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了还不能“还手”?|@检察官
正当防卫 VS 防卫过当
这也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上法定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是权利的自力救济
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
这是家喻户晓的法律规定
也正因为如此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十分谨慎
避免有人拿正当防卫当挡箭牌
造成不必要的严重后果
这位网友所描述情况
简单来说就是被围殴时采取防卫手段
造成侵害者骨折
这种情况司法机关是怎样认定的呢
来听听检察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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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
人们对正当防卫存在很多曲解
小编就来为大家列数一下
大致有以下这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9.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其实吧
多数时候打架的起因
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琐事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我英雄本色?”
结果往往让自己“损失惨重”!
所以
遇到他人先动手打你时
该怎么办呢?
1. 三十六计,走为上策。
2. 立即拨打110寻求警察保护。
通俗来讲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
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法益
倘若为了维护自身的法益
反而去损害了侵害人更大的法益
这于情于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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