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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锋| 散步捡到100元钞票 竟意外打掉一传销犯罪团伙

2017-04-24 法邦网 反传救助中心



2017年4月20日,惠阳区公安分局古井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说是在长兴街路面上捡到一百元,打开一看,上面写有“我被骗传销,救救我,控制我在6楼”等的字样,于是选择报警。古井派出所领导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往辖区长兴街,通过对附近6层以上的楼房进行排查,最终确定受害人在长兴街某栋6楼605室。


因对里面具体的情况不了解,怕受害人受到伤害,民警找来房东了解情况后,制定出解救受害人的方案。先派民警让房东以登记为由让605房人放松警惕开门,民警讯速冲进去将605房的6名人员全部控制。并成功解救出受害人陆某树,抓获5名嫌疑人梁某业,(男,广西人,29岁),陈某坡(男,广西人,24岁),黄某(男,广西人,22岁),张某(男,重庆人,26岁),李某建(男,贵州人,37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谨防被骗入传销团伙机智报警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慎被骗进传销犯罪团伙后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与外界取得联系争取早日得到救援,文中被困传销团伙的受害人就机智地将求救信息写在了百元大钞上吸引路人的注意力,而捡获百元大钞的热心市民并没有忽略钞票上至关重要的求救信息,而是及时选择报警,最终成功解救出了被困的陆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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