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
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确保2017年在本市举办的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采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单双号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在本市实行机动车按号牌尾数单双号限制通行:
18月31日、9月1日、9月3日、9月5日,允许车牌尾号(指车牌号码中阿拉伯数字的最后一位,下同)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29月2日、9月4日、9月6日,允许车牌尾号为偶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车牌尾号为奇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3大中型客车(核载10人以上的载客汽车)、出租客运车(不含租赁车辆和网约出租车)不受单双号限制通行。
二
对非闽D号牌车辆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禁止非闽D号牌车辆(指登记地不在本市的机动车,下同)驶入本市道路;
2已在厦的非闽D号牌车辆,禁止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
3非闽D号牌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
对危化品运输车限制通行
2017年8月27日8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禁止危化品运输车(含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在厦门市上道路行驶。
其中8月27日8时至8月31日24时期间,确需通行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允许22时至次日5时通行,其他时段禁止通行。
四
大型货车限制通行
2017年8月31日0时起至9月6日24时止,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在厦门市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已取得货车通行证的,允许每日22时至次日5时按原先指定的路线(区域)行驶,其他时段禁止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2未取得货车通行证的,禁止在思明、湖里区上道路行驶;每日5时至22时禁止在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上道路行驶。
五
以下机动车(含非闽D号牌)
通行不受本通告限制
持有重大国际性活动通行证件的机动车;
2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车辆,以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校车、殡葬车、军车(含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编机动车);
4悬挂使领馆号牌以及经批准临时进入我国境内参与重大国际性活动的车辆;
5每日22时至次日5时,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菜篮子”货车、邮政快递货车(允许通行市、区际检查站的快检通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实行其他临时性交通管理措施,请广大交通参与者服从路面交警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市民提前做好生产生活出行安排,减少私家车辆出行,提倡公交出行,文明交通,共同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特此通告。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重大国际性活动举办期间实施“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为保障2017年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需要采取限行管理等一系列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和交通诱导,以有效调控机动车出行总量,并保障民生需求的基本交通出行需要。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21条之规定,制定、发布《关于对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厦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先核发的有关危化品运输通行证是否依然有效?
答:2017年8月27日至9月6日,厦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原核发的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含有效期内)一律暂停使用。8月27日8时至8月31日24时期间,确需通行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允许22时至次日5时通行,其它时段禁止通行。
2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证去哪里办理?
答:(1)岛内申办:目的地、始发地或通行线路在思明区、湖里区的车辆,申请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填写《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审批表》《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申办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明细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齐全申报材料,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思明、湖里大队窗口办理,经过辖区大队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通行证。
(2)岛外申办:目的地、始发地或通行线路在岛外四区的车辆,申请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填写《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审批表》《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申办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明细表》并签字盖章后,携带齐全申报材料,到岛外各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窗口办理,经过辖区大队审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通行证。
3办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证审批表;
(2)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申办危险化学品运输通行证明细表;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申请人(车主)身份证、行驶证、保险凭证、驾驶人驾驶证、押运人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
(5)机动车所在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上岗资格证书(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8)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复印件;
(9)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已安装完好的GPS或行驶记录仪的证明材料,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品名、危险特性、应急处置措施、应急电话等材料。
何时受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证的申请?有效期限是多长?
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申请,有效期限为2017年8月27日8时起至8月31日24时止。
5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在哪里办理?办证受理时间和通行证有效期期限是多长?
答: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办理,按照原有法律规定和程序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办理;办证受理时间和通行证有效期与办理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证相同。
三、载货汽车
大型货车原有货车通行证是否有效?是否需重新办理?
答:已取得货车通行证的重、中型货车,且货车通行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新办理,但应按照指定路线(区域)通行。
2货车通行证在会晤期间还可以办理吗?
答:可以正常申请办理。
3涉及民生保障的货车怎么通行?
2017年8月27日至9月6日,每日22时至次日5时,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菜篮子”货车、邮政快递货车允许通行市、区际检查站的快检通道,不受重大国际性活动期间有关交通限行措施限制。
4本地小型载货汽车如何通行?
答:对于本地小型载货汽车(蓝牌),按照原限行规定,即《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思明区、湖里区及部分桥梁隧道道路限制载货汽车通行的通告》(厦公交管通﹝2015﹞32号)执行,并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
四、非闽D号牌机动车
非闽D号牌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可以在厦门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吗?
答:可以,但是车辆入厦后须在指定长途汽车客运站(岛外在集美长途客运站、岛内在枋湖客运中心站)安检落客。
五、关于执法和服务保障车辆的通行规定
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执法和服务保障类车辆(含外地市前来厦门保障的车辆),如行政执法、交通执法、市政服务、抢修、环卫清扫等,以及清障、救援类专项作业车,经厦门110联动、市政环卫、公路交通、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经厦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受限行管理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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