?


问题的提出


把村落终结过程作为研究对象,比较适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可能就是参与观察了,在对历时性的“过程”研究方面,一个时点上的共时性问卷调查显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利用问卷调查数据进行生命历程的研究已经取得很大的突破,但数据反映“过程”还是欠缺“丰满”和“质感”。当然,对个案的参与观察研究,也容易囿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失去普遍的解释力。我们的目的也许过于宏大了一点,我们试图在研究中建立一种关于中国村落终结的具有普遍解释力的理想类型。


在中国改革开放后村落城市化过程的链条上,社会学已经有众多不同类型的散点研究,如周大鸣对广东都市里的村庄“南景村”的研究,王春光、项飙、王汉生等对都市外来流动民工和农民小业主聚居地北京“浙江村”的研究,折晓叶对高度工业化的东南地区超级村庄“万丰村”的研究,陆学艺等人对北方地区初步工业化的“行仁庄”的研究,王铭铭对发达地区农业村闽南“美法村”、“塘东村”的研究,黄平等人对欠发达的民工流出地4省8村的研究,等等。通过对村落城市化链条每一个发展环节理想类型的建立,就可以在理论上再造中国村落城市化的生动而又丰富的全过程。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自2001年10月对广州市7个“城中村”的调查,它们是石牌村、棠下村、瑶台村、三元里村、同德村、冼村、杨箕村、林和村和猎德村。我们在调查中访谈了部分政府管理者、村干部、村民和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打工者,形成了一个更加深入细致的访谈调查的结构性框架。这是一项关于“都市里的村庄”研究课题的初步调查,所以本文也相当于此项研究的开题报告。据统计,广州市共有139条“城中村”,以“条”而不是以“个”为单位来计算“城中村”的数量,表现出“城中村”融入城区的特点。这139条“城中村”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处于繁华市区、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二是处于市区周边、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三是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我们调查研究的“城中村”,基本只限于第一种类型,因为它们最突出地呈现出村落终结的特点,这个类型的村落在广州市139条“城中村”中约占1/3,本文中“城中村”概念的使用,也特指这一种类型的村落。


“城中村”的产生: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


要想了解“城中村”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来说应当从“城中村”本身作为城乡二元混合体的典型特征入手。如果说在市场经济和再分配经济之间存在着“混合经济”的话,那么“城中村”就是在城市和村落之间存在的“混合社区”。“城中村”的生活方式已经完全城市化了,“村民”们也都居住在市区、甚至是中心市区,他们已经完全不再从事或基本上不再从事属于农业范围的职业,甚至他们的户籍也已经全部或绝大部分转为城市户口。那么根据什么还称他们为“村落”和“村民”呢?难道以上这些方面不正是我们平常区别“村民”和“市民”最通行的标准吗?


“城中村”的村落特征或许显示出我们容易忽视的一些更深层的城乡差异的体制因素。这些因素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所有土地的产权归国家所有,而村落土地的产权归村落集体所有,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国家可以征用作为农民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但难以征用作为农民生活资料的宅基地,所以“城中村”嵌入市区的住宅用地和部分村集体房产用地至今还是归村集体所有,我们在随后的分析中会看到这种差异的重要性和巨大影响;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的差异。根据法律,城市社区由作为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而村落社区则由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管理的一切费用由村集体承担,这是形成我们在后面要分析的“村落单位制”的一个根本的因素;三是与土地制度和管理制度相联系的“村籍”制度。我们容易认为,城市化的主要阻碍是一个户籍制度问题,农民身分的转变就是从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但“城中村”的“村民”已经由于耕地的征用而几乎全部转为城市户籍,但他们仍然保留着“村籍”,对他们来说,“村籍”比“户籍”重要得多。正是因为具有“村籍”,他们同时也是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并因此与外来的村宅租客和一般市民在经济地位上有极大的差别,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宁可为“村民”而不愿为“市民”。


问题在于,就宏观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惟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此问题,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城中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们在本文中则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城中村”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城中村”的真正难点。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社会学和人类学中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认为小农是缺乏现代经济理性的,并往往陷入非理性的“深层游戏”,即使不能武断地认为他们是非理性的,小农具有的所谓“理性”也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对于生活较为富裕的农民来说,这是因为农民在缺乏资本积累和增值的外部刺激情况下保持的“安逸自足”和“明哲适度”的生活态度,而对于生活艰难的农民来说,则是出于规避生活风险的“生存理性”。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很多经济学家和一些历史学家论证了以“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认为农民的潜质其实与土地投资者没有什么差异,一旦有来自外部的新的经济刺激,农民一样可以走出支配他们的“生存逻辑”,做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这两种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而对于濒临“村落终结”的“城中村”的“村民”来说,这种“巨变”是真实地发生了。


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村民每户的宅基地面积在70多平方米,用市亩制计算,也就是一分多地。农民创造的“一分地奇迹”,是最大化地利用了土地价值,把楼盖到6—8层,使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增加到400—600平方米,而且建筑从2层以上探出,最大限度地挤占了公用街道的“空域”,尽管并没有占用公用街道的“领土”。“村民”们一般是自己居住一层,而把底层的铺面和其他住房全部出租。铺面的租金要视商业位置而定,差异较大,而住房的租金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10—15元,这在市中心的地理位置是非常便宜的价格。每层楼一般有两个单元房,但由于租客很多是外地单身来打工的,所以一个单元也可能是几个租客合住。“城中村”里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个单元的租金并不是固定的。比如,一个单元如果一家人居住,租金是每月600元,但如果是4个单身合住,就是每月800元,每人分摊200元,5个人合住每月就是900元,每人分摊180元,6个人合住则是每月1 000元,每人分摊160多元。但是这种逻辑并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因为“村民”们已有了住房折旧的概念和规避“拥挤”风险的意识,他们有一个约定俗成的符合效用最大化的房客与居住面积匹配的比例。


“城中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1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


“城中村”的“房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消失”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正的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3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6—8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6—8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6—8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惟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共生、共有和分红


“单位制”原本是特指中国再分配经济体制下城市国有部门的组织形态,已有众多的研究。在“单位制”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仅是一个工作或经营单位,也是一个社会生活和政治管理单位,单位成员在身分、就业、养老、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对其所在的单位组织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城中村”里,我们发现也存在着与这种组织形态很相似的“村落单位制”,尽管“村民”已经没有了耕地,也多数不在这个村落中工作,但他们在收入、生活、情感、社会交往、心理认同等诸多方面,却依然对自己的“村落”具有很强的依赖关系。


“村落单位制”是两方面的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二是村落集体经济产权下的分红。在“村落单位制”下,“城中村”就像是镶嵌在都市的汪洋大海里的一个个孤岛,大海是一个陌生的世界,而孤岛中是一个熟人社会。


村落管理与街道管理实际上有很大的差异。在街道社区的管理中,街道办事处只负责有限的事务,而教育、卫生、治安、供水、供电、道路、环境建设、征兵等社会事务,都是由条条的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而在村落社区的管理中,村民委员会几乎要负责与“村落生活”有关的这一切事务,村长的责任就类似于村落这个大家庭中家长的无限责任。街道社区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国家财政支付,而村落建设和管理的费用是村集体支付。棠下村里生活着6000多原“村民”和3万多外来打工者,为了管理村落社区生活,村集体雇佣了100多个治安人员,30多个卫生保洁人员,15个市场管理人员,6个计划生育管理人员,20多个垃圾运送人员,此外村集体还要负责1000多老年村民的养老金、村民的医疗补贴、村小学教师工资外的福利补贴及小学硬件建设、村道路和管线的建设、村民服役的补贴、献血补贴、上高等学校补贴,等等。


该村的集体经济一年的纯利润约1亿多元,其中约12%—15%要用于以上这类社区管理、建设和服务的公共支出。这种公共支出的比例关系在其他“城中村”也大体如此。如石牌村原“村民”9000多人,外来的居住者4万多人,每年村集体纯收入平均9000多万元,税收500—800万元,日常行政支出几百万元,用于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1000多万元,剩下可供分红的利润4000—5000万元。村集体对“城中村”社区生活的全面负责,形成了“村民”对“村落单位”的依赖,但这种依赖还因为另外一个更深层的原因,这就是具有村落排他性的、社区内非村民不能分享的村落集体经济分红。


“城中村”早期的集体收入来自一些集体兴办的劳动密集产业,如纺纱、酿酒、造纸、制砖、制茶、石料加工、服装加工等等,但随着城市劳动力价格和土地使用价格的升高以及城市劳动密集产业的衰落,“城中村”经历了一个“去工业化”的过程,现在村集体的收入主要来自村集体的物业收入。管理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是“经济联社”,下属若干个“经济社”,它们都独立核算,与行政管理上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实际上是一体化的。在这里我们仍能看到过去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队为基础”的影子。对于“城中村”来说,公社彻底解体了,但大队和生产队的组织遗产却保留下来,成为“村民”在股份合作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起来的组织架构,“村民”们既是“经济社”的股东,也是“经济联社”的股东。


“经济联社”和“经济社”实行的是“股份合作制”,而它与“股份制”和“合伙制”都有区别,实际上是村行政与村经济一体化的产物。“股份制”是“一股一票”,“股份合作制”却是“一人一票”;“合伙制”的合伙者都是老板,并可退出资本,而“股份合作制”的一般村民股东谈不上有什么决策权,股份也不能退出。但也有共同点,就是按股份分红。


股份的分配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按籍分配”,凡是村民,不分长幼,股份平等,一般每人5股,俗称“人头股”;二是在此基础上的“按工龄分配”,每一年工龄折为一股,俗称“年资股”。“人头股”加上“年资股”有一个最高限,一般是25—30股,股份可以继承,但不能转让、退股和抵债。由于“城中村”主要是物业收入而不是产业收入,所以基本上没有其他发达地区工业村出现的“资金股”、“技术股”和“关系股”等。


近两年,“城中村”发生了或即将发生两个重大的体制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经济联社”到“集团公司”的转变,这是“村民”主动选择的合约式转变;二是行政管理体制从“村民委员会”到“街道办事处”的转变,这是政府主导的新的制度安排。这两个转变的过程是完全不同的,前者是实质转变快于形式转变,而后者是形式转变快于实质转变。


在经济体制转变方面,1994—1995年,为了避免村民流动和迁移带来的股权纠纷,彻底解决集体经济产权内部边界不明、产权主体不清的问题,在“村民”的呼吁、推动和政府的支持下,“城中村”先后实行了“一刀断”的产权制度改革,从一个时点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即村落新增人口、劳动力不再增加股份,减少人口也不再减少股份,此后不论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增加或减少,都由股东按股份共有。这项“股份固定化”改革以后,“村民”获得几乎完整的产权,自己的股份不仅具有收益权,也有了自由处置权,股份不仅可以继承,也可以转让和抵押了,但退出还是有限制。这样,产权的运作不再是遵循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而成为遵循法律的正式制度,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司化”,也是顺理成章的了。但是,由于这种“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几乎是“无成本”的物业收入,所以产权的占有和收益具有集体的“封闭性”,它不允许外部资金的注入来改变产权结构和分享收益。


另一项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2000年,政府为了加快城市化速度,出台了“‘城中村’整治建设计划方案”,要求“城中村”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行公司化管理,原村委会及其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由街道办事处替代。然而,截止我们调查的时候,这种管理形式的转变并没有带来实质的变化,村里除了不再负责外来人口的暂住登记,其他一切社会事务仍然是由村里负责,村“集团公司”成了“影子内阁”,因为政府很难、并且也并不急于拿出巨额财政来替代原村委会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支出。原来设想的“村落”改“街道”这种结束村落体制的根本性制度变迁,似乎并没有真正改变了什么。


“村落单位制”与“国有单位制”实际上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即单位利益的排他性和对内部福利的追求,增加了其内部的凝聚力,但限制了资源的流动并加重了社会事务管理的成本。改变“单位制”的关键,不论是“村落单位制”还是“国有单位制”,都不是某种形式化的制度变迁,而是要找到替代或消散“单位制”的“社会事务成本”的办法。


在“城中村”从“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中,如果其“社会事务成本”真的可以由政府公共支出替代,运行的效率和效益应该是提高的。然而在调查中,“城中村”的干部似乎并没有对此前景表示乐观,不知究竟是因行政管理权力的失落还是由于村经济的发展本来就很难离开这种权力的支持。


小结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凯歌。然而我们从“城中村”村落终结的过程中看到,户籍制度在这里几乎已经不再发生作用,但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广州“城中村”的情况,或许有其许多超阶段发展的特殊性,但它预示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各种冲突是有普遍意义的。


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裂变和新生,也并不是轻松欢快的旅行,它不仅充满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随着巨变的失落和超越的艰难。


※注: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原标题为《巨变:村落的终结--都市里的村庄研究》,内容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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